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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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第一节采煤安装回收第1条往老塘清煤,罚款200元/架。第2条煤溜里作业和检修机组而不闭锁大溜,检修范围内不进行维护和帮煤处理,罚款500元。第3条两巷回收工字钢时连接用的马蹄环不上螺丝,罚款500元。不满丝紧口的,罚款300元。第4条起吊或拖运物件时使用开口钩、环,罚款500元。第5条不停机在溜子、皮带上打炭,罚款500元。第6条升柱不使用5吨液压升柱器,罚款200元。第7条装卸车起吊大件使用铅丝,罚款300元/次。第8条设备运输、安装、拆除等无规程措施和无主要队干监护,强行作业,罚款200元。第9条安装回收大溜,逼帮柱不全者,罚款200元/根。第10条在巷道卸电缆,人站在车

2、上边开边卸,罚款500元/次。第条设备拖运、装卸车、绳头所用联接环不上螺丝,罚款200元/次。第12条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违反操作规程或无人监护单人操作的,罚款300500元。第13条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时,各工种工序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300-500元。第14条无安全措施用皮带或大溜运料,罚款500元/次。第二节掘进开拓第15条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罚款50元/根。第16条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100元/根。第17条架棚时不关闭掘进机电源,罚款500元。第18条耙斗装岩机扒砧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罚款500元。第19条耙斗装岩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罚款200元。第20条支护腿立在浮煤

3、杆上,罚款300元/根。第21条擢煤铲操作时不按规定作业,罚款200元。第22条用电控接、拆大链,罚款300元。第23条架棚前掘进机没有退出窝头5m、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用掘进机截割臂代替铁梯架棚,罚款500元/次。第24条耙斗装岩机运行中,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干其它工作,罚款500元。第25条回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款200元。第三节机电管理第26条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罚款300元。第27条井下私自拆开矿灯、自救器的,罚款300元。第28条井下使用灯泡、电阻、电热器取暖的,罚款500元。第29条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小型电器运行,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第30条随意将无压释放器、漏电继电

4、器、过流保护、煤电钻综保、皮带保护甩掉不用的,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第31条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煤溜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站在运行绞车前方,皮带、煤溜正前方罚款300元。第32条各使用队组在采煤过程中,滚筒不得截割底板或石头。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33条指使他人私自操作设备,罚款300元。第34条非电工操作电气设备,罚款300元。第35条停送电不执行有关停送电联系制度,罚款300元。第36条验电时未戴绝缘手套,罚款200元。第37条停电检修时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的,罚款300第38条处理机组、皮带、煤溜等设备问题,不断电,不闭锁开关,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留或开除

5、处分。第39条必须有监护操作的绞车单人作业,罚款300元。第40条停电后控制手把没打到“0”位,罚款200元。第41条不按规定操作高电压设备,罚款200元。第42条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罚款100元/处。第43条要害场所不执行登记制度,对当班司机罚款100元/次。第44条在砂轮上磨刀,身体正对着砂轮,罚款100元。第45条井下明火操作,明火打点,罚款500元/次。第46条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罚款500元。第47条机电工作人员,各类司机和维护工,无证上岗(当年资格证未按规定审核)者罚款200元/次,罚其单位300元/人次。第48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款500元。第49条擅自调整高、低压开

6、关整定值罚款500元/次。第50条未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罚款300500元/次。第51条利用他人停电时间擅自进行检修的,罚款300-500元/次;第52条看变电所人员将门内闩或用铅丝拴住,按睡觉论处,罚款500元。第四节辅助运输第53条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给予开留处分。第54条乘坐皮带和煤溜,给予开留处分。第55条机车闯红灯,罚款500元。第56条电机车司机违章开车,发生严重掉道事故,罚款300元。第57条电机车司机开车不关门,罚款300元。第58条无证驾驶电机车或非操作人员乘坐电机车操作室,罚款200元。第59条机车通过巷道叉口、胴室口、弯道处等不减速和不发出警号,罚款200元。第60条电

