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讲犯罪论体系刑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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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犯罪论体系构造,第五讲 犯罪论体系构造,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犯罪论体系是以刑法规定为基础,探讨犯罪成立的要素,并根据一定原理将犯罪成立要素组织化的知识体系。犯罪论体系构造与刑法的机能、刑法的原则直接相关。,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犯罪论体系是以刑法规定为基础,探讨犯罪,西田典之论犯罪论体系:,日本通说: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或责任,且依序阶段性地进行判断。,西田典之论犯罪论体系:日本通说:,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由罪刑法定原则导出的要件。罪刑法定要求该当于作为可罚性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违法性要件是刑法的

2、机能在于保护法益这一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即便某一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仍有必要考虑该行为是否真正有害社会或者有益性大于有害性,以决定处罚的妥当性。具体任务是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要件是作为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之一的责任主义的要求。具体任务是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过失以及其他阻却责任事由。,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由罪刑法定原则导出的要件。罪刑法定要求该当于,三阶层顺序安排的作用:,是否该当于可罚性行为类型这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形式性、明确性。违法性判断是一种实质性判断,但由于原则上基于客观性要素进行判断,仍然可能相对明确地进行判断。而有责性判断考虑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其认定包含有使之归于不明确

3、的要素。犯罪论体系通过阶段性的深入,即由形式判断进入实质判断、由对客观要素的判断进入主观要素的判断,以保法官的判断的正确、适当。对于控制法官的思维过程,进而将刑法的适用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之内,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三阶层顺序安排的作用:是否该当于可罚性行为类型这一构成要件该,体系性思考还是问题性思考?,英国学者的质疑:区分阻却违法事由、阻却罪责事由与阻却刑罚事由,是否只是一场益智游戏?德国、日本刑法学中的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之争:解决具体问题的妥当性较之体系的整合性更应受到重视平野龙一,体系性思考还是问题性思考?英国学者的质疑:区分阻却违法事由、,罗克辛论犯罪阶层体系性思考的

4、优点:,(1)减少审查案件的难度,以三个阶层检验犯罪,避免遗漏应检验的要件,减少错误判决。(2)区分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可以避免对各种不同的紧急情况用过多的条文去涵盖,可以使相同的情况获得相同的处理,不同的情况获得不同的处理。即体系性秩序可以保证平等和有区别地适用法律。,罗克辛论犯罪阶层体系性思考的优点:(1)减少审查案件的难度,,(3)统一的体系与规则有助于学生和法官更好地适用法律,法律的适用更加简化、更好操作。(4)体系性联系作为深化法学的路标,可以促进法律规范的形成。如德国法上原属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难,透过学说在阶层体系上的检验,如今已经成为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第五讲犯

5、罪论体系-刑法总论课件,犯罪阶层体系性思考的缺点:,(1)无法顾及个案正义。(2)减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且因此而阻断对更好的解决方案的探察,因为适用法律只能僵化地检验各个要件。(3)判断成立与否时欠缺刑事政策的考量。(4)体系化将概念抽象化,使得判断个案时往往根据的是抽象而无内涵的标准,导致问题无法解决。例如,区分共犯与正犯、预备与着手,至今尚欠缺一个普遍令人信服的区分标准。,犯罪阶层体系性思考的缺点:(1)无法顾及个案正义。,问题性思考的利弊:,问题性思考更多的是从具体的问题出发,并从中提供解决这个问题的公正和符合目的的可能性。法的安全性要求刑法比其他法领域更注重法官决定的可预见性和平等性

6、。罪刑法定禁止通过类推、找法活动或者通过习惯法进行各种以刑罚为根据的寻找法律的工作。法律的明确性要求使得体系性思考获得优先性。,问题性思考的利弊:问题性思考更多的是从具体的问题出发,并从中,罗克辛的方案:,罗克辛:犯罪阶层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引以为傲的学术资产!应该找出一个着眼于个别的具体问题而且能合理并且依照目的解决这些问题的科学方法。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结合,罗克辛提出了目的理性的犯罪阶层体系。,罗克辛的方案:罗克辛:犯罪阶层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引以为傲的学术,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犯罪阶层体系源于罪刑法定的要求。为了实践罪刑法定,需要一个严谨可靠的检验犯罪行为的体系,使犯罪事实和法律规

