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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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生活,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和系团总支指导和帮助下的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素质提高。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第四条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第五条学院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第六条社团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第二章社团的审批和

2、成立第七条学生社团由院党委授权院团委批准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一)学生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织成员不少于5人;(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组长;(三)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四)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原则上不鼓励重复建设相同或相近的社团);(五)名实相符,机构健全。第九条审批程序:(一)学生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织依照上述条件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和XX学院学生社团干部资格审核表、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全体发起人简历、社团章程草案等相关材料。(二)报请成立的学生社团需由学生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成员所在系团总支批准,并聘请一至二名校内指导教师。(三

3、)报请成立的学生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核,并对社团的成立条件和发起人的资质进行考察,通过学生社联常委会组织的答辩,报请院团委批准后,学生社联将予以公告,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四)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填写XX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后,由社团发起人筹备组织招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一)选举社团理事会及会长(主席、社长),并报院团委审批。(二)制定工作计划。(三)决定其他有关社团重大事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是:(一)修改社团章程。(二)审议通过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三)改选社团理事会及会

4、长(主席、社长)并报院团委审批。(四)确定新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五)决定其它有关社团的重大事宜。(六)会员大会由会长(主席,社长)负责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七)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应通知相应社团联络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公正,确保各项表决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到会会员人数应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应有超过在场会员数1/2的会员表示同意方能通过。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权力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学年秋季开学时改选一次,由会长(社长)1名,副会长(副社长)12名,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6人。理事会

5、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社团章程。(二)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三)招收新会员,发放会员证。(四)提出对违纪会员的处理意见并上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五)主持社团日常工作,负责社团内部的财务管理。(六)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第四章社团干部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干部指理事会中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及部长级以上人员。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干部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贯彻执行社团章程。(二)有适应社会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或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四)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五条社团干

6、部经社团会员大会选举后由院团委聘任。第十六条社团干部和其他学生干部一样,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等评比表彰活动。第十七条在社团干部任期间,学生社团联合会保留申请罢免权。第五章社团会员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愿申请加入,也可以自愿退出。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各社团会员办理会员证,会员证是社团会员身份标志,凭会员证参加本社团活动。第二十条会员无故缺席两次会员大会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团活动,由所在社团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经院团委批准后,由该生所在系收回会员证上交院团委,予以除名。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归院团委、系团总支统一协调管理,具体执行的协调管理机构为

7、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为“学生社联”)。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的场地、部分器材,由院团委协助提供使用。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院团委同意。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个人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须经院团委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第二十五条学生建立跨地区、跨学院的团体和举办面向院外的刊物,须事先报院团委批准,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学期初向学生社联和所在系团总支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经费预算),每学期末交工作总结(包括财务帐目),院团委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院团委实施奖惩制度。奖惩办法由院团委另行制定。第七章经费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日常活动,院团委将根据每学期学生社团上报的经费预算,经核准后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第二十八条社团根据章程规定,经院团委批准,可向会员征收会费,一般每人每年1030元。第二十九条社团向社会寻求资助须经院团委批准。第三十条社团应按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团委和会员的财务监督。第三十一条社团经费使用范围:(一)举办社团活动。(二)购置必须的活动器材。(三)日常办公。(四)其它用于社团工作的必要开支。第三十二条严禁社团经费挪为它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有关社团管理的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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