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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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重新公布,本次公布的补偿标准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具体通知如下:一、补偿标准(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

2、地,且实际项目建设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军事和外交用地”;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施主体在执行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石景山区)”80万元/亩”标准基础上,不再进行“实物(不动产)补偿工(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且实际项目建设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用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规定的“由

3、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主体在执行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石景山区)”80万元/亩”标准基础上,另行给予“50平方米/亩”的实物(不动产)补偿,所补偿实物(不动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住建部门每年公布的项目建安成本价进行回购。(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且实际项目建设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实施主体在执行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石景山区)”80万元/亩”标准基础上,另行给予“110平方米/亩”的实物(

4、不动产)补偿,所补偿的实物(不动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住建部门每年公布的项目建安成本价进行回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规定的公共事业项目如需改变使用用途,转为经营性项目的,需按本办法补偿标准第(三)项的规定,对实物(不动产)补偿不足部分向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差额补偿。(五)拟进行“多元化补偿”的实物(不动产)补偿种类、补偿位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及届时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由实施主体商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六)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及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为准。对征地后规划用途中既有经营性用地,又有非经营性用

5、地的项目,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时,全部按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补偿。(七)”多元化补偿”原则采取实物(不动产)补偿,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住建部门每年公布的项目建安成本价进行回购的方式取得,确有特殊情况的,报请区政府批准。二、附则(一)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实物(不动产)补偿。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实物(不动产)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I月1日至2021年7月4日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实物(不动产)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2021年7月5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符合本标准。(二)本标准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负责解释。(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1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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