7、定的犯罪类型之间有紧密的应合。,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犯罪阶层体系源于罪刑法定的要求。为,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德国犯罪阶层体系源于罪刑法定的要求。为了实践罪刑法定,需要一个严谨可靠的检验犯罪行为的体系,使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之间有紧密的应合。,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德国犯罪阶层体系源于罪刑法定的要求,(一)古典三阶层体系,古典犯罪论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组成的三阶层体系,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Beling-Lisztsches System),因为完整的体系结构固然是贝林于1906年发表的,但李斯特在1881年第一版的教科书中已经区分违法性(Rechts

8、widrigkeit)和罪责(Schuld),被视为最早区分刑法体系阶层之作,后世因而将该体系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Beling-Lisztsches System)。,(一)古典三阶层体系古典犯罪论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第一阶层:行为是否该当构成要件的判断,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和被杀的人都是构成杀人罪的要件;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和他人动产是盗窃罪的要件等。构成要件被认为是对每一个具体犯罪事实的抽象的、纯外在的描述,是客观而不含有任何价值评价色彩的。某个具体的个案事实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类型所描述的要素,该行为即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构成要件该

9、当性的判断是中性而无价值的判断,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类型的个案事实存在,并不必然表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具有不法色彩,必须进行第二阶段违法性的判断才能确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一阶层:行为是否该当构成要件的判断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所具,第二阶层: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判断的任务: 不是根据具体的违法性要素进行积极评判,而是消极地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情形。 前提与逻辑: 一个行为一旦满足了构成要件即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后,间接证明该行为事实具有不法,但如果有其他应被法秩序容忍的情形存在,这个行为事实即未违反法规范的期待,而不具备不法。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才能排除行为

10、的违法性。,第二阶层: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性判断的任务:,第三阶层:有责性的判断,有责性判断的任务是检验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 故意和过失是罪责形态,责任能力是罪责条件,包括以实质的精神状态为判定标准的责任能力与以年龄为判定标准的责任能力标准。 故意除了对构成犯罪事实的认识之外,是否包含对违法性的认识,存在争议:李斯特:故意不包括不法意识。贝林与宾丁:故意包括对规范违反性的认识。迈耶:故意包括对义务违反性的认识。 过失:能尽注意义务而未尽注意义务。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与客观义务违反性成为过失罪责要素。,第三阶层:有责性的判断 有责性判断的任务是检验行为人的

11、主观,简评:,第一阶层与第二阶层检验行为的客观面,第三阶层检验行为的主观面行为主观面与客观面被断然切割,不法属于客观,罪责属于主观。受自然科学实证主义影响将犯罪行为当作纯粹的自然界存在客体,对其作机械式的分析。,简评:第一阶层与第二阶层检验行为的客观面,第三阶层检验行为的,(二)新古典阶层体系,1、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罪责的三阶层体系构造,(二)新古典阶层体系1、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罪责的三阶,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对于古典犯罪论对于构成要件客观而中性的判断,迈耶等提出主观违法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如目的犯中的目的、财产犯中的他人财物,既属于构成犯罪类型的类型要素,又具有彰显行为不法特质的作

12、用,具有评价色彩。新古典对构成要件的中性特质予以质疑,但未确定构成要件是不法构成要件,即未发现主观的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对于古典犯罪论对于构成要件客观而中性的判断,,违法性,基本思维模式是客观(外在)不法与主观(内在)罪责:行为的客观要素属于不法,主观要素则属于罪责。违法性判断之创新:不仅主张检验有无法定违法阻却事由,而且承认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源于实质违法性理论的影响。实质违法性理论影响下学说从利益冲突和义务冲突的观点检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确立了超法规紧急避难的存在。,违法性基本思维模式是客观(外在)不法与主观(内在)罪责:行为,罪刑法定与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罪刑法定原则规

