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新旧法对比解读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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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新旧法对比解读培训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一、修订背景(-)工作的重要性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X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二)发挥的作用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

2、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三)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

3、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四)主要修订内容与原办法相比,定级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完善。1 .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2 .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

4、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3 .激励措施更加明确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D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2)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3)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4)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5

5、)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6)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7)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8)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二、主要内容定级办法主要内容分为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定级程序和激励、监督保障措施三部分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适用范围定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

6、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不适用于矿山企业,新增石油开采行业。原办法与定级办法适用范围对比:原办法定级办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等级划分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因行业种类众多,各地行业企业数量不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

7、可以参照标准化基本规范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工作。(三)定级权限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及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等工作,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四)定级程序1 .程序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一申请一评审一公示f公告的程序进行。自评: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

8、作用;自评周期为每年一次,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由组织单位进行自评报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评审: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由现场评审组确认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核实反映企业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

9、部门,加强部门联动。2 .新老办法对比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一级企业的3项条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1)关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条件的对比原办法定级办法(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

10、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2)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企业应具备条件的对比原办法定级办法(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1)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11、,达到一类水平;(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 测预控体系;(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 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 计分析方法;(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 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 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 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 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3)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I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3)关于再申请原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比定级办法规定了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

12、期内符合6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原办法定级办法(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2)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

13、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5)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6)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4)关于撤销企业标准化等级的情形对比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原办法定级办法(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企业

1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9)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五)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1 .激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

15、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复产验收,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2 .监督受托方工作。各级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约谈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组织单位或者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3 .信息化保障。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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