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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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电力资源的管理职能,电气设备使用管理、生产用电管理和安全用电管理,以满足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用电、办公用电和外单位临时用电的管理,不适用于员工生活用电。第二章,定义电气设备:主要是指在公司的生产、办公现场定点设置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系统、变频高频交流设备、电器检测设备、电气线路等。不包括生产设备的电制动附机。第三章:职责第一条:生产部1 .负责公司供配电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开闭所高低压配电设备和线路的运行;2 .负责各单位配电房电气装置的操作、维护保养、维修,并对各单位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杳

2、及考核工作。第二条:各单位负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电气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教育、检查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并接受生产部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生产部、使用单位责任范围的起点为电源来自配电站的主配电柜断路器的下端至各用电点。第四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电气设备事故的上报,并协助生产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采购部负责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装置、保护装置、保护元件及电工绝缘材料的购置,并对所购入的器材的质量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用电的

3、管理,并对其施工全过程的用电安全进行有效的监控,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七条:行政人事部负贡对公司电气作业人员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及教育的申报、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并建立电气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档案,保持电气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四章: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一条:生产部根据公司生产布局,统一进行选购、定点设置和布线管路的设计。第二条:各单位领导负贡对本单位定置电气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如需移动或增减,必须经申请单位、生产部领导审查同意。第三条: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

4、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变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第四条:须经市电力部门审批方可移动或增减的定置电气设备,由生产部负责办理申报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主管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到生产部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由负责接线,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谁接线谁拆除”的原则及时将临时用电线路拆除。第六条: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并接受过触电急救方法的训I练,掌握救护方法,方可独立工作,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第七条: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维修、检修等工作过程中,涉及

5、到停水、停电、停气工作且影响到生产、生活或其他单位正常运行时,需填写停水/停电/停气工作票,经生产部审核,公司高层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五章: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一条: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及导线,不准乱拉乱接电气设备及导线。第二条;严禁用水或湿布擦拭电气设备,严禁擅H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第三条:保持热源设备(变压器、配电柜)周围环境卫生。第四条:变配电站、施工单位配电室内、变压器、配电装置、配电柜、配电箱以及各种电气开关、电机、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站内、室内、开关箱柜内及其周围1米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油类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6、。第五条: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使用,严禁未盖好电器箱盖就开动设备。第六条:任何电源线接头、电源线破损处必须用电工绝缘胶布包扎,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安装在室外的配电箱等带电设施必须安装牢固,且应有防雨水防护措施。第七条:各单位不准长期和无限期使用临时电线,固定设备不准使用临时线路;搬动、移动非固定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第八条:电源线路、开关、插头、插座及其它电气设备,有破损、电源导体裸露、老化、龟裂现象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九条:严禁在开关箱、开关柜、电控柜、工作台上摆放茶杯、工具、手套等杂物。第十条:电气设备或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

7、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电源线路超负荷运行并带故障使用。第十二条: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及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第十三条:禁止将液化气管、氧气管、氮气管及自来水管等作为用电设备保护线使用。第十四条: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并做好标识。第十六条:电气作业人员应保持高低压配电装置、各种电气开关、电控箱等电气设备的

8、清洁卫生。第十七条:任何用电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第十八条:下述情况下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1. 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刀闸:2. 已停用的设备,一经合闸即有造成人身触电危险、设备损坏或引起总漏电保护器动作的开关、刀闸:3. 一经合闸会使两个电源系统并列或引起反送电的开关、刀闸。第十九条:有下列危及安全用电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立即制止:1.在生产和办公现场私设线路、私用电具的,尤其是大功率电动器具;2 .依靠线路牵绳、挂物:3 .在电气设备上或隔离范围内堆放、泼洒易燃、易爆、易潮、易锈、易腐物件或其它物件的:4 .串岗

9、在电路、制控装置上开玩笑的;5 .不按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6 .其它妨碍用电安全畅通等人为因素的。第二十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进行全面检态,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合格,并做好记录。第六条: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管理第一条:选用漏电保护器时,应根据电气设备的供电方式选用: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漏电保护器;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第二条:安装漏电保护器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

10、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及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第三条:漏电保护器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立漏电保护运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第五条:雷击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第六条: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态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第七条:使用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在用的漏电保护器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第八条:漏

11、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由制造厂制定,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使用中不得随意变动。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电工处理。第十条: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事故,应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除漏电保护器。第七章:外单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第一条: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要求1 .安设临时用电线路、临时用电设施应由需用单位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具备电工操作证)完成,并有人监护,同时做到“谁安装,谁拆除”原则。停电时检修,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

12、工作”。第二条:装设临时线时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操作1.用绝缘良好的橡套软线,不得使用花线:3 .地面架设时,应有防止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4 .悬空架设时,室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3.5米,长度不得超过10米:室外离地高度不得低于6米,长度不得超过500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5 .临时线与天然气管、氧气管、水管、门窗等距离不得小于0.3米。第三条”所有临时线路都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开关,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相匹配的装熔断器或其它短路保护装置;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第四条: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

13、外壳和支架都必须装设保护接地(零)线,装设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安全可靠。第五条: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牢固,有遮栏;连接处应牢固可靠,不得挂钩连接及在灯头、插座内连接;室外设施必须有防雨措施,并有“临时线危险,当心触电”的安全警示牌。第六条:临时线应在开关箱上标出拆卸日期和拆卸责任人,临时线期限一般为15天,每天由用电地点管辖单位的安全人员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临时线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公司安全人员有权责令其整改: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临时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合格,并做好记录。第七条:临时电源线路、开关、插头、

14、插座及其它电气设备不得有破损、电源导体裸露、老化、龟裂现象。第八条: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九条: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良好的绝缘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并做好标识。第十条:下班时,施工人员必须彻底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施工现场不存在任何危险因素,任何用电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第十一条:严禁以下临时线路的不规范使用1 .严禁任何人玩弄临时线路开关及其保护装置;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比如油桶、天然气管道接口等附近装设临时线路:3 .严禁任何临时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电源线路超负荷运行并带故障使用:4 .

15、严禁临时用电线路接在开关上端头,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使用,严禁未盖好电器箱盖就使用临时电气设施,严禁以铜、铝线等导电体替代保险丝(管):5 .严禁电源线缠绕不清、乱搭乱拉、违章:用电;6 .严禁长期和无限期使用临时电线,严禁固定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搬动、移动非固定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7 .严禁用水湖布擦拭电气设备,严禁擅自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国栏等安全设施;8 .严禁将天然气管、氧气管、氮气管及自来水管等作为用电设备保护线使用;9 .严禁在生产和办公现场私设线路、私用电具,尤其是大功率电动器具:10 .严禁依靠线路牵绳、挂物;11 .严禁在电气设备上或隔离范围内堆放、泼泗易爆、易潮、易锈、易燃、易腐物件或其它物件;12 .严禁在天然气管、烘干线、氧气管、设备、起重机、脚手架、窗台上、木板隔墙上直接挂线;13 .严禁在开关箱、开关柜、电控柜、电焊机上摆放茶杯、工具、手套等杂物。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一条:本标准由生产部负贡组织监督和检暂。第二条:木标准的相关考核规定按公司综合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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