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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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XX省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

2、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按照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未制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行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开展二级企业建设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急管理厅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域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

3、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组织和监督现场评审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第七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第八条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第九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

4、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8)

5、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2.申请二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1)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曾被定级为二级,被定级为三级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首次三级达标评定达到二级要求并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三)受理。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

6、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若存在申报资料或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四)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邀请专家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

7、,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XX,但XX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现场评审组书面告知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五)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8、(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超期申请复评的,按新申请定级企业进行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

9、亡事故;(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第十一条各级定级部门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申报企业,组织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评审单位是否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是否满足评审要求、现场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有无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等。现场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重新确定评审是否通过。第十二条给予省内标准

10、化二级达标企业以下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二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可直接办理延期;(二)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XX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相关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四)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二级标

11、准化企业在申报省级相关工业专项资金时按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六)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第十三条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相关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各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

12、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第十五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报应急管理厅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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