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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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需明确一位副院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在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的需要。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资源共享,避免浪费,挖掘现

2、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提倡自制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教师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第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第六条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七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非独立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所属设备的总价值。第八条调拨、捐赠的实验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管理范围。第九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合理规划,分年度提出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仪器设备购置技术标准,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建设。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

3、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分管校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核对,保持帐、物、卡一致。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对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统一调配。第十二条严禁随意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属于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拆改的,各教学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学院研究后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报分管校长审批。第十三条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可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仅限在校内各教学单位中

4、进行。由借用者提出申请,经借出方领导审批,获准后方可借用。第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拨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和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1 .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己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2 .技术落后,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3 .出于意外灾害和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4 .维护修理费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置者,或无修复价值的。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违犯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查清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后方可按报损处理。第十九条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学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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