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280051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9.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XX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根据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条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积极引导和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第五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2、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具体宣传指导和业务培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概述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

3、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

4、二年,超过二年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适当延长任期。第三章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基本程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第十一条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服务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

5、限不得少于七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五)其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履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情形。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可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一)业主报名自荐;(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

6、得推荐票排名产生;(三)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四)1业主代表人数不足或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鼓励党员、法律工作者、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业主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十四条确定代表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第十五条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拟定成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

7、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发布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公告,并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8、,管理规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9、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日。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履职期间的工作档案和接收的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三)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的;(四)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二)承揽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

10、到该物业服务人处工作;(三)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决定,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一)不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自行提出辞呈的;(五)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予以监督。对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违反法律、法

11、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通报全体业主,并向业主大会提出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重新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接受离任审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

12、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垫付。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业主可以查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放工作津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13、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擅自作出决定,侵害业主、物业服务人、第三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解散第二十九条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服务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原因物业管理委员会无存续必要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重新组建或者解散后,街

14、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应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附件1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示范文本)第一条为顺利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

15、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第三条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16、)人民政府自收到前款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第四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笫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根据物业服务区域

17、的规模合理设置,最低人数不少于九人。笫六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立时间、筹备组组成、报名参加筹备组业主成员的得票情况,筹备组组长、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将业主大会筹备组最终组成人员名单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成立后五日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在筹备组首次会

18、议上确立筹备组的基本议事规则、程序和分工;(二)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签发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公告;(四)在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五)业主大会筹备组赋予组长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业主代表采用下述办法产生:(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二)业主报名自荐;(三)二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代表人数不足或业主推选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党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选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第九条筹备组业主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19、一)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无违反管理规约等不良行为;(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五)其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选筹备组代表:(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

20、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曾经担任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且任期内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录物业管理相关不良行为或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第十一条业主代表组成选择方式:(一)以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划分为个推荐区域,分别是,每个推荐区域推荐名代表,共计由名代表组成。(二)以住宅、非住宅为单位划分个推荐区域,分别是,每个推荐区域推荐名代表,共计由一名代表组成。(三)O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

21、)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专有部分面积,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七)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八)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一)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

22、会议事规则草案;(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地点、表决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等;(三)统计统计小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制作小区表决权构成清单。确认业主身份,并确定业主表决权数;(四)确定业主小组划分;(五)将上述(一)至(四)项所列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中应明确征集业主意见的征集期限及意见汇总方式。业主在征集期内书面提交意见建议的,筹备组应予以签收;(六)汇总征集的书面建议,经筹备组会

23、议形成拟提交表决的议案表决稿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会议,应提前五日通知。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议内容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签名确认。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进行表决时每人一票,投票表决意见可为同意、反对或弃权。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作出决定需经参会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签字通过。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会同物业服务人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资料,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等保障性支持措施。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

24、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经费应坚持严格管理、透明公开、合理使用原则,每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查询监督。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并终止活动。附件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示范文本)第一条为了顺利推选小区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维护业

25、主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选工作,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产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通常为五至九人)。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筹备组/换届小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筹备组/换届小组开展推选工作前,应当公示候选人人数及其分配方式,并提供自荐表、推荐表、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书等,供参选人领取、填报。第五条业主

26、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五)其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参选:(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27、(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曾经担任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且任期内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录物业管理不良行为或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和人选推荐、审核把关工作。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选。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

2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八条根据本小区的规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共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参选人等于或少于候选人名额时,社区党组织应当推荐愿意参选的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对符合条件的参选人超出分配名额时,按照所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票数相同时,由社区党组织确定。第十条候选名额按照以下方式分配:(一)以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划分为个推荐区域,分别是,每个推荐区域推荐名代表,共计由名代表组成。(二)以住宅、非住宅为单位划分一个推荐区域,分别是,每个推荐区域推荐名代表,共计由名代表组成。(三)O第十一条业主可以通过

29、以下方式参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主自荐;(二)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业主联名推荐,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重复推荐无效;(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向筹备组/换届小组推荐;(四)社区党组织向筹备组/换届小组推荐候选人;(五)O第十二条本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选时间为:年月日一时起至一年一月一日时止。第十三条自荐、推荐候选人的,在规定时限内向筹备组/换届小组提交以下资料:(一)有参选人签名的自荐表或推荐表;(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户口簿及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三)参选承诺书等资料。第十四条筹备组/换届小组应当核查参选人资格,经核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30、的,不得参选。第十五条候选人由筹备组/换届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候选人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社区党组织研究,由社区党组织对候选人人选出具书面意见。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超过预定人数的,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1)有党员、民主党派身份的候选人;(2)在政府部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任职的候选人;(3)社区党组织、筹备组或换届小组推荐的候选人;(4)按以上规则仍无法足额确定候选人的,可采取抽签等方式在剩余人选中进一步确定候选人。第十六条候选人不得随意退出参选,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参选,应在候选人名单公示前向筹备组/换届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因候选人退出参选等原因致使差额比例低于

31、五分之一的,由筹备组/换届小组决定延长候选人推荐时间,补充推荐。第十七条推荐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得推荐、不得撤回推荐。推荐时间由筹备组/换届小组确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推荐的候选人人选少于人的,经筹备组/换届小组确定具体延长的时间后,继续接受推荐。第十八条推荐时间截止后,筹备组/换届小组应当召开会议,根据汇总情况确定候选人,并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的意见。第十九条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筹备组/换届小组三日内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各候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部分隐去)、工作单位及简历、房号,电话号码(部分隐去)。第

32、二十条业主对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依据,筹备组/换届小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证实有关人员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因此造成候选人差额比例低于五分之一的,应补充推荐,并重新公示候选人名单。第二十一条本次选举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实行记名投票:(一)网上投票;(二)书面形式(即纸质投票);(三)网上投票与书面形式相结合;(四)集体讨论;(五)J第二十二条采用书面形式投票的,业主投票登记时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选票;(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业主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

33、登记信息查询单或经抵押银行盖章的房产证等能证明业主享有物业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4)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业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专有面积数。一个受托人最多可以接受三名业主的委托进行投票。第二十三条发放、回收纸质选票的人员由筹备组/换届小组确定,本次选票发放与回收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一)上门发放、回收;(二)定点发放、回收;(三)上门发放、回收与定点发放、回收相结合。业主或其受托人领取纸质选票时,应签字确认。如因客观原因须更换纸质选票,经确认后另行发放的,作废选票应交回存档。第二十四条业主或其受托人在填写选票前,应事先仔细阅读选票有关说明,按选票有关说明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填写的内容,如有涂改,必须由投票人在涂改处签字确认,否则无效;选择多于一位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票;少于或者等于一位候选人的为有效票。同一个业主重复投票的,投票结果依据业主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确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为无效票。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结果将在投票截止后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时在小区微信群公开发布,时间为七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筹备组/换届小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