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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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课程学习、培养环节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第二条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教学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具体要求为:(一)掌握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五)身心健康。

2、第三条一般采取以指导教师指导为主,指导教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或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研究生。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指导教师应讲授研究生的专业课。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研究室(实验室)的有关学术活动。第三章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第四条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学术型研究生一般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为两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

3、工作时间(包括论文答辩)约各占一半。根据学校实施“弹性学制”的方针,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前毕业。第四章研究方向第五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要明确专业研究方向,使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有一定的主攻目标。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中,相对稳定,每个专业设置的研究方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个,新增硕士点的研究方向以三个左右为宜。第五章课程设置第六条学术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不高于34学分。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两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以通过考试为准。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六次学术会议

4、(论坛、报告、讲座);结合自己的论文工作,在各类学术会议公开做学术报告至少一次。学术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课18至20学分,课程数不超过八门;选修课12至14学分,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课选修课不超过12门。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主要突出对专业技能及技术集成能力培养的特点。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同等学力或跨专业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领域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两至三门,成绩不计入总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主要有:公共课10至12学分;领域主干课8至10学分;选修课6至8学分;

5、实践研究6学分。研究生根据选题从事不少于12个月的实践研究。指导教师应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实践学习计划,指导其开展实践。实践期满后研究生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进行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第八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英语)课学术型4学分、专业学位3学分,硕士研究生除进行一年的外语课学习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和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全国六级英语考试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外国语课程。第六章课程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课程管理:(一)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设置规范,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

6、一致;(二)硕士研究生课均应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合理划分理论教学、实验实习、专题讨论的学时。第一次开课或者更换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开课审批表,经批准后由招生与培养科按培养计划下达开课任务;(三)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材不作具体规定,但一般应选用权威的专业书籍;(四)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须在一年到一年半内完成1O第十条课程考核:(一)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合格课程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所有学位课程必须在论文答辩前全部达

7、到合格标准,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申请;(三)课程考核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必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课程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试题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深浅份量要适中;(四)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培养科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安排;(五)研究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核,必须重修;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指导教师、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三年内有效;(六)研究

8、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报送研究生培养科;(七)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八)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可以重修;(九)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位课程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不能授予

9、学位;(十)获准外国语课程免修免考的硕士生研究生,其课程成绩按折算成百分制后的六级成绩乘以1.34登记,但最高不超过100分。成绩将加注“免修”标记。第十一条成绩和试卷管理:(一)研究生考试课程一般以百分制计分;考察课程可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或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二)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签字后连同试卷等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交研究生处培养科。不能按时上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向研究生处书面报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培养科将试卷归类整理后妥善存放备查,研究生毕业后一年以

10、上方可将其试卷销毁;(三)研究生在校期间需查阅成绩均在研究生处培养科(网上查询)进行;(四)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整洁、记分规范;评阅完毕后评阅人需要签名;(五)研究生一般不得查阅考试试卷,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处培养科组织有关教师进行。第七章培养计划第十二条培养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研究生本人的培养实施计划。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的指导下,制订本人的培养计划,确定在读期限内的全部学习和研究任务。培养计划要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经学科(专业)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培养计划由研究生

11、处、学院、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各持一份。第十三条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硕士生本人或者指导教师要求修改培养计划,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十四条为使研究生有足够的时间自主学习,研究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以不超过17学分为宜。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必须按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阶段考核,教学(社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学位论文答辩各个环节。第八章中期考核第十六条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必须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的时间在第三学期。在职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可延迟一年进行考核。第十

12、七条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包括政治立场、学习态度、参加课外活动和公益活动情况、集体观念、团队精神等;(二)学习成绩考核。根据已核定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按全部所列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即:总评成绩二学位课平均成绩X60%+选修课平均成绩40%o课程重修及格者,学位课计70分,非学位课计60分;如有科目未考核或非学位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者,可暂不计入总成绩,但完成学分必须达到总学分的90%以上。(三)科研能力考核。科研能力考核包括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参加学术会议次数、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等;(四)社会(教学

13、)实践及身体健康状况。考核研究生参加社会(教学)实践活动和各项体育、文化、公益活动情况;第十八条考核方式主要有研究生自评,指导教师评议,考核小组评议、院(系)评议和总评。考核小组评议程序如下:(一)主持人宣布中期考核有关规定,阐明中期考核的目的、意义;(二)研究生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学习、科研工作、论文进展、参加社会(教学)实践活动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三)指导教师介绍所指导的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情况;(四)考核小组成员及与会人员提问:1.针对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方面提出问题;2.指出其在德、智、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学生退场;(六)考核小组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

14、论,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对每个研究生做出相应的评分和评议结论。第十九条考核办法及标准:(一)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款的评议结果分“优秀”、“通过考核”、“暂缓考核”和“不通过考核”四种;对第(二)款的评议,其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至89分者为“通过考核”,69分者以下为“暂缓考核”或“不通过考核”;(二)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的四个方面都评为“优秀”者,其总评可评为“优秀”;考核内容的四个方面均为“通过考核”或以上者,则其总评为“通过考核”;其中任有一项评为“不通过考核”者,则其总评为“不通过考核”;(三)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有关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未考核

15、的规定,其它三项考核都为“通过考核”者,总评可评为“暂缓考核”。第二十条分流办法:(一)考核总评为“优秀”者作为省、市和学校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并进入学位论文工作;(二)考核总评为“通过考核”者,进入学位论文工作;(三)考核总评为“暂缓考核”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和研究生处对其进行跟踪培养,经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四)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视情况终止其学习或学位论文工作,作退学处理;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第九章教学(社会)实践第二十一条为培养教学工作能力,研究生必须参加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指导论文(设计)

16、等。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累计工作量不低于36学时,教学实践结束,指导指导教师应给研究生写评语和评定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教学实践不记学分。第二十二条参加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学科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各专业可组织研究生参加本专业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收集资料、调查研究。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需写出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的总结报告,交由指导教师或相关负责人做出评语。社会实践不记学分。第二十五条硕士研究生,教学(社会)实践考核必须合格,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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