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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说未成年犯人适用罚金刑制度摘要: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调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作为一项优点超过缺点的制度.我们有必要确定其存在的价值.以罚金刑的优缺点作为探讨的逻辑起点,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作深化的分析,在检讨的同时留意制度的建谀,在“候”的同时留意“立”.一、罚金刑制度的再相识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确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正如德国闻名刑法学家耶施克所说,罚金刑的成长”是同短期自由刑进行斗争的结果”.由于短期自由刑存在的诸如不能有效威潜在的犯罪者,不能实现罪犯改造的社会化等缺点,西方国家起先探寻能翡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刑罚酋代品。于是具有救济性、谦抑性、开放性的罚金刑
2、日益受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取视.罚金型的财产刑是最为普遍通用的财产刑,有的国家没有规定没收里财产刑,但都无i例外地规定有罚金型的财产刑.从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概况来看,曲国刑法典规定可判惩罚金刑的条文有92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66%:瑞士刑法典规定可判罚金刑的条文为130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58.6%;法国刑法典规定判惩罚金刑的条文为139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34.4%我国现代刑法受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刑法理论的推动,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有罚金刑的条文共170个,占分则全部414个罪名的4居强,是1979年刑法的两倍多.新刑法明显扩大了罚金性的适用范围,刑法典中的罚金刑条文,绝大多数适用于法定刑为
3、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犯罪,适用于赏利性犯罪,还适用于过失犯罪。罚金刑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它的存在假如用一句“存在即合理”来概括当然显得主观,但其之所以存在,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图接受的一项制度,自然体现了其合理性超过其弊端的一面。就其合理性而言,我们可从一些学者所列的罚金刑合理性的学说中提炼出一线公约数,详细有如卜儿点:第一,经济性与生命刑,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具有明显的经济性,罚金刑执行不用国家特地投入巨额资金修也监狱、录用警察及添加其他改造仍助设施.由于罚金刑执行便利的挣点.在确定程度上解除国家对罪犯的经济负担:同时.罚金刑是强制犯罪人无条件向国家缴纳确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因此国冢在
4、这种状况下不仅没有增加改造费用而且还通过罚金刑的适用增加了收入:个人所能创建的社会财宝远比在狱内的工作劳动实绩为大,罚佥刑的执行使犯罪人不脱离原有的工作生活环境,对其聪慈才智的发挥,个人实力的发挥不致产生大的影响.其次,开放性,自由刑的执行须要将罪犯关在封闭的监区,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而罚金刑执行并不须要犯罪人脱离其原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因而有效避开了自由刑通常造成的监狱内交叉感染的弊端,正如一位刑法学者所讲的:“对芯习少、恶性低的罪犯,监玳不仅没有起到矫正的作用,反而是传授犯罪的学校.”以及囚囚禁在监区,割断了囚犯和社会的正常联系,他们难以了裤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因而工作实力和劳动技能落后
5、于时代,这线缘由都促使罪犯改造完成锋放出来后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等弊端的发生。而罚金刑所具有的执行上的开放性使得其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入狱服刑给社会、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第三.可救济性.罚金刑不同于生命刑、自由刑的最大特点是它并不依附于人身而存在.在罚金刑执行后的任何时帔,一旦发觉确属错判或误判,均可以判所罚没的金钱予以退还的方式作出订正,从而使错判或i吴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大程度地消退。刑出错案和犯罪产生的历史一样久远,而旦要和刑犷司法活动相伴忸久.而判处刑罚的刑事错案的订正,就刑罚内容而言,能女原原状的是最好最彻底的订正方式,也是对蒙冤之人和其家庭最好的安慰.但是除了罚金刑以外.
