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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酒行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剜。其次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担当合同约定的担保员任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货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触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白.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平安性、流消性、收益性
2、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恳守信的殿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笫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哲行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短定,不解损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供应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允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
3、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杳批准工作,担当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留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11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凤陵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详细份优辖区内电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担当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宽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11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其次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笫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联办审查批戕。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岫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破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4、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设立触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具备持续出资实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实爆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前事、监骡、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M.(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限制、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商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宽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
5、册资本的最低限颔实行地区分类管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蟹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被低限颤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卜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卜列文件、资料:(-中请书,应我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居处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困等事项。(二)可行性探讨报告。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市场霰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限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四)股
6、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五)股东出资的5资证明.(六)股东基本状况的报告.包括法人股东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信等状况.以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资信等状况“(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九)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运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Wi先核准通知书.(+-)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卜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得卜列条件:()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干
7、人民币1亿元.(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拟设地市金融局(办)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看法,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笫十四条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同意,向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看法,报告金融办市任批准,省属岫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征求拟设地市金融局办)看法后审查批准.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分
8、支机构,应当报经总公司所在地南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同意。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其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网抵,向拟设地市金融局)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审杳批准0第r五条非融资性报保机构申请经昔触资性担保业务,必需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提出中请,由省金融办审行批准.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看法,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四)跨市变更公司居处。(H两整业务范困。(六)变更法人代表、旅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
9、相底职责的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距公司登记注册或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至少六个月以上.第r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列事项之一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负贡审有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一)除踏市以外变更公司居处.(-变更除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人员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分支机构变史居处、业务的围、高级管理人员.(W)修改章程.(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r八条融资性抠保公司变更事项以及联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由省金融办
10、另行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审直批准的变更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由省金融办按规定换发经并许可证;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凭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无正值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埋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K次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须要解散的应当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南金虺局(办)提出初审看法,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融资性拒保公司应提交解放理由、或有债务保障措脩及债务清偿支配等资料.其次十条驻资
11、性担保公司有芷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竣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金融办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树行方法第十五条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卜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耕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债务清偿支配刚好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市金融局(办监珞其法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安排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其次I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快到期债务,并H资产不足以济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信实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其次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由省金融办收向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其次十五条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宜,南省金融办干腌受理并审查批温第三章业务范围其次十六条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其次十七条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屣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询问、财务颐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省金岫办规定的其他业务。K次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省金
13、融办批准,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任供应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干人民币2亿元.(三)近两年短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ra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五)省金融办炭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次十九条岫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汲取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省金融办短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限制第三十条般资性担保公司应
14、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况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务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隆评估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城。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依据担保项目的风隆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岫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向被担
15、保人收取客户保证金,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存入特地眩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被担保人、贷款银行三方签订托管协议,托付银行进行监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摭用。笫三I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供应的愀资性担保费任余粮不得超过冷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融资性担保贵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僮券发行供应的担保表任余额不汨超过净资产的30%.担保员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担当风险的担保费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K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依据合同的定分担的风险责
16、任金额.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鞭企业做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达S%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供应融资性担保。互助型岫资性担保公司除外。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货任打算金.提取实行差额提取法.上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货任打算金,可以电回或扣减当年应提取的未到期也任打前金,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应当依掂不低于当4:年末担保送任余额1%的比例捱取担保幽偿打算金.担保赔偿打舞金累计达到当
17、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由任打算金、担保聪修打算金的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肯金融办可以依据融啦性担保公司贡任风险状况和审慎膻管的须要,提出调高担保购偿打篮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精确H址担保责任风险.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ft1.t权人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应当依据协商一样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担当风险贡任的方式。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的定住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状况进行核实。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
18、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公司治理状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产和资本金的构成及运用状况、担保业务总体状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的、相对稔定的监管队伍,依据“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毋。第四十三条全省统建立触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班资性担保公司信恩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和评级制衣.实题分类监管.各市金融局(办)
19、应于毋年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映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应当干每年6月底的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四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规定刚好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短报告等文件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精确、完整.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报告资产和资本金的运用状况。省金融办可以依据审慎监管的须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不和资本足钩率要求.第四十六条监管部门依据监管纪要有权要求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供应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茁巾、监事和高级管珅人员进行
20、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状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省金融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状况.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依据监管须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词应当予以协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供应有关文件、陵料,现场检查时,检杳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衣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注如、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s%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掇失,以及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岐违法、违规等或大事务时,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告。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21、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五I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第五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管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第五十二条省金融办牵头会I可有关部门建立岫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务的发觉、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务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K职货、处置措除和处置程序,刚好、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务.第五;三条各市金融局应于斑年2月中旬施向木娘人民政府和省金联办报告上一年度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状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全省梏资性担保行
22、业发展和监管状况.各市金融局应当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务和处置状况.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近.省级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金融办的指导。第五I五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为映资性担保公司吉询相关信息供应便利。第六章法律费任第五六条监管部门从事监悌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药行方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而任.第五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树行方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依照其
23、规定印方惩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惩罚规定的,由省金融办依据S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3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Ur以赐了警i、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造反木实施细W1.规定,推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处理看法,省金融办依据E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钟行方法第五十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惩罚:撞自由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提出处理看法,省金融办依据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哲行方法第五r条规定贵令改正,依法予以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公司制以外的般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详细实施方法另行制定.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方法另行制定。第六十条本实族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Mtt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料行方法B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咨行方法B和本实痂细则规定的要求.第六卜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