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439531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5.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为加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XX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XX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2、管理暂行办法、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第三条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第四条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

3、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第五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货金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科学防控、运作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是指由扶贫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并给予相应贴息的贷款。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户。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吸纳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及贫困人口达到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贫困人口不低于5%,20人以下的单位,

4、贫困人口不少于1人。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各地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管理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评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期限

5、单次不超过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再次贷款,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超过2年的,只担保不贴息。(三)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单位的贷款利率,鼓励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30%o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和审核。借款人或单位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通过的可向经办担保机构或银行提出办理贷款申请。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对借款人和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6、及时发放贷款,并在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中标注“创业扶贫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负责扶贫创业担保贷款贷前考察、贷款发放、代偿追缴等相关工作。各地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职责,由省级扶贫担保资金承担40%,经办银行承担不低于20%,剩余部分由所在市市级扶贫担保资金承担。经办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不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按规定予以承担。第十四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应与当地贷款到期还款率挂钩,一般不得低于市级扶贫担保资金银行存款余额的2倍,不得超过10倍。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当地最高担保倍数时,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创业扶贫贷款担保和贴息申请,并协调经办银行停止受理

7、新的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当单个经办银行的代偿率达到10%时,经办担保机构应向其发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第三章扶贫担保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扶贫担保资金初始规模5.1亿元,其中,省级2亿元,市级3.1亿元。省级资金委托XX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管理,市级资金由各市县(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委托经办担保机构或银行管理。担保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在规定放大倍数额度内使用。第十七条扶贫担保资金运行时间为2016-2018年,对期间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

8、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扶贫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满足贷款发放需要。第十八条扶贫担保资金应合理存放于经办银行,存款利息计入扶贫担保资金,不得随意减少。扶贫担保资金严禁投资股票、债券和向单位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等,确保安全运营。第十九条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应积极催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省市两级在1个月内按承担比例将扶贫担保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因此产生的债权,由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积极追偿,追回资金按原代偿比例归还省市两级扶贫担保资金及经办银行,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

9、的,由省市两级及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在此期间,推荐借款人和单位的社区(或相关组织)应给予必要协助。第四章扶贫贴息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由经办银行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第二十一条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由中央和省级据实全额贴息。其中,中央承担75%,省级承担25%o对单位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标准范围内的部

10、分,由中央和省级各承担一半;超出中央标准部分,由省级承担。第二十二条对各地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奖励规定执行,由省财政根据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各承担一半。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用于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社区(有关组织)等单位的经费补助。第二十三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四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中央及省级创业扶贫贴息资金由省级提前预拨至各市,年终进行清算。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市级扶贫担保资金先行垫付,资金到位后再回拨

11、市级扶贫担保资金。(一)对借款人,贷款产生的利息,个人无需承担。办理程序如下:1 .经办银行按月(季)将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仅初次申请贴息时使用)报送经办担保机构初由。2 .经办担保机构初审后,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由财政部门留档备查。3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拨付至经办银行。(二)对单位,待单位还本付息后按规定给予贴息。办理程序如下:单位还本付息后,向经办担保机构提报借款有效凭证及最后一个月利息清单,经办担保机构对贴息资金情况进行初审,并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经办担保机构将贴息资金

12、按规定拨付单位。经办会计核算及资金上缴下拨的程序,按失业保险基金及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各市财政局要按季汇总有关情况,准确反映本地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及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XX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借助社区(或相关组织)等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发放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13、把好贷前审杳关,确保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杜绝重复贴息,并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财政部门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XX分行及分支机构负责制定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财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拨付扶贫贴息、担保资金,并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贲加强创业信息储备和创业培训,制定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完成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申请的登记审核及统计报告,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脱贫计划、创业基地等开展合作,拓

14、宽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渠道。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配合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做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督导经办银行完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并将贷款发放情况作为考核金融助推脱贫的重要内容。经办银行要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经办担保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担保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

15、任。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统计监测体系,加强专项统计数据和信息收集报送、沟通交流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省级担保机构要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民银行XX分行。第二十八条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要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取消该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贷款发放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预算法等有关

16、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存放、使用扶贫担保资金,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抽回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笫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印发后,有条件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省级部门备案。各市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和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和担保资金的最高责任金额,XX贷款期限,加大贷款贴息力度,由此增加的资金支出,由各市自行承担,并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馄行XX分行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