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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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1目的依据1.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全区养老服务体系。1.2 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1.3 为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从事养老服务提供发展方向和工作引导,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1.4 为老年人及其家人描述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及场景,方便老年人寻找养老服务资源,引导养老服务的社会预期向好。2.1 布局主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特点、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进行规划布局。2.2 服务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老年人口发展和分布密度等因素,在辖区内按照“

2、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可达、服务可及。2.3 服务供给。在每个“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内,依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若干社区养老服务站,形成两个层级的服务供给。2.4 服务场景。“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中的老年人,在家中可获得生活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在家门口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可获得基本的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获得更加专业、综合的养老服务支持。3基本特性3.1 精准性。在全面摸底辖区内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聚焦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有刚性需求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居家养老和社会支持服务。3

3、.2 整合性。依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有机整合各类面向老年人的服务资源,促进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机构、组织、队伍的高效利用。3.3 专业性。在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下,积极培育并引进从事长期照护、康复护理、智慧养老、社区支持等各类服务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服务。3.4 睦邻性。以打造社区共同体为目标,在社区中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强化社区睦邻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与代际和谐,体现人文关怀。4服务功能4.1 功能分类包括通用服务功能和个性服务功能:通用服务功能设置8大类20个服务项目,一般应当达到或力争达到要求;一一个性服务功能设置可根据本

4、社区内老年人需求和资源情况,自主确定服务项目。4.2 通用服务功能设置4.2.1 专业照护类机构照护服务。由福利院、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短期托养服务。由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型、阶段性的照护服务,鼓励开展早、晚托,接送等附加服务。居家照护服务。由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照料服务。4.2.2 助餐服务类堂食服务。由社区老年餐厅、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以及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单位食堂、公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现场就餐的服务。送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等方式,由社区老年餐厅以及开展老年助餐

5、服务的单位食堂、公共餐饮企业、移动餐车等,依托相关工作人员、志愿者或专业送餐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4.2.3 医养结合类社区卫生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相关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养签约服务。由社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按相关规范为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4.2.4 健康促进类健康管理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专业健康管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康养结合服务。依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身体机能训练、慢病运动干预等服务。4.

6、2.5 智能服务类紧急援助服务。依托智慧养老平台及呼叫中心、终X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24小时紧急呼叫救援服务。安全防护服务。依托智慧养老平台及物联网等技术设备,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提供电子围栏、烟雾报警、跌倒报警等安全技防服务。远程照护服务。依托智慧养老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距离看护及技术辅助服务。4.2.6 家庭支持类“喘息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等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到老年人家中或将老年人接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短期照护,减轻老年人家庭成员的长期照护负担和精神压力。适老化改造服务。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等方式,为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室适老化

7、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楼道、小区适老环境改造服务。辅具推广服务。支持各类老年用品和辅助器具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可在养老服务场所中开辟专区,提供展示、体验、科普、租赁等服务。“时间银行”。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社志愿者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将服务时间存入其“时间银行”个人账户以兑换服务。4.2.7 养老顾问类基础服务。依托街道办事处养老顾问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顾问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拓展服务。养老顾问可制定养老服务清单,开发和推介适合不同老年人特点的“养老服务包”或养老服务项目手册,组建顾问团队定期或

8、不定期到社区做巡回宣介。4.2.8 精神文化类精神慰藉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场所以及社区服务组织,为独居、认知和情感障碍等需要关心的老年人提供文娱活动、心理疏导、社工支持等服务。养教结合服务。充分挖掘老年教育资源,为养老机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中的老年人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教育服务。4.3 个性服务功能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老年认知障碍社区干预服务、家庭生活服务、老年优待服务、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老年社会参与服务等。5服务设施5.1 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5.1.1 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枢纽XX台,应发挥其在统筹为老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促

9、进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水平中的作用,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一体化资源统筹”、“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一门式的办事窗口”。5.1.2 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IOOO平方米。5.1.3 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侧重但不限于:依托功能性养老服务设施,为辖区内老年人直接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心理慰藉等专业养老服务;每个街道一般需建设12个社区老年餐厅,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能力一般达到辖区内年满65周岁老年人口的5%。依托中心调度资源的能力,为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提供支持性服务;依托中心的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

10、获得更多的支持性服务。5.1.4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配备必要的管理及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财力支持。5.1.5 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法人统一管理;也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整体托管方式或针对内部功能性养老服务设施的部分托管方式。5.2 社区养老服务站5.2.1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载体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活动室或居民区、小区内其他可利用的各类设施场所。5.2.2 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服务半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原则上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设规模不低于350平方米。5.2.3

11、鼓励社区利用闲置的物业资源,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多个家门口服务站点。5.2.4 可批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化运营,提高服务站点集约化程度和服务水平。5.2.5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功能侧重但不限于: 为老年人直接提供助洁、助急、助行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 接受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辐射指导,开展健康指导、养老顾问、精神文化等服务; 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直接提供邻里互助、社区关爱等支持类服务。6服务机构和队伍6.1 服务机构6.1.1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向下列机构购买服务: 从事长期照护服务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从事专业运营功能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机构。 开展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的各类

12、服务机构。6.1.2 各地应当大力培育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服务,增强养老服务的多样性。6.2 服务队伍62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优化队伍结构,主要包括: 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人员和一线护理员; 从事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 协助开展为老服务的志愿服务人员。7智慧养老7.1 养老服务平台7.1.1 自治区统一开发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供质量监管、数据统计、信息发布、资金结算等信息化支撑。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督促服务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数据的采集、更新等工作,确保养老服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

13、性。7.2 “互联网+养老”应用7.2.1 各地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家庭使用智能手环、智能床垫、智能门磁等检测感应报警设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环境、行动和健康等数据,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干预。7.3 缩小老年人“数字鸿沟”7.3.1 在推广智慧养老应用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加强老年人使用新技术的技能指导。7.3.2 各地可广泛借助电话、网站、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微信等多渠道,推广易于老年人接受的方式,帮助他们方便、快捷地获取养老服务资讯和服务。8服务创新8.1 推广综合照护模式8.1.1 深化发展“9073”养老服务格局,推动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8.1.2

14、支持辖区内有能力的养老机构向社区开放,公办养老机构要率先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8.1.3 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提升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心理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水平。8.1.4 有条件的地区可发展家庭照护床位,提升居家照护能力,让老年人在家中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8.2 发展多层次养老服务8.2.1 政府切实发挥“兜底”职能,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更为精准的帮扶,对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8.2.2 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展适度普惠、更加

15、均衡的基本养老服务。8.2.3 着眼于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服务消费升级,发展更高品质的养老服务。8.2.4 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各类设施和机构,为家庭照顾者提供有助于提升其照顾能力的各类增能服务。8.3 推进“公建民营”方式8.3.1 推动政府投XX建或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运营,主要用于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8.3.2 政府建设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遴选运营方,鼓励对信誉好、服务优质的运营方放宽招投标年限。8.3.3 政府建设方与运营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兼顾公建设施的公益性和运营方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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