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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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三)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

2、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

3、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综合管理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

4、管理是指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第六条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第七条资产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无形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帐;(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六)代表学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七)

5、负责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帐;(三)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四)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五)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参与学校的有关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六)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七)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一)资产处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

6、)、校誉、校徽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二)科产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处置管理,以及对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科研有关的侵权行为查处;(三)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四)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领域的管理。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

7、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四)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五)协助学校资产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第三章无形资产的使用申报程序第十一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名称、地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没有通过审批

8、的返还申请资料。第十四条资产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确定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使用单位或个人征收合理的费用。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第十五条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第十六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第十七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第四章无形资产使用管理第十八条资产处负责将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

9、请资料、使用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并对各单位或个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资产年度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第二十条资产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五章无形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第

10、二十二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第二十三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第二十四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第二十五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

11、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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