13、制下,不可能依据实质违法性判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法行为。但是违法性的判断系否定不法的判断,不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实质违法性理论对犯罪阶层体系的影响,首先发生在违法性阶层,如果无法满足法定阻却违法事由所要求的法定要件,但具备形成法定阻却违法事由的实质理由,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仍有可能阻却违法。根据实质违法性理论发展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包括社会相当性、被容许的风险、义务冲突、法益冲突(法益衡量)和被害人承诺等。,罪刑法定与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罪刑法定原则规制下,不可能依据实,罪责,故意与过失仍然是罪责要素,责任能力仍然是罪责条件,但随着规范责任论的提出,增加了期待可能性作为实质的罪责条件。弗兰克(FRA

14、NK)对心理责任论的质疑:A、对自己行为无控制能力而欠缺责任能力的人仍能认识其行为,故意并不以行为人有责任能力为必要。B、德国刑法存在有故意而无罪责的情形,如紧急避险。因此必定还存在其他影响罪责的条件。C、归责能力不是故意和过失的前提要件,而是罪责的构成要素。,罪责故意与过失仍然是罪责要素,责任能力仍然是罪责条件,但随着,可归责性与规范责任论,罪责是一个包含责任能力、行为时的特别情状以及故意和过失的合成概念,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即具备可归责性。可归责性的概念是一个规范的标准,规范责任论取代心理责任论。,可归责性与规范责任论罪责是一个包含责任能力、行为时的特别

15、情状,责难可能性成为规范责任论的罪责条件,而他行为能力成为责难可能性的要件,具有他行为能力的人而为违法行为才具有罪责构成要素的期待可能性。新古典阶层体系的罪责判断除了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的责任形态外,另以期待(不)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责难可能性成为规范责任论的罪责条件,而他行为能力成为责难可能,2、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与罪责二阶层的新古典阶层体系,古典三阶层体系认为构成要件是客观而中性的,但无法解释无阻却违法事由即构成不法。随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新古典确认了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2、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与罪责二阶层的新古典阶层体系古典三阶层,根据构成要件不法类型说

16、,阻却违法事由是确定行为具备构成要件不法所不能存在的条件。刑法分则各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是积极的不法构成要件,总责所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则是消极的不法构成要件。他们只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而从刑法分则各个构成要件类型中分离至总则中做一般规定,刑法分则构成要件可以解读为“故意杀人而非正当防卫者,处。”,根据构成要件不法类型说,阻却违法事由是确定行为具备构成要件不,阻却违法事由即阻却构成要件三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合起来就是不法的全部构成要件。两层犯罪阶层体系: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与罪责。,阻却违法事由即阻却构成要件,(三)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三)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1、三/四/五阶层

17、体系构造(见图四),该体系普遍承认在传统的三阶层外,加上独立的行为阶层为四阶层体系,再加上客观处罚条件成为五阶层。,1、三/四/五阶层体系构造(见图四)该体系普遍承认在传统的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A、故意定位的改变:该体系不仅确定了主观构成要件,而且将原本定位为罪责要素的故意移到构成要件阶层,即故意是主观构成要件,故意是构成要件故意。B、故意定位的改变源于目的行为论 Welzel1931年提出行为概念,从批判自然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价值二元论的存在论出发,主张行为的目的性,进而认定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不可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A、故意定位的改变:,Welzel目的行为论:,人

18、的意志行动是自我依照决定向“实现所欲”而前进,它由目的性所决定,先有了对结果的计划,再设定足以实现这个结果的方法,这整个实现结果的过程并非单纯的因果律动,而是一种有目的意义的关系,因果关系只是这个目的关系的部分成分而已。原因是因果过程的构成要素,而结果的实现则是主体自己的行为,能够成为刑法评价对象的存在客体不是因果关系,而是建立在目的性基础上的主体与结果之间的目的关联。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不可能完全拆开,客观构成要件决定于主观的运作定律或至少与主观的运作定律相关,而目的性决定则是罪责的真正责难对象。目的行为论促成将故意定位为主观构成要件,开启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阶层体系的新纪元。,Welz

