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部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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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特制订本制度。2、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3、范围:适用于医院药学部药库、药房精神药品的管理。4、职责:药品质量管理室、药品采购室、各药库、各药房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5.2、医院建立由分管院

2、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本院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5.3、药学部及各临床科室要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滥用精神药品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5.4、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遵照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5.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师须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5.6、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

3、明理由。5.7、药房发出的精神药品要设专用账册登记,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患者姓名。5.8、本院购入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本院内临床使用。5.9、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5.10、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附:我院现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氯胺酮注射液、哌甲酯缓释片我院现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地西泮注射液(安定)、地西泮片(安定)、奥沙西泮片、硝西泮片(硝基安定)、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劳拉西泮片(罗拉)、苯巴比妥钠注射液(鲁米那注射)、苯巴比妥片(鲁米那)、地佐辛注射液、酒石酸喋毗坦片(思诺思)、咪达理仑注射液(力月西)、阿普理仑片、艾司理仑片(舒乐安定)、曲马多缓释片、曲马多注射液。相关支持性文件:西药、中成药处方调配规程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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