7、机车司机无集团公司年审资格证,罚款300元。第61条大巷施工区前后未设警戒,罚款500元。第62条大巷顶车运行或车场高度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63条电机车撒沙装置不按规定使用或沙箱无沙、制动装置失灵,罚款200元。第64条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款300500元。第65条不按规定联车、挂车,罚款500元。第66条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500元。第67条双向开绞车,罚款300元。第68条未经许可,私自开其它单位绞车,罚款300元。第69条挡车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罚款200元。第70条不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完好阻车器,罚款200元。第71条运支架过程中撞杆或阻车器不能使用的地点没有临时措

8、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款500元。第72条在轨道施工使用车辆未用固定支车器支挡,罚款200元。第73条在封闭轨道区域内行走,罚款300元。第74条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通使用,罚款500元。第75条在绝缘轨处停放车辆,罚款300元。第76条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造成事故,罚运输人员500元。第77条超距离无信号开车运料,罚款300元。第78条不按规定要求推车,罚款300元。第79条电机车司机因违章开车,发生掉道事故,利用车自身拉车上道,拉坏道轨和轨枕,罚款500元。第80条使用与轨型不配套的阻车器,罚款100元。第五节一通三防第81条损坏通风设施,罚款IoOTo

9、OO元。第82条运料时撞坏通风设施或巷道支护,罚款100-300元。撞坏平衡风门视程度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500-5000元。第83条私自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罚款200元。第84条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作业,罚款100元。第85条私自损坏或甩掉瓦斯断电仪,罚款200元。第86条随意涂改“一通三防”各种管理牌板或冲洗掉牌上所填写的数字罚款50元。第87条损坏“一通三防”各种管理牌板罚款50元。第88条擅自回撤风桥下工字钢棚及抬棚支护材料造成风桥跨塌罚款IOOO元。第89条随意支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罚款200元。第90条随意进入密闭前栅栏内,罚款200元。

10、第91条局扇管理人员脱岗,罚款100元;不填牌板罚款50元,无计划停风不汇报,罚款200元。第92条随意开停局扇或拆开风筒,罚款200元。第93条擅自打开栅栏、闭墙进入危险区,罚款500元。第94条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断电撤人,设栅栏警标,罚款300元。第95条有计划停风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罚款200元。第96条采、掘工作面未达到集团公司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罚款500元。第97条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罚款100元,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罚款200元/节。第98条在防尘洒水管路未安装完或供水不足情况下强行开工,罚款500元,三通、甩头距离不符规定一处罚款50元,洒水软管配备不符要求一次罚款50元

11、。第99条放炮作业的采、掘面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200元。第100条运煤系统各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洒水,罚款50元。第101条煤岩巷掘进干打眼,罚款200元。第102条采掘工作面装炮不使用水炮泥,罚款100元。综采工作面移架、放煤不使用喷雾装置,罚款50元。第103条随意损坏、拆除防尘设施、防尘管路、防隔爆设施,罚款200兀。第104条在采、掘、装、运机械开机作业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罚款300兀。第105条注水人员脱岗罚款100元,注水记录不全罚款50元。第106条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汇报或私自提前填写数据,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第107条不按规定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罚款50元。第10

12、8条“一炮三检”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罚款500元。第109条瓦检员未按巡回图表检查,罚款100元。第110条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50元。第111条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罚款500元,因工作失误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处理规定处罚。瓦斯超限没有排除,瓦检员没有现场交接班罚责任者500元。第112条排放瓦斯不按措施严格执行,罚款500元。第113条瓦检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罚款50元。第114条瓦斯检查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罚款100TGo第115条没有按规定进行闭前瓦斯检查一次罚款50元。第116条对瓦斯超限和重大通风问题或出现异常现象,未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和领导,罚

13、款100元。第117条局扇无计划停风,现场局扇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第118条巡回瓦检员发现无计划停风未汇报,一次罚款100元。第119条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瓦检员、安全员不向有关部门汇报一次罚款100元。第120条恢复通风后局扇管理人员未及时汇报罚款50元,不汇报罚款100元。第121条主扇停风前和主扇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后,主扇司机不向调度室汇报,一次罚款100元。第122条送电送风不听从调度指挥,局扇恢复通风不检查瓦斯罚责任人100200兀。第123条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戒,罚责任人100元。第124条有计划停风因故不能按时恢复通风,隐瞒不报者,罚责任人