19、el目的行为论:人的意志行动是自我依照决定向“实现所,C、构成要件阶层的新面貌: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目的行为论开启了主观不法理论的新时代。WELZEL随后提出了“个人不法理论”(不法是和行为人有关的个人的行为的不法)。主观不法理论促成了故意犯与过失犯在犯罪构造上的分别。此前,故意犯与过失犯的不法构造被认为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主观方面决定的罪责差异。但故意犯的主观不法特质被发现后,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显然不仅在于罪责阶层,也存在于不法阶层。故意犯的构成要件阶层不仅包括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包括主观构成要件,其中,故意是所有犯罪类型的必备主观构成要件,有些犯罪还要求具备特别的主观类型要素,如目的等。

20、相对于故意成为故意犯的主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则因行为人欠缺对构成犯罪事实的认识或意欲而被认为没有主观的构成要件。因此,在主观不法论影响下,故意犯与过失犯被认为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犯罪构造。过失犯的过失要素亦经历从罪责要素到构成要件要素的转型。,C、构成要件阶层的新面貌: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目的行为论开启,D、过失犯的阶层变化:,a.构成要件阶层:20世纪50年代主观不法理论承认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不法应该不同之后,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被通说接受。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违反认识危险的义务(违反内在义务)和违反避免危险的义务(违反外在义务)。过失犯的构成要素还包括结果的客观避免

21、可能性和结果的发生,但不包括主观构成要件,通说否认过失犯有主观不法。,D、过失犯的阶层变化:a.构成要件阶层:,b.违法性阶层:古典阶层体系即认为过失犯注意义务的违反性是违法要素,因为构成要件是客观而中性的,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因此在于违法性,即违反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积极的正面的违法要素。目的行为论强调行为的目的性,故意犯是行为人依一定目的设定而支配行为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过失犯欠缺这种目的设定,纯因疏于注意而实现不法构成要件,因此是一种义务犯,这种义务犯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支配而具有违法性,因此,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过失是违法性要素。,b.违法性阶层:,c. 罪责阶层:责任能力。 如行为人欠缺注

22、意能力或无期待可能性,则阻却罪责。 个人注意能力包括认识危险能力与避免危险能力。,c. 罪责阶层:责任能力。,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结构并无改变。继续开发出新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争议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构成要件事由区分:被害人承诺究竟是阻却违法还是阻却构成要件?信赖原则究竟是阻却构成要件、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被容许的风险究竟是阻却违法还是阻却构成要件?,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结构并无改变。,罪责,通说认为罪责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责任能力;二是由规范责任论发展出的可责难性。规范责任论对可责难性的非难要素的理解:他行为能力说:即以无期待可能性作为消极的罪责非难要素(阻却罪责要素);被学说与实务普遍接

23、受的通说,但期待可能性只被通说接受作为过失犯与不作为犯的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罪责通说认为罪责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责任能力;二是由规范责任论,目的论的罪责阶层,目的行为论将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在罪责阶层予以具体化。罪责非难的三要素:责任能力、不法意识与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能依规范而行为)。责任能力是积极的责难要素,不法意识与期待可能性是消极的责难要素,期待可能性一般不适用于故意犯。故意的要素剔出了对构成犯罪事实的认识,此为构成要件故意的一部份,为主观构成要件,罪责阶段只检验对行为是否抵触法规范的认识。,目的论的罪责阶层目的行为论将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在罪责阶层予以具,行为阶层:,古典阶层体系与新古典

24、阶层体系通行因果行为论,行为作为独立的阶层存在的必要性基本没有考虑。目的行为论与社会行为论推动了独立的行为阶层是否必要的讨论。(20世纪60年代)多数教科书采纳行为阶层为第一个犯罪体系阶层,三阶层体系扩展为四阶层体系。目的行为论不能说明过失犯的行为性,不被通说采纳,社会行为论即以具有社会重要意义的外界变动界定行为成为多数说。消极行为说则以未避免可以避免的结果定义行为。,行为阶层:古典阶层体系与新古典阶层体系通行因果行为论,行为作,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是客观存在的使行为具备可罚性的事实。这种犯罪成立条件不同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条件,是与不法、罪责无关而只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条件,因为这

