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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协议书5篇 公司投资协议书1投资人: 身份证:现住址: 电 话: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四、本协议规定投资额度按福建会馆章程相关条例执行;五、筹集的资金打入福建会馆的专用账户内,公司成立后转入新公司账户;六、所有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七、所有款项的用途及有关福建会馆的投资事宜,对所有投资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次投资即为福建会馆的入股本金,投资人将获得相应股份并享有其权利义务。九、如本协议因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司法之清算条款进行清算。十、本协议公布后三日之内,将在福建会馆招开投资人会议并举行投资活动,选举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尽事宜,由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决定并报投资人全体会议备案;十一、本协议规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执行机构人员不领取报酬;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资人全体会议或董事会决定;十二、执行机构主要工作有:1、 制作福建会馆项目商业计划书;2、 精心挑选合作的投资人;3、 与投资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4、 组织重点投资人到福建会馆实地考察;5、 协助与投资人的谈判;6、 负责起草相关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董事会决议等。7、 协助安排签约仪式。8、 对新公司的组织安排提供
3、建议。十三、本协议规定,原则上执行机构不能逾越本协议的要求,若在福建会馆项目进行过程中,投资人或投资人提出了与本协议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执行机构不能自作主张,应征求投资人全体大会之意见,待投资人全体大会有明确答复后,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十四、本协议规定,执行机构应每周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以书面向投资人全体大会进行汇报。十五、本协议规定,如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化,发现本项目或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撤销或作必要调整、修改时,必须经投资人全体大会同意。如属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得项目不能履行时,须经投资人全体大会同意才能撤销或修改,并提交相应报告。十六、本协议规定,执行机构不得
4、擅自变更、解除、撤消或终止本协议,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本协议自行终止;十七、本协议经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并缴款后生效,一式两份,投资人与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各一份在签订正式公司章程时作为附件,该附件与正式投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八、投资有风险,入股需慎重。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投资人商议解决。投资人签字:年 月 日公司投资协议书2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丙方:_身份证号:_丁方:_身份证号:_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作为发起人参与巴别塔农副产品经营部公
5、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丁方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巴别塔农副产品经营部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
6、 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 违约责任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
7、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丙方(签字):_丁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公司投资协议书3甲方:(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乙方:(入股人、分红利人)丙方:(分红利人)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超
8、市用房,面积约600平方米,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后,与乙方、丙方共同合伙经营。二、入股方式:采取股份制投入。即控股人甲方控股总投入资金的51%;乙方入股总投入资金的49%;丙方负责投标成功,并确保甲方签定承租合同。三、分红利方式:甲方分年红利50%,乙方分年红利45%,丙方分年红利5%。四、经营方法:采取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实行利润分红。股东人员采取岗位工作制,定岗定员(即),实行工资加绩效奖金制。开销实行实报实销。五、经营管理分工: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要分管招商、进货、财务、人事等工作;分管超市日常管理,协助财务、人事等工作;负责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事宜和超市的运转调控等工作。六、联合经营期
9、限以甲方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为准。乙方、丙方在合同期内无论赢利、亏损不得擅自退股,即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如乙方、丙方中途退股造成损失由乙方、丙方自行负责。七、若中途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经营权,必须征求甲乙丙三方同意,协商有关事宜后,方可转让他人。八、超市重大决策、投入、人事等须经三方会商后,必须两方以上同意的基础上,方可实施。一般日常事宜由甲方全权负责,审批处理。九、单方违约造成的对方损失,将由违约方全部负责,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入股资金的两倍赔偿)。十、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十一、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十二、备注:甲方签章:身份证号:乙方签章:身份证号:丙方签章:身份
10、证号:_年_月_日公司投资协议书4甲方:_ 乙方:_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_公司(以下简称_)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
11、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 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
12、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
1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
14、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年_月_日 _ _ _年_ _月_ 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公司投资协议书5姓 名,性 别,年 龄,住 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 合伙宗旨: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
15、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 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 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 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16、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 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
17、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
18、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 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 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9、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 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
20、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 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 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
21、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 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 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
22、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 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 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
23、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 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 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章) (略
24、)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人:甲(姓名),男,_年_月_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万元,甲出资_万元,乙出资times;万元, 各占投资总额的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第四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
25、方清偿 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签字) 合伙人:_(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
26、友好协 商,决定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
27、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 期间的一切活动。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 30 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 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 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 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公司投资协议书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