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某镇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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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某镇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二)法律法规规章第二部分工作制度1.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3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4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5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6 .罚缴分离管制度7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8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9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10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4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三部分事项清单(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第四部分行政执法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二

2、)行政处罚流程图(三)行政检查流程图(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五)行政强制流程图(六)行政调解流程图第五部分法律文书样本(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委托书2 .行政许可申请书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4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5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文书1.调查笔录6 .立案审批表7 .询问笔录8 .案件调查报告9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10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11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 .某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13 某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4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15 .某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16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

3、定催告书17 .某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18 .某镇人民政府先予强制执行申请书19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三)行政调解文书1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申请书2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授权委托书3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4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5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6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7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8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9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解笔录10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交办通知书11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告知书12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解通知书13 .

4、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邀请函14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解记录15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协议书16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17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回访记录18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送达回证19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结案登记表20 .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案卷备查表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兴福行政编制:某名事业编制:某名执法类别:综合执法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执法区域:某镇办公地址:某镇某社区某号联系方式:某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5、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二)法律法规规章某某县某镇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行政执法依据名称制度机关施行时间文号/令号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某州林业管理条例某州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3月21日某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4某省城乡规划条例某省人大常委会2013.01.01某省

6、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7某省某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某州人民代表大会2014.04.018某省某州村庄规划某州人民2015.09.建设管理条例代表大会0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2005.07.15国务院令第441号1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4.03.01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12.06卫生部令第17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

7、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15某省安全生产条例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01.01某省人大公告(66)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7某省消防条例某省人民2011.01.某省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0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总局2008.02.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19某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某省财政厅云财农20051170号20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1.09.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1.01.012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01国务院令第387号23某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某省财政局云财农(2014)65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2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

9、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3.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6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12.20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7某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某省人民政府1998.09.16省政府令67号28某省农村公路条例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01.01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号2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09.01国务院令471号30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2010.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3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32某省实施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09.01某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3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2.013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13.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35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03.181997年民政部令第1号36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07.21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01国务院令第271号3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2014.01.01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部分规章制度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

11、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定适用于西畴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镇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

12、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镇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成立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镇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镇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镇长负

13、责。第八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第九条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某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第十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十一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镇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一)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跨镇区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三)三十人以上或五万元以上劳资纠纷的处理。(

14、四)需经国家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五)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十二条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各工作部门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镇政府的管辖范围。(二)属镇政府的职权范围。(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五)

1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五条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四章实施要求第十六条镇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新颁布的应由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

16、、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第十九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二十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镇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

17、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上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镇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制度上报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到政府办公室归档。各工作部门的其他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正、副两卷,正卷送至政府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

18、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第二十五条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提高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人大、司法所、纪检委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镇干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司法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和提出考核意见报镇党委、政府会议通过,办公室负责上报有关部门并备案;(二)镇人大、纪检

19、委和办公室负责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并组织对本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三)接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第三条本镇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考核一次。第四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五)设立公众意见箱;(六)其他评议考核方法。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评议意见;司法所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镇党委、政府会议讨论确定。司法所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

20、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第五条考评内容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六类考核内容: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法制培训情况、行政执法形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第六条六类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一)六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年度考评定为优秀;(二)六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三)除本条(一)、(二)项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外,其他情形定为合格。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考评为不合格:(一)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

21、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五)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学习培训,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学习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六)其他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八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体或者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个人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镇人民

22、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

23、、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镇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第二条总体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4、时,应当做到:(一)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二)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四)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五)程序合法。主要包括1、立案审批程序规范;2、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3、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4、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5、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

25、决定程序等;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7、符合其他法定程序。(六)合理行政。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七)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它法制部门处理。第三条评查方式每年二次由镇人民政府司法人员抽查或互查。第四条评查标准:按总体要求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评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报镇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对评查优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优秀的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评查不合格的单

26、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五、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镇人民政府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执法人员培训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单位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镇行政

27、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第四条镇政府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第二章执法人员纪律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二)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三)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五

28、)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六)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七)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八)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九)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十)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六、罚缴分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法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罚缴分离(一)指定罚款票

29、据管理人员,负责罚款票据的领发和保管,并应建立罚款票据的管理帐本。罚款票据管理员应在每月的30号统计汇总本执法机构当月的罚款数额,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二)各执法部门要建立罚缴分离台帐。罚缴分离台帐应包括年、月、日、顺序、编号、案由、处罚决定书编号、罚款执行数额、处罚时间、备注等项目。(三)使用统一格式的缴纳罚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的处罚项目编码和处罚单位编码使用县财政局统一确定的编码。(四)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定权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存根联,应在当日交单位的罚款票据管理员登录台帐。当场依法收缴的罚款当日上缴单位。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

30、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第五条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二)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五)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六)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七)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八)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

31、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九)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十)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十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十三)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十四)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十五)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十六)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第

32、六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镇纪委监察委办公室负责全镇行政处罚自由

33、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四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

34、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

35、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第十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36、超出细化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镇人民政府镇长(含主管副镇长)决定。第十一条镇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二条镇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第十三条镇纪委监察委办公室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

37、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八、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根据法

38、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四)对公民处以100O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一)备案单位为镇直属部门的,报送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备案单位为镇人民政府的,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

39、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规定报送备案。(四)备案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第五条镇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40、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第七条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第八条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第十条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

41、加强我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

42、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镇监察部门备案。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

43、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七条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况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

44、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镇人民政府,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督查。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

45、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报送人民政府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十条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我镇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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