25、种条件是否存在,行为人不必在行为时有认识,只要客观上发生了,犯罪即告成立。客观处罚条件只存在于少数犯罪类型,是一种特别的处罚条件。德国刑法第三章第103条规定对外国机关代表与国家象征的犯罪,第104a规定该罪的追诉以该外国与德国存有外交关系为必要。存有外交关系被认为是该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且是限制罪责的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是客观存在的使行为具备可罚性的事实,功用与争议,运用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特别有助于解决故意难以证明的难题,因为它既然与不法无关、不是决定不法的构成要件,根据罪责原则,既非行为人必须认识的对象,控方即无证明行为人对此条件加以认识的责任。战后德国立法者对于经济犯

26、罪以及违法社会秩序法纷纷规定某些法益侵害事实为客观处罚条件,使得犯罪容易成立。客观处罚条件反而成为扩张处罚范围的条件,被认为有违罪责原则。,功用与争议运用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特别有助于解决故意难以证明的难,Jescheck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界定,制定法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客观处罚条件:A、限制罪责的客观处罚条件,是为真正的处罚条件。这种处罚条件具有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与罪责原则并无违背。B、扩张罪责的客观处罚条件,是为不真正的处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伪装的加重处罚事由,只是形式上是处罚条件,实际上是不法构成要件,但立法者有意将其排除在行为人认识对象之外,使得罪责原则受到限缩。非真正的处罚条件在现代风险社会

27、可以被容忍,因为现代社会的许多风险存在于正常行为之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对这些危险有故意或过失方能予以归责,则无法周全地保护法益。,Jescheck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界定制定法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客,2、二阶层体系构造:,新古典暨目的论的二阶层体系的变化在于在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均增加主观构成要件。,2、二阶层体系构造:新古典暨目的论的二阶层体系的变化在于在积,3、二阶层与三阶层之争,犯罪阶层体系究竟应采不法与罪责两个阶层,还是应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阶层?争论的实质是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是否应当分立?,3、二阶层与三阶层之争犯罪阶层体系究竟应采不法与罪责两个阶层,赞成二阶层的

28、理由:,1、既然两者都决定行为的不法,没有分割成两个阶层的道理;2、某个犯罪构成要素究竟是构成要件要素还是阻却不法的违法性要素,往往是法条上语法结构意外造成的,并非因其本质有所不同,而且有些违法要素的不存在的效果是阻却构成要件,而不是阻却违法。,赞成二阶层的理由:1、既然两者都决定行为的不法,没有分割成两,主张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分离的理由:罗克辛,1、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作用并非仅仅在表现不法,而更有刑事政策上的功能:构成要件对事实的不法评价决定行为的应罚性,它籍有对各种犯罪类型的描述,在罪刑法定之下列出禁止规范的目录,影响行为人的不法意识或发挥威吓的效果,能够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阻却违法

29、事由则是借着呈现社会规范原则,如法益衡量原则、自我保护原则而发挥阻却不法功能。违法性阶层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约束,而在法的素材中找寻具体的阻却违法事由,因为与实质法秩序有密切关联,所以刑法之外的阻却违法事由也能运用到刑法之中,因此使社会现实的进步能够影响僵硬的刑法。,主张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分离的理由:罗克辛1、构成要件,2、构成要件所涉及的是犯罪类型,依据一定的类型作不法的判断,是抽象的概括的判断;但阻却违法的判断则是在个案作有无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判断,所做的是牺牲较低利益、保护较高利益的衡量。3、不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是被容许的行为。例如使用盗窃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仍然是民事侵

30、权行为,仍能对之主张正当防卫。反之,阻却违法的行为必定是法秩序所接受容忍的行为,不得对之主张正当防卫。4、构成要件阶层决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不法,违法性阶层解决法域的冲突,避免法秩序的矛盾,提醒注意其他法域所许可的行为是否应为刑法所禁止。,2、构成要件所涉及的是犯罪类型,依据一定的类型作不法的判断,,四、目的理性阶层体系:1、方法论,方法论上的两个基本指导原则:第一:以新康德学派的规范论与新黑格尔学派的归责理论(将结果当作行为人的作品而归责给行为人)作为体系构造的基本方向;第二,打破区分应罚性与需罚性的传统,体系构造必须同时符合应罚性与需罚性的要求。,四、目的理性阶层体系:1、方法论方法论上的两

