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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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2、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一)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风教育;(二)在开题报告环节,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开题报告材料,把好开题报告关;(三)在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

3、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四)在论文评审和答辩阶段,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检查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五)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全程把关,保证学位论文质量,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第六条学校主管部门、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XX,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四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其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具

4、体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作出或建议作出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第八条研究生部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认定处理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认定处理组织工作。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认定处理组织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的上报备案。第五章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为该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一)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二)在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5、;(三)在申请人已获学位后,在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发现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四)他人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十条发现存在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后,先由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对学位论文涉嫌存在的作假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认定,以书面报告形式,按学位工作管理职责,分别通过研究生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XX字(XX)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

6、的认定结论,依其职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非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第六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

7、位申请人为我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十五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取消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等学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

8、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视情节给予该学院通报批评、核减或者暂停该学院相应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资格的处理,并对该学院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八条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结论进行复核。校学术委员会的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认定结论。当事人如还不服,可向XX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报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XX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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