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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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教育部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分为高校国家

2、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但不能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三条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科(以下简称学校资助管理科)在贷款经办银行和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XX省分行。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

3、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六条学校资助管理科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三)在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第七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

4、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审批、建档;(二)配合学校资助管理科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三)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四)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五)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六)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七)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管理科安排的各项工作。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八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全体学生中

5、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第十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第十二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经济困难;(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第十三

6、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五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一)借款学生在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申

7、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诚信承诺等内容;(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经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内容要求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家长单页复印件等材料;(四)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审批;(五)学校资助管理科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

8、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批。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第六章贷款额度第十七条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及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第七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八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学校资助管理科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借

9、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第二十条学校资助管理科根据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第二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国家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学生申请金额,将学生申请的学费和住宿费划付至学校账户,申请的生活费部分则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第八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

10、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学校或县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

11、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罚息,由学生本人按时归还至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学校资助管理科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资助中心。第九章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五条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一)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

12、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审批。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二)还款计划变更。因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期进行变更,适用于2015年(含)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审批。(三)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材料到学校资助管理科办理手续。(四)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因姓名或者身份

13、证号码错误需要进行信息变更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材料到学校资助管理科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有关部门在为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相关手续前,应先经过学校资助管理科对学生有无贷款进行确认处理。对于不按此程序办理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章贷款的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资助管理科建立、完善、维护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等)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

14、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及随时为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各学院要组织专人负责定期与借款学生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就读、就业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催收阶段的联系频度为每月不少于1次。应及时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日常联系记录或催收联系记录。建立家访制度。对贷款违约、未能及时与学校联系及家庭、个人出现特殊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借款毕业生进行入户走访。建立还款救助制度。对借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及时进行救助。第二十八条学校资助管理科和各学院要做

15、好贷款政策的宣传、借款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第二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第十一章贷款的回收第三十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资助管理科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本人联系方式。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手续办妥后,为学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发放有关证书。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

16、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每年1月至11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还款申请,可选择支付宝还款和贷款专用POS机还款。第三十三条借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利息。同时,学校资助管理科根据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第十二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

17、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第三十五条学校资助管理科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第三十六条学校资助管理科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依据国家开发银行XX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年度结算。第十四章考核与奖励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学院贷款工作的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助学贷款工作不到位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前,已与其他银行签订的各类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的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来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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