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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餐饮服务管理单位、餐饮公司及相关人员。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一)人员组成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校团委、学工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校医院、幼儿园)、南校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食品学院专家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由饮食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二)工作职责1.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精细管理的总原则,制定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水平。2 .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定期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和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围绕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关键环节,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3 .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4 .畅通沟通渠道,在食材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方面广泛听取师生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
3、择权、监督权。第三章食堂管理第四条学校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和陪餐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作为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整改。第六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第七条学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信息,接受师生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第
4、八条学校成立由师生代表参与组成的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饮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食堂食品安全和饭菜价格监督、审核,食堂成本核算,合理控制基本大伙毛利率,根据市场物价上涨情况,适时申请启用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第九条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学生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食堂高、中、低价位的菜品合理搭配,基本大伙低价菜占比不低于20%。第十条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生食堂,引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同时能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对师生满意度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
5、续整改不到位的受委托经营方,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委托经营行为。第十一条学校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第十二条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立即整改。第十三条实行大宗食材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第十四条建立食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保证食材可追溯。第十五条按照
6、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十六条制作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在烹饪后尽量当餐用完,需要再次利用的,按照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第十七条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餐饮具和食品盛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第十八条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
7、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在餐后应及时清除,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交由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玻璃窗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二一条学校食堂依据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学期进行一次水质检测。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增强学校食堂应急管理能力。第二十三条以主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加
8、强师生文明就餐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校园“光盘行动”,大力培育文明就餐和勤俭节约的校园餐饮文化。第四章安全与责任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饮食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及校医院的日常联动,定期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无疏漏、无死角。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食堂管理和经营者考核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