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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O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脸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
2、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职责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科学数据在科学数据分中心的相关平台上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科学数据分中心。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第
3、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分中心汇交。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第四章共享与利用第十八
4、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科学数据分中心,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二十条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
5、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第二十二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第二十三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第五章保密与安全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
6、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第二十七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分中心应按照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
7、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第二十八条科学数据分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第三十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可按照国务院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数据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