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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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市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XX省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决定,XX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实施规划确认。第四条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负贲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并

2、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开本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工作。笫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受理和确认第五条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应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但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机场内配套加油站除外。企业原址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改(扩)建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从原

3、来位置迁到另一位置新开始建设的行为;改(扩)建是指在原址对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第六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符合第七条规定要求。第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应符合以下间距(两零售经营网点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要求:(一)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被驻地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三)水上固定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四)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五)省、国道网点的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

4、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的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一)XX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申请表(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二)选址位置周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示意图;(三)选址位置的卫星定位数据。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企业,应向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选址位

5、置应进行现场核查,将初审合格意见和现场核查表,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退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其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二)零售经营设施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

6、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批准或验收;(三)具有成品油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五)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二)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土地使用权批准确认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建筑

7、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除外);(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八)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印件;(九)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十)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二)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十三)企业经营设施选址位置的现场核查表;(十四)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企业应负责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第十四条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

8、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审批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级政府审批部门。第十五条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新设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批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第十六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第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应符合商务部统一规定,由市级政府审批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通过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向市级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对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

10、予以换发新证。第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涉及到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备齐申报材料,向县级政府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九条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第二十条企业申请变更地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

11、本原件;(三)不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更名,应提供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四)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新(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三)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十二条企业遗失、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向县级政府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二)在当地媒体刊登的挂失声明或提交损坏的批准证书原件;(三)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

12、照。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成品油承租方应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变更。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政府审批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标注“租赁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租赁到期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应由新的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原承租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同时为出租方或新的承租方换发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二十四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被特许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特

13、许经营合同。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第二十五条成品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通过收购、法院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设施产权和土地产权或使用权的),由原经营单位或新经营单位申请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同时申请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新的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原经营主体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同时为新经营主体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二十六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向市级政府审批部

14、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经营资格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二)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XX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二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第五章企业经营规范第二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

15、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油品。第二十九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市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第三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救灾、灾后重建及重大工程等特定情况临时性使用撬装加油装置保供油品,并在事后及时撤除,禁止使用撬装加油装置从事成品油零售日常经营活动。

16、第三十二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歇(停)业。对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营业,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暂时歇(停)业手续,通过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向市级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停)业申请表,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方可歇(停)业。歇(停)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三十三条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经营批准证书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加油机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经营”字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

17、建立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三十五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报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当地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年度检查验证,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应当

18、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均已被吊销、注销超过三年且该加油站地址不适合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或经营范围不再包括成品油零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交中发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t)资质的企业

19、购进成品油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的;(四)替代燃料经营企业未向消费者明示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进行销售的;(五)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未在加油站显著位置标注“特许经营”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是指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车用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等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

20、批准证书的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是指加油站、水上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水上加油站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权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四十条本规定由XX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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