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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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国际化视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相应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所派出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1.经研究生处审批的,由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交流项目;2 .经研究生处审批的,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交流项目;3 .经研究生处审批的,由导师联系的各类教育交流项目。二、管理机构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境)外学习交

2、流项目的联络与协调、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具体派出事宜及成绩转报等工作。第三条研究生处负责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互认的审定。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国(境)外学习交流研究生的工作。三、申请程序第五条依据前置审批原则,进行申请前置审批,凡研究生需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必须在报名时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参加相关的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一导师审批一学院审批一研究生处审批一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分管校领导审批。四、申请人基本要求第六条政治及学业要求1 .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自觉遵守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修养,树立良好的自

3、身形象,一切安全责任自负。2 .能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研究方向的要求,认真学习专业学位课程,所修课程考试全部通过,成绩良好。第七条培养及学制要求为加强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规定:两年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参加该类项目;三年学制研究生,研一期间不得出国(境),研二期间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参与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确因特殊原因需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五、学籍及奖助管理第八条国(境)外学习交流研究生派出离校前,须持XX理工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第九条研究

4、生在赴国(境)学习交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别国居留,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XX理工大学学籍。第十条研究生如中途放弃外出学习交流,须持对方认可的退学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第十一条研究生在结束国(境)外学习后的两周内须在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环节的各项任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否则按延期或退学处理。第十二条研究生处根据交流学生修读的课程,审定学生的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第十三条奖助管理:因公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研究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赴国(境)外

5、交流领取工资者则不再享受学校发放的助学金,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因私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发放奖、助学金。六、学分互认第十四条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并登记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申请人必须提交交流学校出具的有效成绩单和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材料,课程成绩单应包含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等信息。研究生处将根据成绩单所列示的课程名称、学习成绩、课程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可、登录,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十五条学分互认采取对等认可的原则。七、其它第十六条研究生须按所签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第十七条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任何形式派出的研究生在离

6、开我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身体、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八条学习交流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原来所就读的学院和导师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习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信;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九条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究生返校后,其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学习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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