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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管理留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工程项目管理留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提要: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自工程项目管理留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1、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
2、无效,法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工程中的干脆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利润作出裁决。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如何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依据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3、与工程局没有合同关系的分包方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可以起诉工程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
3、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4、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垫资及其利息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恳求依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依据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恳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5、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4、,依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F1.计付。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状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状况。建设工程是种特别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主动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
5、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肯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爱护。6、施工区域未设立平安警示标记应担当的责任依据平安生产法其次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J工程局在进行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设立平安警示标记,消退可能存在的危急。削减因未设立警示标记导致损害他人的纠纷产生。并且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出于爱护弱者的心理大多会支持被侵害人,在案件纠纷的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工程局不利。因此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
6、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好平安警示标记的设置工作,使工程局的责任降到最小,由此削减工程局的损失。7、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应担当的责任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限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和民法通则第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以及环境爱护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局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
7、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担当举证责任。”因此工程局在遭受此类诉讼纠纷时由于举证责任倒置造成了举证难度增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留意对环境污染的防范限制。8、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时效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而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只有六个月,并且不能延展,所以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状况,施工企业在考虑何时起诉时,就不能仅考虑到尚有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应当首先考虑工程
8、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假如在竣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由于工程欠款的清偿依次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款项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能性极大,而假如超过六个月再提起诉讼,则仅能作为i般债权要求清偿,其清偿依次次于抵押权,只有在清偿了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之后再和其他债权人按债务人剩余财产的比例进行安排,这样,能实现的债权数量就可想而知了。为确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当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应当刚好工程项目管理留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提要: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自对建设单位的
9、实际支付实力进行评估推断,对于那些已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支付工程款的,或者有支付实力有意拖延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口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将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使工程欠款得到优先受偿。9、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及应付款时间有争议应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11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
10、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10、承包方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方是否有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1、如何确定分包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的计价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1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样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12、工程量签证在诉讼纠纷中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应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依据当事人供应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量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量所达成的
12、双方意思表示一样的补充协议,相互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只要手续齐全,般可干脆予以认定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1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的法律后果实际中工程局中标工程项目后签订分包合同都是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及项目部经理签字。但是中标工程项目是由工程局承建,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应当以工程局的名义签订,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局的授权托付书,否则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14、审计结论是否对工程最终决算产生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
13、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价款作出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未依据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已成为必定,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假如在合同履行中,随意变更合同,提出新的工程造价核算方法,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失去了肃穆性,建设工程的招标也失去了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
14、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样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看法,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状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15、工程建设中表见代理行为对工程局产生的影响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构成表见代理,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一)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
15、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别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依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对于施工过程中分包商以工程局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以工程局的名义作出其他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于这些表见代理行为引发诉讼纠纷可能会造成由工程局担当责任。16、分包合同中收取管理费的相关问题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般都在3冬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马路
16、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第三节规定的“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状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实际中项目部提取的管理费远远大于这个比例。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对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要求返还这部分费用。所以项目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为分包商供应了其他服务的,应对供应服务收取的费用作出具体的约定。17、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平安事故的法律后果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平安事故依据状况不同产生下列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分包商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平安事故的责任由分包商担当。(二)分包商不具有合法的用工
17、主体资格,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平安事故工程局担当连带责任。18、对承包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收取的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项目管理留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提要: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
18、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19、承包方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20、经过验收合格的非法分包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工程局与分包方发生纠纷后,对于被认定为非法分包的但经过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方既可要求依据合同无效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支付工程价款,也可要求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1、对于我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单方变更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如何认定施工过程中我方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单方面对分包合同的价款等其他内容作出承诺,在发生纠纷时分包方要求依据承诺内容支付相应价款,除非能够证明承诺的作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存在重大误会、显失公允、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否则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