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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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规范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XX中医药大学负责本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第四条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

2、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第五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登记。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成果登记,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成果登记。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第六条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七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

3、、完整。(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八条申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基础理论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二)应用技术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应用情况.(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和研究报告。

4、第九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开放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组织成果完成人申报。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XX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通过审查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报送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第十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科技成果登记凭证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和等级的依据。第十一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初,由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组织登记

5、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未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成果,纳入下一年度管理。第十二条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第十三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汇编,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第三章责任与权利第十四条提交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

6、、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资格;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的参考指标。第十六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经办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核心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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