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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第四条申请奖学金应具备如下条件:1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本学年获学校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5%,且无不及格现象;5 .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5%;6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LISTP.SSCl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而
3、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而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二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
4、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XX省级三好学生、XX省级优秀学生干部、XX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XX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XX省十大杰出青年、XX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部分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第六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原贝限第四章申请与评选程序第七条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上级
5、部门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院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第八条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候选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第九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章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在奖学金到账后,按照学校财务工作程序要求,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同时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第十二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各二级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第十三条学生获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