14、IOO元,单位500元。第125条处理无计划停电停风不主动、不积极、不听指挥拖延时间20分钟以上,罚责任人200元,单位500元。第126条倒主扇不向生产调度请示,罚个人500元,单位IoOO兀O第127条局扇管理员班后不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罚款20元。第六节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第128条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200元。“一炮三检”人员在现场问题未处理完的情况下,不在现场交接班,罚款300元第129条不按规定领退、运送火工品,罚款200元。第130条火药雷管混装,罚款200元。第131条不按规定加工火药,罚款100元。第132条不按规定装药,罚款100元;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

15、实,罚款200兀O第133条多人放炮,每人罚款100元。第134条对遗留残炮、瞎炮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款200元。第135条综采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放炮,罚款500元。第136条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款200元。第137条不使用放炮器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罚款500元。第138条短线放炮,罚款200元。第139条明火放炮给予开留处分。第140条放明炮,放糊炮,罚款500元。第141条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款100元。第142条放炮不设警戒,罚款200元。第143条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罚款200元。第144条偷盗火药雷管和井下电气设备配件、皮带、风筒、电缆等,罚款100-500元或行政处分。第

16、七节其它方面第145条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罚款200元。第146条井口检身人员教唆他人下井或私自带熟人、亲属下井,视情节给予5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第147条下井人员及井口检身人员或考勤人员违反考勤制度,按考勤管理规定处罚。第148条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给予开留或开除处分。第149条在井口禁止范围内和其它易燃场地、主副井绞车房、地面变电所抽烟,罚款100元。第150条入井人员不听从把罐工统一指挥。罚款100元。第151条入井人员起哄、谩骂、砸门和打架斗殴,罚款300-500元。第152条酒后下井,罚款500元。第153条入井人员抢罐、挤罐,

17、罚款200元。第154条超员乘罐或不挂防护链,罚款100300元。第155条不听从调度指挥,造成秩序混乱,罚款300元。第156条车已开动或未停稳上下车,罚款300元。第157条工作中无理取闹,罚款200元。第158条故意损坏井下安全设施,罚款500元。第159条在罐笼人车内打闹,罚款200元。第160条破坏井上下消防设施,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第161条未经调度室许可,从主副井、回风立井梯子间升井,罚款开留或。第162条井下抽烟,给予开除处分。第163条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大型设备机房,地面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部门,罚款200元。第164条要害部门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罚款200元。第165条不

18、执行交接班制度,罚款100200元。第166条刁难、打骂正确执行职责的安监人员、放炮员、瓦检员,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第167条在矿车、罐笼、人车和巷道壁上乱写乱画,拍手印,罚款300500元。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一节事故的划定一、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1、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聚,有可能造成严重瓦斯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2、对上部和周围老塘积水,有透水危险,不进行探放水的。3、主提升钢丝绳损坏超过规定,仍迁就使用的。4、主提升设备主要部件发生故障,带病运行的。5、采掘开工作面空顶严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6、高压输配电作业不执行停

19、送电制度。7、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没有防触电措施。8、造成人车颠覆倒,撞车追尾的。9、主井提升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井的。10、由于违章运料,造成严重跑车事故的。11、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和老空区的。12、造成井下皮带、电缆、机电设备火灾的。13、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其以上;开掘工作面冒顶5米及其以上;巷道冒顶长10米及其以上的。14、造成局部瓦斯燃烧的。15、井上要害部门(火药库、风机房、变电所、仓库)火灾事故的。16、主付斜井造成跑车的。17、造成采掘开工作面严重透水的。18、大型提升设备断绳的。19、主井提升发现异常,查不清楚原因强行开车,造成拉坏罐道,绳受损报废的。20、由于生产和设备

