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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 Tel:0791-* Email:*,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 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客管中心执法人员在西客站送客平台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东风标致508轿车驶入平台。经查,车内有驾驶员和乘客共3人,无营运手续。 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召的专车,从八一银座到西客站,谈好运费30元,但还没有支付。 执法人员询问司机,他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揽客,但他是专车服务,不是出租车服务,也不承认运费事宜。,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概要课件,执法人员
2、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日对车辆进行了暂扣。 2月12日,市客管中心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司机罚款2万元。 为了不影响过年用车,司机当日主动缴纳了罚款2万元,并取回车辆。 春节过后,司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客管中心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4月15日,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被媒体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
3、此案。,庭审焦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 (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庭审焦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1.执法主体要素 权 法院、检察院? 联合执法办? 名 行政主体 交管站、治超站? 公安派出所? 责 水电气、银行、高校?,1.执法主体要素,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交通运输局 运管局(处、所) 盖章问题 稽查支队(科、大队),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3.知识延伸: 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
4、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公路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4年,航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成为法律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3.知识延伸:,(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1.案例问题: (1)在同一案件中,制作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同样的两个人,不能换人? (2)文书不得有涂改,否则文书无效? (3)文书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名方可? (4)文书只需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即可?,1.案例问题:,2.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那些? 两人执法出示
5、证件调查取证 违法通知 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罚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审核,陈述申辩,2.案件启示:案件审核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制度特点 查处分离: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罚缴分离:决定、收缴、归属三分离。,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制度特点,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罚个人50元以下; 罚单位1000元以下; 处以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度特点: 罚款20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
6、有困难,并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申请的。,简易程序时,行政处罚当场收缴,制度特点:简易程序时行政处罚当场收缴,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 罚个人200元以下; 处以警告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场收缴 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1.案例问题: (1)没有现场收钱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非法营运? (2)只要司机死不承认收了运费,仅凭乘车人的证据不能处罚?,1.案例问题:,2.案件启示: 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包括那些? (1)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如校车、厂车等; (2)以客车作为载运工具,而非两轮摩的、电的或
7、三轮车; (3)服务方式是承运运输,而非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 (4)具有营利的商业性质,而非拼车、免费搭乘等; (5)没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如车未启动等,未付运费(NO),2.案件启示:,(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1.案例问题: 专车不是出租车,能否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处理?,1.案例问题:,2.模式区别: 专车运营模式是无承运人模式,按照四方协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司机),这构成了四方协议的关系,专车运营是实际是汽车租赁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其本质是物的租赁行为,而不是运输行为,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私家车接入属于变种)。 出租车
8、运营模式是承运人模式,按照双方协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运输公司(司机),其本质是运输行为,按照运输法规管理。,2.模式区别:,(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1.被告认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3万元),罚款2万元,属于适中的处罚,比较合理。 2.原告异议: 涉案司机属第一次被查处,应就低不就高,罚款2万元偏重,明显不合理。,1.被告认为:,3.裁量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交法字201349号 ),3.裁量标准:,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联仓储运输公司的货车,满载
9、货物途径107国道岳阳收费站时,被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实际长度为9.6米,而营运证上记载的车辆长度为10.4米,明显涉嫌改装。 2006年12月18日,区运管所作出处罚决定,以仲崇江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货道路运输为由,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的规定,对仲崇江处以罚款6000元。,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2007年3月26日,仲崇江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仲崇江诉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处罚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区运管所处罚仲崇江个人是错误的。 被告区运管所认为:仲某挂靠在昆山市海联仓储运输公司
10、名下,既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处罚对象认定无误。 法院判决:原告仲崇江胜诉。,2007年3月26日,仲崇江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案例分析:,该案中的处罚对象为什么是公司?,案例分析: 该案中的处罚对象为什么是公司?,法条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职务行为个人行为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案
11、例3: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大运河某航段,某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舶的签证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查取证,确认印章系伪造。某市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3: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大运河某,靲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运输工具,无法承担行政责任,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违法。 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是船舶,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理的一贯做法。 一审裁决,调解结案。,靲某认为,船舶
