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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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

2、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立案,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

3、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结校外人员的;(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第十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

4、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评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

5、,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变相传销、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变相传销、非法金融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八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6、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条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一条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第二十二条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

7、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第二十六条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第三十条一学期无故不参

8、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天数或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准假旷课2天(或旷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未经准假旷课4天(或旷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准假旷课1周(或旷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未经准假旷课1周以上,两周以下(或旷课3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准假连续旷课2周(含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9、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不应参加考试而参加考试的;(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时,本人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老师报告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关闭通讯设备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在考场或学校考试禁止的范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考生的座位附近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或笔记等材料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

10、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小抄垫在试卷下面的;(二)互对答案、打小抄、偷看书本、笔记和他人试卷的;(三)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四)闭卷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六)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七)不服从监考老师的要求或安排的;(八)无正当理由要求老师提分的;(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

11、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以任何形式带出考场的;(三)故意损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使用通讯设备的;(六)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七)侮辱、威胁、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2份)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二)考试中结伙(3人或3人以上)作弊行为的组织者;(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四)干扰

12、教师评卷或无理纠缠、威胁评卷教师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六)私自篡改成绩的。第三十六条严禁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对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第五节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滋事、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第三十九条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条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在校园内吸烟、打麻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二条利用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14、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私自挪用、乱用班费社费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第四十五条未经学校许可,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六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

15、分。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第四十九条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五十条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五十一条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6、。第五十二条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五十三条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或参与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六节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凡不遵守学生寝室作息时间,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寓楼内高声播放音乐或使用音量较大的乐器,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给予警

17、告处分;跳窗出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十七条未经请假私自外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五十八条寝室内饲养宠物,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五十九条私自改动电线等公共设施,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电褥子、电热毯、电热杯、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熨板、电热水器、变压插排等)和易燃易爆等设备,除没收违章电器设备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或造成火警、火灾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六十条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

18、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除按住宿天数交纳住宿费外,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明知是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对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卫生等检查或刁难、谩骂、无理取闹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使用暴力阻碍管理人员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四章处分的审批与管理第六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要严格按照处分程序办理,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的视为无效处分。第六十四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

19、,经学院会议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保卫处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第六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20、,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询问笔录。第六十六条学生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学生处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六十七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

21、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第六十八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在2名学生见证下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以上送达方式学生难于联系的,在校园网进行公告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九条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七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期间,

22、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七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第七十二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毕业档案。第五章学生违纪处分考核及解除办法第七十三条各类处分考核时限:(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考核期原则上为6个月。(二)受记过处分者,考核期原则上为9个月。(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考核期原则上为12个月。第七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解除其纪律处分:(一)达到处分考核时限者。(二)自处分之日起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三)有突出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

23、除处分。第七十五条各学院应做好受纪律处分学生的帮助和教育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并有详实记录。第七十六条解除程序:(一)达到处分考核时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由辅导员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材料进行初审。(二)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给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报所在学院复审。(三)各学院将复审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对符合解除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公示3个工作日。(四)学生处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解除处分。第七十七条解除结果处理:(一)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毕业档案。(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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