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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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

2、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个体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第二章贷款机构与职能第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一)统一组织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续贷证明材料等服务工作;(二)和学院共同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共同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三)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与贷款、还款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四)指导学院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

3、风险;(五)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计划财务处配合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二)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三)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第六条各学院也要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二)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三)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第三章贷款申请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助

4、学贷款申请对象为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具有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八条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申请学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四)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五)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以学生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要求为准。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条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为: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

5、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所有申请材料,辅导员进行初审,并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提交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学院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其要求完成后续申请程序。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盖章有效)

6、;(五)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五章贷款额度与期限第十三条本科生学住费、生活费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学住费、生活费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第十四条申请贷款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展期延长财政贴息时间。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贷款发放与贴息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

7、冲抵贷款学生学住费。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第七章贷款偿还与管理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二)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三)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贷款账户,银行将定期予以

8、扣收;(四)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需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学校有关部门在其偿还助学贷款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九条各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还款责任。第二十条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二)在大学生就业网站、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五)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六)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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