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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司审(2014)240号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H作规定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电子政包眸公司制定了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经公司2014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014年10月31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H作规定(本办法经2014年10月8日总经理办公会201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逋过,司审(2014)240号文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
2、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和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级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3、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履行审计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系统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司审计部受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第六条所属各子、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机构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七条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市计人员必须具有审计、财会、经济、法律、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和总
4、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重视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九条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应征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同意。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单位的要求。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第三章审计机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或权力机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企业内部审
5、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内部审计程序和业务操作规范,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二)对本企业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经营绩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三)组织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重要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指挥部或经理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四)对本企业和所属单位的投资活动、筹资活动、重组兼并、基建项目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五)对本企业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公司对子公司重点项目可直接进行审计。(六)根据管理需要,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6、或财务异常的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对本企业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八)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九)建立内部审计学会,积极开展审计学术活动,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十)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评选、表彰、宣传总公司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十一)处理下级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第十四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接受指导、报告工作;上级审计机构对下
7、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将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的支付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审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送以(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二)审计报表和报表说明与分析,(三)审计工作总结;(四)本单位制定的审计实施细则;(五)典型审计经验和审计论文;(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七)本单位完成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八)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第四章审计机构权限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审计管理制度
8、,确保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贲所必需的权限。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一)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上级和本单位制定、转发、汇编的财经法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三)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四)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可行使下列权限:(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决算报表、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
9、关的资料,现场勘察相关实物资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计划、统计、协议、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二)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此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
10、部审计机构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第二十条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改制重组等重要会议,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维护。第二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具体包括:通报批评、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上缴的收入、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11、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审计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12、,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提请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对其进行研究甄别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经项目主审或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签字。第三十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13、,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送视为同意。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组的核实情况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机构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意见,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第三十三条必要时,审计组可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第三十四条
14、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整理资料,建立审计档案。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15、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非法取得的资产;把国家和企业资产据为己有的;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三十九条报道陷害审计人员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提交纪检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绐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所属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司办,人力、集司财会、股司财会、审计、监察部,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