31、个基本指导原则,第一项原则是基于反对存在论的立场,认为刑法体系不能根据“存在的既有事实而建构”,只能从刑法的目的设定中建构起来。刑法体系作为一种评价体系,只能从另一个评价体系推导出来,而不能求诸于存在体系自身,刑事政策上的刑罚目的理论就是其体系取向。,第一项原则是基于反对存在论的立场,认为刑法体系不能根据“存在,第二项原则的基本观点是刑事政策不只是刑罚论中的课题,也是犯罪论应该顾及的课题,如果是刑事政策上无法满足预防目的的处罚,就不应该予以处罚。传统上认为应罚性是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而需罚性则是处罚与否的判断标准。应罚性是法教义学的探讨对象,需罚性是刑事政策上应思考的课题。罗克辛则认为,在

32、犯罪阶层体系中即应同时突破行为的应罚性与需罚性。应罚性考虑的是行为的主客观可归责性,需罚性考虑的是预防的必要性,他们在每个阶层都要同时被考虑进去。,第二项原则的基本观点是刑事政策不只是刑罚论中的课题,也是犯罪,罗克辛自称自己的犯罪阶层体系为目的理性或目的论与刑事政策的阶层体系。因为,他依规范的保护目的决定应罚性,而依预防的必要性决定处罚的理性界限,所以合乎目的理性。因为以目的为取向,所以是目的论的体系,加上刑事政策的考量,所以是目的论兼刑事政策的体系。任何目的论的取向都是功能性的取向,所以罗克辛又称他的阶层体系是功能的阶层体系。,罗克辛自称自己的犯罪阶层体系为目的理性或目的论与刑事政策的阶,2

33、、行为阶层:,行为属于独立的犯罪阶层,自始不属于刑法禁止基层的人的存在现象应被作为非行为加以排除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行为的定义:行为是一切表现出人是心灵的、精神的行动中枢的现象,行为是人格的表现。这种行为概念是一种先于刑法的行为概念,既非身体举动那种物理意义上的行为概念,也非完全评价性的行为概念,而就不作为犯而言,也不是完全与构成要件无关的价值中立的行为概念。无论故意或过失,作为或不作为都是行为人人格的表现。人格行为论。,2、行为阶层:行为属于独立的犯罪阶层,自始不属于刑法禁止基层,评价:,从犯罪是行为人负面人格的表现、刑罚的目的则是对其人格的修正立论,人格行为概念是一个从刑罚目的出发设定的行

34、为概念,符合罗克辛目的论取向,说明该行为概念是一个规范性的行为概念。人格行为概念先于刑法,足以涵盖故意作为与过失作为(展现其人格),但不利于说明不作为。他自己承认没有先于构成要件的不作为概念,但又认为除此以外仍可将不作为纳入人格行为概念下的行为之中。,评价:从犯罪是行为人负面人格的表现、刑罚的目的则是对其人格的,3、构成要件阶层:,A、客观归责的要义:客观归责作为判断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实质依据客观归责理论的构想来自于对因果理论与归责理论的区分。利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因果关系的说明,罗克辛发现,将构成要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根本原理在于“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在构成要件结果中

35、实现了。”根据客观归责概念,构成要件行为被定义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制造的风险如果没有在构成要件结果实现,而法律上仍有处罚的规定,行为人对他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负责,这就是未遂犯。如果所制造的风险在构成要件结果中实现了,行为人对这种构成要件结果负责,这就是既遂犯。,3、构成要件阶层:A、客观归责的要义:,B、因果关系,举动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只需检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描述的各该构成要件要素。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第一步是判断因果关系,第二步是检验是否存在阻却客观归责的事由。因果关系判断采纳条件说合乎法则的因果关系(合乎法则的条件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B、因果关系举