6、其他的刑罚都做不到.除了具有前面所述的优点外,罚金刑还具有Ur分割性、的藏性、可附加性、执行方式多样性等优点.我们对于一种制度的评介不因其有种种不足而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也不应视不足而不帧,盲日必会带来恶果.现在学界对罚金刑不足的相识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罚金刑可能有违罪说自负原则:是罚金刑的不同等性:三是罚金刑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四是罚佥刑执行上的困玳;五是罚金刑可能导致人们产生刑法商业化、刑事曲任产品化的观念;等方面。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作为一种“规划”的制度.罚金刑的弊端是自不待言的.我们所要做的应是在不断的实践基础上进行“反思”,不断地修正制度的缺憾.冏于本文所探讨
7、的重点,装者将着力探讨的是以我国的罚金刑制度的存在为背景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问遨.二、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的检讨薛金波: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新符心重、仿照性强、辨别是非实力弱,再加上家庭教化的偏差及学校教化的失当,他的很简单.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各种诱因的促使下引发犯罪,可见未成年犯罪人有刑下货任实力不完备的特点;I可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正处于发展期,可塑性强,他们的行为也比较简单得到矫正。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这些特点,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规定了有别于成人罪犯的刑罚原则和刑事费任实现方式.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
8、的探讨的全部问时正是国境基于对未成年人区分干成年人的特性特点的相识所琉开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提倡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并未用但书的形式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科以罚金刑:其次,未成年犯罪人虽一般缺乏个人财产可供徼纳罚金,但其罚金可以由其监护人以则与的方式代缴,这样也可以有效回避罚金刑可能株连的缺点,同时也Ur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Ss护人管教核了的说任感;另外.罚金刑是一种较轻缓的刑罚措施.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也符合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刑法原则.其次种观点认为应当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埋由如下:首先
9、,我国现行立法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太原则化,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主观随遨性,出现了裁判结果的不均衡,以终使罚金刑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难度增大;其次.未成年犯罪人一般没有经济收入和独立的则产,对他们判惩罚金,势必会使其家由受到牵连.违反了罪贯自负原则:再次.罚金刑的适用很可能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灵中产生以钱赎罪、以钱代刑的错误相必,不利于对其进行敦化改造,进而影响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预防的效果:另外,罚金刑碓以执行,罚金刑的执行以被判刑罚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可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因没有经济收入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诙罚佥刑的执行困难JfiiU第三种观点认为,在适用罚金刑时应充分考
10、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危宙性,人身危急性,时不同年龄阶段的区分对恃,尤其是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对于无固定收入也无独立则产的未成年犯罪人.不附判惩罚金:对于捕有固定的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的财物或继承的遗产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判惩罚金刑.笔者认为,尽管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确在客观上会产生一些弊湘,但在宏观上是利大于弊的.其理由如下:一是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冏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然轻惩罚。因此,在犯同等罪行的状况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应当轻于成年人.此款虽未提及刑罚方法,但依据体系说明和目的说明的法律说明方法,我们完全有
11、理由得出如下结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无论在刑种上,还是在刑度上都应轻于成年人.二是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条件来看.未成年濡犯的身心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可蹩性强,应对其尽可能多地适用罚金刑,把对他们人牙自由的限制限定在最低限度内,这样可以避开他们因进入监就而脱离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联系及与其他罪犯交叉田染的可能,有利于挽救和矫治未成年罪犯.同时作为一种宽缓的刑罚.罚金刑对被科以该刑罚的人的名誉的影响远不及自由刑来得厉出.三是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预防用度来看.罚金刑多适用于优利性犯罪.判惩罚佥刑并非单纯檄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罪犯受到财产的刹存使其从内心将觉到苦痛,感觉到在物侦利益上占不
