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451866 上传时间:2025-01-0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6.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包头市学校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

2、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和辅助学习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第三条达茂旗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校外托管机构基本要求第四条选址及建筑安全基本要求1 .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应选择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2 .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库、违法建筑内。3 .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积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托管学生人均室

3、内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3平方米,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4 .经营场所不得对原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确需拆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方案。5 .居民住宅楼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第五条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基本要求1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其他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2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知

4、识的培训,并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方法。3 .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10的比例配备。4 .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在托管班及周边喧闹,避免噪声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排放油烟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油烟扰民情形。第六条教育管理基本要求1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有补习、补课、培训、辅导及其他教育培训内容,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2 .严禁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第七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3 .校外托

5、管机构经营者应当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经营场所公示。4 .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5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1)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之间,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2)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3)建立

6、学生交接制度和外来人员进出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4)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身心不受到伤害。出现突发事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5)校外托管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如必须使用学生接送车的,必须按照包头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3)112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消防管理基本要求1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必须至少配备4具4kg干粉灭火器,每个房间需要安装至少2个应急照

7、明灯和1个安全出口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2 .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管道燃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3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实地演练,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实行每日防火巡查。4 .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5 .电气产品的标准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穿管,必

8、须由专业电工负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部门规章要求。2 .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分开独立设置。厨房面积与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不小于511f3 .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4 .食品原材料需按照要求索证索票、按要求贮存。5 .不提供冷荤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生食水产品,菜品能做到烧熟煮透。6 .餐饮具做到按照要求清洗、消毒。7 .实行分餐制供餐。8 .每餐按要求留样。9 .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第十条公共卫生及饮用水安全

9、1 .要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防疫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 .严格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居住制度,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3 .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毛巾、拖鞋等用品每日清洗、消毒;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每周至少清洗更换1次;每日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4 .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图书等进行紫外线杀菌,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有消毒记录;室内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5 .经营场所内设水冲式卫生间。

10、6 .落实病媒生物防治,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蟀螂、老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7 .建立托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8 .校外托管机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9 .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包头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1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市场监管

11、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3 .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4 .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应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5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

12、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安全负责,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监督。第十三条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公安、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或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1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中小学对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向市场监管、卫健、消防、住建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违法经营案件的跟踪调行;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教育培训行为进行监管,严禁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教育培训;强化学校对被托管中小学

13、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2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工作,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开展日常监管,每年对已备案校外托管机构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o3 .卫健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休息场所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消毒措施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校外托管机构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管;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机构及时抢救受危害的学生。4 .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对依法应当

14、进行消防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安全基本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规范。5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负责配合公安派出所及教育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指导,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推进属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6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侵害工作人员、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知识、消防法律、

15、法规的宣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查处。7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油烟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8 .苏木乡镇政府职责:负责建立完善校外托管机构联动机制、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事件的防控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已有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通报教育部门,并督促无证无照校外托管机构到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第十四条鼓励以校外托管机构为单位,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校外托管机构各项安全巡查制度。家长委员会选派成员家长对校外托管

16、机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置。第四章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五条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供餐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食品安全许可(备案)管理,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笫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推送至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治安、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坚守安全底线。第十七条

17、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后将校外托管机构许可(备案)情况反馈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在校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周边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第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前后,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经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