36、动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只需检验行为是否,C、阻却客观归责事由,确认因果关系后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其它阻却客观归责的事由,最终确定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而具备客观可归责性。检验过程包括四部分:其一:检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共分四种情况:降低风险的行为、没有制造风险、风险被容许、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前三种情况都不是制造风险,而且不能以假设的情况排除风险。,C、阻却客观归责事由确认因果关系后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其它阻却,其二,检验行为人是否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共分五种情况:是否没有实现风险、风险是否不被容许、结果是否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是否升高风险、参与风险与规范保护目的有无

37、关系。其三,检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包括三种情况:是否参与他人故意的自伤行为、被害人是否同意行为人的危害、是否属于第三人应负责任的范围;其四,因犯罪行为受惊吓的心理伤害和后遗症的伤害,都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外,而可阻却客观归责。过失犯中,信赖原则可以成为阻却客观归责的事由。经过上述检验而没有排除客观归责的事由,行为即具有客观可归责性。,其二,检验行为人是否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共分五种情况:是否,D、主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不仅提供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依据,而且确立了主观不法取决于客观不法的立场。故意或过失存在与否,决定于他们所认识或可能认识的行为事实是否能制造风险而定,行为是否能制造法

38、所不容许的风险,是客观上依据一般人经验法则可以得知的,因此,对于故意犯和过失犯而言,判断客观归责的标准相同,而因为主观不法决定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标准自然亦相同。只有有认识过失有主观构成要件,无认识过失并无主观构成要件。过失既然是逾越法所容许的风险的界限,自然属于构成要件要素。,D、主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不仅提供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4、违法性阶层:,区分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阻却客观归责事由缩减了阻却违法事由的范围:得被害人承诺、容许风险都是阻却构成要件事由。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的行为如逮捕现行犯的行为、对子女行使惩戒权、自助行为、受官署

39、许可的行为、公务员依法令或依职务命令之行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被容许的风险、推定的承诺、主张正当利益。,4、违法性阶层:区分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5.罪责,故意犯中的罪责阶层兼顾刑事政策的考虑而在可责难性和责任能力之外,增加了预防必要性的考量。罪责的判断要件:责任能力、不法意识与行为的正常情况。行为的正常情况如过当防卫和阻却罪责的紧急避险,是考虑处罚行为人无法达到预防的目的而免除行为人的罪责。责任能力所要判断的是行为人对规范的反应能力,对规范的反应能力是罪责的实质基础。过失犯的罪责要件则应检验行为人个人的注意能力,包括有无认识危险的能力和避免危险的能力。,5.罪责故意犯中的罪责阶层兼

40、顾刑事政策的考虑而在可责难性和责,6、其它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与阻却处罚条件都是基于刑法以外的目的考量而影响犯罪成立和处罚的条件。学说一般区分客观处罚条件与阻却处罚条件,前者是与不法和罪责无关的犯罪成立条件,而后者是排除刑罚的条件,又分人的阻却刑罚条件和事的刑罚阻却条件(如亲属相盗的亲属身份、诽谤罪中能够证明所诽谤之事为真实者)。罗克辛认为区分没有意义,这些特别处罚条件都是基于刑法以外的目的而欠缺处罚的必要性,与应罚性和需罚性无关。即使是有应罚性和需罚性的行为,当非刑法的目的优先时,即使没有处罚的必要性也要处罚,或者即使有处罚的必要性,也不处罚。,6、其它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与阻却处罚条件都

41、是基于刑法以外的,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继受德国犯罪阶层体系,但通行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行为作为独立阶层的观点没有被普遍接受。理由:大冢仁教授:行为作为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的东西,当然也应该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来考虑。但是,在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的今日刑法学上,犯罪必须是符合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东西,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不应该把单纯的行为本身而应该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作为问题对待。在犯罪论的基底上所思考的行为,毕竟只不过是刑法判断的对象,不能成为关于犯罪成立与否的刑法判断标准。,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是双层结构

42、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由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条件组成。,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是双层结构的犯,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责任充足条件即合法辩护理由。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备本体要件时,若无合法辩护理由,即成立犯罪。责任充足要件是在具备犯罪本体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行为人在具备何种条件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责任充足条件的规定,不是采取正面规定的方法,而是将排除或限制责任的事由类型化,在具备这样的事由时,即可减免责任。,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责任充足条件即合法辩护理由。,犯罪的本体要件,1、犯罪行为(ACTUS REUS) 拉丁文中的ACTUS