12、到任何便宜,乃至得不偿失。这也是财产刑区分于生命刑、自由刑的惩处功能.让未成年罪犯深刻感受这种体验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打消他们贪图享乐、坐享其成的念头;重塑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四是从罚金刑的执行现状未存.我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佥刑持否定观点的人基本都持有这样种观点,即刻未成年犯适用罚佥刑时简单出现转嫁现象及执行难等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在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时出现,而且在时成年犯罪人实行罚金刑时,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罚金代缴现象及执行难的逆境.这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遨.也是一个世界性向应.因此,以该理由否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观点本身是很值得商掂的,毋宁说这个理由其
13、实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唯一的当做的就是发展和完善现行的罚金刑制度以适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和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的建设一如以上的分析中含有“破”的话,那以下的分析就该是“立”制度的缺怯须要制度来完善.我们在确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该适用罚金刑的前提之下,该在制度层面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以提高.罚金刑制度在适用时的效益性,G终实现其立法宗旨。详细而古,笔者认为现在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能适用罚金刑的全部争用春是围烧罚金刑的“财产来源”而锭开的,所以我们在完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时应希IR愤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方面的完善。作为一项从宏观上来看
14、优点明髭的制度,现在探讨其是否该存在明显己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加么在确定其存在的价值的前提下我们该如何从立法上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呢?电者认为:一是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太原则化,导致法律运用上的主观随意性.出现了战到结果的不均衡.最终使罚金刑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难度增大的弊端.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数收的裁求原则作详细规定,卷照国际上的-做规定,我In该“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主,参的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而时未成年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把握详细可以通过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实行不同的适用方式为妥.详细可以依据我国劳动法所现定的最低劳动年龄16岁为分水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
15、成年犯罪人一般不适用罚金刑,除非他(她)可以通过继承,父母或亲戚的舶与或其他方式有自己财产旦以其全部的财产可供执行为限;对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一股可以判惩罚金刑,但须以其是否有自己的财产及所拥有的财产数额为限,以防止判决落空.二是罚金刑的轻重取决于罚金的数额,基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现实状况,也为了不至于在现实生活中罚金刑的执行口的发生转嫁,我们在立法中应规定尚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制的最高额,这样可以有效杜确定未成年犯罪人判惩罚金刑时出现的Ift刑畸高观超的发生。当然我们对f未成年犯罪人所犯的些贫利性犯罪,还是该规定个址低的限额,以有效实现刑罚的特别侦防功能。其次.司法方向的完善.一项再完得的制
16、度也是为了现实生活的须要而诞生的.法律不仅想成为用以评价的规范,而几欲作为产生效果的力气.彳I了前面的制度设置我们还得通过法院这个司法机关将法律由“精神王国引入到现实王国”中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则运用到详细的案件当中去。在司法过程中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主要有如卜几个方面须要用意:一是罚金刑适用的原则,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对罚金刑适用原则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以犯罪情节为原则、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原则、以犯罪情节为主参照经济状况、以羟济状况为主参照犯罪情节.为了体现我们打击犯罪的决心,必需体现刑罚的惩处性,刑罚的轻IR是体现刑法惩处性奴干脆的体现,而刑罚轻虫的主要依据应是界而刑相一样原则
17、。因此,我们无论是时成年罪犯还是未成年罪犯都应当在量刑时体现其犯罪情节,同时为了切实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我们有必要在量刑时考虑到他们的经济状况.一股状况下应遵照同等情节下成年罪犯罚金曳于未成年罪犯为原则.综上,我们在给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的时候应坚持以犯罪情节为主参照经济状况的原则,:是罚金刑适用的方式。踪现世界主要国家罚金刑适用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学科罚金却、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易科罚金制、发合罚金制、冏科罚金制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选利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种.从我国刑法典的现定
18、来看,我国刑法分则中,未采纳单科罚金制,因此对未成年罪犯也就不存在总惩罚佥的状况,选科罚金制是指某种犯罪或犯罪的特定情节的法定刑中罚金刑和其他刑种并列,仟出法官在刑罚掖时择一适用,但不得同时适用,在刑法规定选科罚金刑的状况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应当尽量适用,以体现对这类人的轻刑原则.但假如对其科惩罚金有很难执行的可能,那么在这种状况下与其适用罚金刑.还不如适用自由刑,这样更能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但应当严格限制自由刑的时间。井科罚金制是指罚佥刑和其他刑种合并运用,法官在其详细戏Ift时,可以或者必需将他们兼而科之。并科罚金制又分为得并科和必并科罚金刑两种方式.可以和其他刑种并科的叫得并科罚金刑
