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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照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费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水、保存的信息。第二条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财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杳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第三条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三)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基金
2、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本基金会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第六条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渚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第七条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第八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第九条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口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口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解称权归长鹿六脉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