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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DCQ户外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TDCQ户外宣传品的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TDCQ委员会关于印发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宣传品,特指由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户外临时悬挂、摆放、展示的宣传品,如横幅、标语、拱门、展牌、海报、招贴、道旗以及指示标志等。第二章内容规范第三条宣传品内容管理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宣传品申请展出单位须对宣传品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户外宣传品的内容、形式、载体
2、,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弘扬主旋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五条申请展示的宣传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为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重大活动营造氛围的;(二)为学校重大活动营造氛围的;(三)为重要节日营造氛围的;(四)为校内各单位举办全国性学术活动和重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氛围的;(五)为与全校师生工作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活动营造氛围的;(六)其它经学校主管单位批准的宣传品。第六条严禁展示有下列内容的宣传品:(一)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二)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违背的;(三)不利于学校和谐稳定的。第三章展放管理第七条凡在T
3、DCQ各大门口、校园主干道、广场、宣传橱窗等主要公共区域展放宣传品的,均须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单位须于宣传品展出前3个工作日办理展放申请审批手续,须经申请单位负责人、校区管委会依次审批通过后方可展出宣传品。(二)在校区内各学院、单位等建筑物门口、宣传栏等展示宣传品的,由该建筑物使用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负责管理。特殊情况须报校区管委会审批。(三)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展放宣传品,须经学生组织、社团的主管单位同意后,再向校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四)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展放任何形式的宣传品。如需展示公益性宣传品,应由其校内联系单位办理审批手续。(五)校内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主
4、干道及公共宣传橱窗、场所等展放宣传品。第八条户外宣传品展放申请单位须对宣传品的安全问题负责,展放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尺寸规格适中,整洁美观,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二)不得将宣传品悬挂于路灯杆或危险物上。(三)不得将宣传品用绳子、铁丝、胶带等系于树干、灯杆等载体之上。(四)不得妨碍校园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五)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建筑外立面等。第九条户外宣传品须在规定区域内展出,由校区管委会根据宣传品的内容及形式确定。经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宣传品,应于网点范围内展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摆放。第十条户外宣传品须按照规定时间期限展出。全校性活动的宣传品展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二级单位
5、的宣传品展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第十一条户外宣传品展放期间,展放单位须注意维护宣传品的整洁美观,及时整理、清理变形、歪倒、损坏的宣传品。宣传品展放到期后一日内,展放单位须将宣传品及其附件全部拆除取回,现场清理还原。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积极创新宣传展示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和校区内公共展示平台,尽可能减少户外宣传品的使用。第十三条校区管委会定期对展放的户外宣传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展放的宣传品,敦促违规展放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或拆除。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的,将在校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多次违反的,在两个月内对其提交的宣传品展出申请不予受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TDCQ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