19、:必需和其他刑种并科的叫必并科罚金刑.在得并科状况下,应尽加避开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对一些严岐的犯罪仍旧要判惩罚金,否则就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损刑法或性.当然,在详细的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没有财产来源,但已经被判惩罚金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实行叔捷的刑罚执行制度,详细的笔者将在卜文分析。在必并科状况下,未成年人实旗的犯罪行为必需判处自由刑并科罚金刑.但对未成年犯的罚金数猿附依据详细状况从轻或减轻.三是罚金刑适用的数额.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对罚金刑适用的数额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限制罚金制、无罚金制、混合罚金制、参照罚金制等,鉴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我们有必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对他们适用限额冏金
20、制的原则,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实现刑罚,二来可以免除人们对罚金刑可能株连犯罪人亲属的也忧,同时也是为了规范法官fit刑.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遏制M法腐败的发生.再次,执行方面的完善。“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不能停用在纸上,而应当付诸行动,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法的效力,而且是法的实效,检验法的实效的最基本的指标毡法律执行完毕的程度及所达到的特别与一般预防的效果.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该在罚金刑的执行方面作一些制度的完善工作.详细如K:一是米纳罚金刑线期、犍刑和假择制度,对于被判处适用罚金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为激坳其改造,可以经所审法院审文委员会批准,履期执行罚金刑,考脍期限可以依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一贯表
21、现、悔罪状况等作适当处理,一般以同样状况可能被判处自由刑的刑期为准.如被判罚金刑的未成年犯确无经济实力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期满后可依据其改造我理由执行机关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由该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事实的裁定子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判罚金数额的一半.当然.这种制度对于第惩罚金的未成年犯不宜运用.同时,也可借鉴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所提出的罚金刑假择制度,详细措施可和自由刑鞍择制度保持一样.二是设立易科公益劳动制度.国外对罚金刑的执行设有易科制度,在不能执行罚金刑的状况下以其他诸如自由刑、劳役、公益劳动、训诚、民事拘禁等方式变通执行,这样做既达到了刑罚的
22、目的又维护了刑法的权威,对不同的人该适用不同的易科措66.对于未成年罪犯,笔者认为适用易利公益劳动(易科公益劳动是指让未成年犯罪人在专职工作和学习之外的空暇时间.从零有关M法机关指定的有益社会的无偿劳动的刑罚方法。)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种制度既可以赐予受古人以扬蛆,又可以让未成年犯罪人在没有交叉总染可能性的状况下切身体脸到所要担当的犯罪后果,且可以在不脱离社会的状况卜学会一些劳动技能,从而使刑罚目的的实现最大化.当然对干易科公益劳动的犯罪人的劳动时间、内容等应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这个过程中应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三是引进废除前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在所谓的“少林邪务处理法”中,为使利犯罪少
23、年今后生活和健族成长.更有一个前科废除规定:少年受管训处分及刑事处分之宣告后,于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未再受管训处分或刑事处分之宣告者,视为未曾受过宣告.该规定解决了犯罪少年与虐犯少年的后顾之忧,有利提裔少年犯罪人融入社会生活的信念。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废除前科制度。前科制度的存在的确可以极有效地预防犯罪,使一些担忧定的人因胆怯犯罪所带来的在升学、就业、入何、及人际交往等方面将要遇到的比常人更大困难的沉重代价而悬崖勒r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由于他们生理、心埋特点,往往难以承受这么大的代价.被判惩罚金的未成年犯有时虽然可以免受监禁或劳役之苦,但这种刑罚会像影子村紧跟着他们,当他们受过刑W惩罚彻底悔
24、过从而妞在社会中过正常人的生活时,罪犯的标签像船疫一样使人们时其畏而远之,而给不轨行为贴标签反过来会使这些人再次不轨.社.会对前科犯的不信任和憎恨造成他们重返社会秩序时的府知.有些未成年犯里毅地生活着并为社会所接受,而有些脆的的未成年犯抗不住这种社会的压力,破施于破捽,对生活失去信念,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前科制度时未成年犯罪人造成较大影响,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诙造和成长.,帝者吩成废除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制度主要基于如卜的理由: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歼灭制度有利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符合现代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化、感化和挽救.但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废除是有条件的废除,对不同状况的未成年犯罪人规定不同的废除前科的年限和实体条件,以促使他们主动改造。详细的制度,我们可汲取一些已经实行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废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来制订。四、结语面对犯罪低舞化的玲势,我们有必要面对现实,在刻未成年犯罪人贯彻教化感化的刑法原则的同时为了实现MJ罚的目的必35时这线人适当地科以刑罚,而实行何种刑罚,是借鉴还是改造,抑或是创新:是刑罚方法单一化还是多样化都将是个很大的何起.这不仅次要理论家来探讨.更维要实务界来参加.问时的困难性本身就我明白这将是场规模宏大的“多兵种”合成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