43、REUS 是指罪恶的行为,广义是指犯罪心态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MPC采取狭义的解释,即专指有意识的行为。根据这样的理解,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犯罪的本体要件1、犯罪行为(ACTUS REUS),犯罪行为的形式有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三种。作为(ACTION)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OMISSION)总是与一定义务联系在一起。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是法律规定和职务要求。,犯罪行为的形式有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三种。,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POSSESSION),MPC:

44、“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交融的特点。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即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因此,一般认为,持有是与作为、不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行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POSSESSION),2、犯罪心态(MENS REA),犯罪心态: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的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犯罪心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规范内容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谴责与否定;二是心理内容,具有知和意的心理要素,即认识行

45、为性质以及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且表明对行为和结果的意向。犯罪心态是规范内容和心理内容的统一。,2、犯罪心态(MENS REA)犯罪心态: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承认犯罪心态的规范内容,就能够说明疏忽过失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因为在此情况下,与其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什么心理态度,不如说,社会需要否定这种疏忽大意),也能够说明正当防卫中没有犯罪心态而防卫过当中却存在犯罪心态(因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不在心理要素,而是行为应受社会谴责。),承认犯罪心态的规范内容,就能够说明疏忽过失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承认犯罪心态的心理内容,就能够说明犯罪心态是人在精神状态正常情况下的一种心理活动,从而

46、排除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具有犯罪心态,就能够说明行为应受社会谴责的主观根据。规范内容是犯罪心态的客观标准,心理内容是犯罪心理的主观根据。两者构成了完整的犯罪心态。,承认犯罪心态的心理内容,就能够说明犯罪心态是人在精神状态正常,CULPABILITY,犯罪心态的上位概念:体现犯罪心态的社会评价。具体心态形式主要规定心理要素。,CULPABILITY犯罪心态的上位概念:体现犯罪心态的社会,心态模式以MPC的四种犯罪心态模式:,蓄意(Purpose Or Intention)。即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结果;明知(Knowledge)。即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实施这种行为;,

47、心态模式以MPC的四种犯罪心态模式: 蓄意(Purpos,轻率(Recklessness)。即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自觉漠视这种心理经验必须包含严重偏离守法公民的行为标准的规范内容。疏忽(Neglegence)。疏忽与轻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的危险,然而按照守法公民的通常标准是应当认识到这种危险的。,轻率(Recklessness)。即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特别故意与推定故意,特别故意(Specific Intent)和推定故意(Constructive Int

48、ent).特别故意是指某种犯罪构成规定的超过一般犯罪行为所要求的心理状态的特定心理要件,如盗窃罪的偷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故意是指法律根据某些特定的客观事实,就合理地推定行为人怀有犯罪故意。如伊利诺伊州刑法典.,特别故意与推定故意特别故意(Specific Intent),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合法辩护事由及其种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等。合法辩护事由最初是司法经验的积累的结果,这些问题逐步被总结为诉讼法的原则,后来则陆续被上升为实体法概念。合法辩护事由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

49、事由。,合法辩护事由及其种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合法辩护要说明当行为具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本体要件的外在特征时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它从反面说明行为要成立犯罪,除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应不能进行合法辩护,即排除合法辩护,这就具备了责任充足条件。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这一责任充足条件相结合,构成英美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合法辩护要说明当行为具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本体要件的外在,双层犯罪构成模式的考量:,刑法规范的适用建立在这样一个普遍的推定的基础之上:即实施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行为即被推定为有实际危害和有责任。控方只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如果

50、辩方在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要否定其刑事责任,就应当说明他的行为没有实际危害或者没有主观责任。这就是刑法的合法辩护。合法辩护的核心内容就是说明形似犯罪但实质上不是犯罪的事实情况和理由。因此,这就产生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双层犯罪构成模式的考量:刑法规范的适用建立在这样一个普遍的推,美国刑法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duction of evidence)控方为避免败诉,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二是说服责任(the 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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