20、事故,造成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采区停产3天以上,工作面停产5天以上的。21、由于生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22、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的023、锅炉严重缺水,造成设备损坏。二、轻伤事故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三、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根据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1、 造成骨折不需手术治疗,不用截肢或截指的。2、 眼、耳、鼻受伤严重但未丧失功能的。3、 人体灼、烫伤严重,不达严重重伤程度的。4、 内脏受伤不

21、需胸腔手术或切除手术的。5、 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坏或肌腱损失但未致残的。6、 有害气体中毒未致残的。四、严重重伤事故严重重伤是指受伤严重,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重大人身伤害事故。1、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2、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3、 严重骨折(包括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做开颅手术和造成严重脑震荡的。4、 眼、耳、鼻受伤需做切除手术,造成失明、丧失听力、嗅觉功能。5、 内脏受伤需进行胸腹手术或切除其中

22、部分之一的。6、 四肢受伤需进行截肢的。7、 手部伤害: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2、食指、中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3、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8、 脚部伤害: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9、 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致残的。10、有害气体中毒致残。五、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第二节事故责任的确认及对象一、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二、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现场领导责任现场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

23、生负有现场领导责任的人,即现场“四位一体”人员。四、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即: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五、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连带的人员,即:现场互保、业务分管,安全包保的人员。六、连带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主要指连带的分管业务科室。第三节事故处理一、对井下生产单位发生事故的处理1、医院诊察认定为轻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2)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3) 对负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200300元罚款。(4) 对负有领导责任给予100元罚款。(5) 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元罚款。(6) 对事故单位罚

24、款IOOO元。2、经医院诊察认定为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三个月至半年的处分。(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三个月的处分。(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200500元的罚款。(5)对负有连带责任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6)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5000元罚款。3、经医院诊察认定为严重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留12年的处分。(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留半年至一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的一级半

25、年的处分。(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或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200和300元的罚款。对连带单位罚款5001000元。(6) 对事故单位给予IOOOO20000元的罚款。4、经事故追查分析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留半年的处分。(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留三个月至半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半年的处分。(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或降薪三个月的处分。(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200和300元

26、的罚款。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6) 对事故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5、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留2年或开除矿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留12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12年处分或撤职处分。(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或降职、免职处分。(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或免职、降职处分。对负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IOOO2000元的。(6) 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0元的罚款。二、对井上辅助生产单位事故的处理1、经医院诊察认定为轻伤事故时,对

27、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200-300元罚款。(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100200元罚款。(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元的罚款。(6) 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2、经医院诊察认定的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一年的处分。(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三个月的处分。(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300-500元的罚款。(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

28、00200元的罚款。(6) 对事故单位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3、经医院诊察为严重重伤事故进,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给予开留一年的处分。(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留半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一年的处分。(4)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降薪一级一年的处分。(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对连带单位罚款5001000元的罚款。(6) 对事故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4、经事故追查分析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留两年的处分。(

29、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留一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200-300元的罚款。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6) 对事故单位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5、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1)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留2年或开除矿籍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处理。(2)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留12年的处分。(3) 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除薪水一2年的处分或撤职处分。(4)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1年或免职,降职处分。(5) 对

30、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或免职,降职处分,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IOoO2000元。(6) 对事故单位给予IOooO20000元的罚款。三、地面非生产单位事故,是指后勤服务单位等单位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各类事故。事故的处理可参照对井上辅助生产单位事故处理规定条款降一格进行处理。第四节事故处理有关规定1、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严格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并经公司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原则上要避重就轻,不得超过本规定的处罚极限,如超过时必须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3、如发生事故不达重大未遂、重大隐患和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的未遂事故,根据事故的不同程度,可参照井上下重大未遂事故处罚条款降一格或降两格进行处理。4、由于事故的复杂性,本规定对事故责任不能概全,在连带责任人员中经事故追查负责其它责任者,仍按连带责任处罚中条款执行。5、“四位一体”人员中的安监人员,经事故追查负监督不到位责任时,仍按现场领导责任处罚条款执行。6、发生工伤事故不向调度室汇报,每次罚款500元。7、发生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经查实罚责任单位每次500兀O8、救护车在接到调度室通知15分钟内不能到达指定地点时,每次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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