12、只是一个运输工具,无法,案例分析:,船舶能成为处罚对象吗?,案例分析: 船舶能成为处罚对象吗?,法条链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法条链接: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船舶在,法条延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延伸: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在公路上,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3条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案例4: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从顾某处借用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客1人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该车无证运营,被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主顾某作出处罚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4: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即违法行为人。运管所查明驾驶员戴某违法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戴某。顾某是车主,但顾某不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没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
14、和故意。 因此,运管所对处罚对象的认定是错误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案例分析:,1.该案中的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案例分析: 1.该案中的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法条链接:,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案例分析:,2.如果驾驶员戴某是顾某雇佣,或者是顾某公司聘用的驾
15、驶员呢?,案例分析: 2.如果驾驶员戴某是顾某雇佣,或者是顾,问题延伸:,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4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问题延伸: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4条第2项:违反本,人的行为,职务行为,法定例外,人的行为职务行为法定例外,案例5:某路段宽13米,未划分车道。2002年9月底,该路段散落一堆石头,影响公路通行。 10月1日,路政大队巡路时发现这堆石头,随即将石头往马路中间收拢,分出两条车道,
16、并通知排障公司清障,但排障公司一直没有出动。 10月3日凌晨,胥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不小心撞向石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排障公司才立即将石堆清除。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 2003年4月9日,死者家属以路政大队不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5:某路段宽13米,未划分车道。2002年9,路政大队的观点:1.路政大队职责是保护路产路权不受损失,而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职责,应由交警部门承担。2.路政大队积极履行了巡路职责,发现路面石堆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排障公司清除,而石堆没有被及时清除,责任主要在排障公司。3.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与路
17、政大队无关。,路政大队的观点:,一审结果是,确认路政大队行政不作为违法。 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一审结果是,确认路政大队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分析:,路政大队为什么会败诉?,案例分析: 路政大队为什么会败诉?,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法条链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发现公路上,记住:排障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立即代履行),而排障企业是按双方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只对内承担违约责任,不对外承担民
18、事责任,更不承担行政责任。,记住:排障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立即代履行),案例6:2012年10月20日上午,甲驾驶摩托车从石门县城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为躲避路上的一堆砂石,撞倒了正在赶路的丙,该路段的砂石是乙开车在半小时前遗撒的。经鉴定,丙的损伤为一级伤残,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2万元。 丙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案例6:2012年10月20日上午,甲驾驶摩托车从,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甲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丙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
19、80%的责任。 乙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遗撒的砂堆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应承担10%的责任。,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对乙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遗撒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巡查、清理等义务,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案例分析:,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什么责任?,案例分析: 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什么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
20、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巡查、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责任,过错推定,民事赔偿,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补,案例7:2007年3月4日,甲驾驶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县交警大队发现后,将车辆扣押至大队停车场,并通知县路
21、政大队前来处理。 3月13日,县路政大队接手案件后,将车从停车场提出,扣押至治超站停车场,并开具责令车辆停驶通书。 甲不服,于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5日,县路政大队将扣押车辆退回给甲。,案例7:2007年3月4日,甲驾驶超限车辆在公,案例分析:,“责令车辆停驶”的性质?,案例分析: “责令车辆停驶”的性质?,法条链接:,公路法第85条第2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路政管理规定第38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
22、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法条链接: 公路法第85条第2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案例分析:,治超中的合法扣车的措施有哪些?,案例分析: 治超中的合法扣车的措施有哪些?,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 1.故意堵塞治超站检测通道的; 2.强行通过治超站的; 3.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法条链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案例8:李某驾驶货车涉嫌超限运输,过磅称重后,检测数据显示:车型四轴,车货总重48.8t,核定车货载重40t,总重超限8.8t,超限比例22%。经过一些列调查取证,路政大队决定罚款1000元,理由是
23、每车一千,一视同仁。,案例8:李某驾驶货车涉嫌超限运输,过磅称重,四轴及以上货车超限处罚执 行 标 准,1.超限1吨,不予处罚; 2.超限1吨,且超限比例10%,处罚1000元 3.超限1吨,且超限比例10%,处罚公示为: 1000+(超限比例-10%)1%100 4.超限1吨,且超限比例100%,处罚1万元,四轴及以上货车超限处罚 1.超限1吨,不予处罚;,案例9:2007年4月9日上午6时,刘某驾驶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超载行驶,被江苏省沭阳县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当日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机动车,又被江苏省宝应县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当日下午14时,因超载行驶,再次被江苏省镇
24、江市交警支队罚款2000元。 刘某不服,认为镇江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江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案例9:2007年4月9日上午6时,刘某驾驶货车,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交警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交警支队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 镇江市交警支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交,案例分析:,1.该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分析: 1.该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
25、罚”原则?,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案例分析:,2.某货车涉嫌超载运输和超限运输,交警和路政部门查处后,能否同时进行罚款?,案例分析: 2.某货车涉嫌超载运输和超限运输,交警和路,案例分析:,3.某货车涉嫌非法改装和超限运输,运管和路政部门查处后,能否同时进行罚款?,案例分析: 3.某货车涉嫌非法改装和超限运输,运管和路,案例分析:,3.“黑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管、工商、税务部门能否同时进行罚款?,案例分析: 3.“黑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工商,案例10:2010年3月14日,广东省某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当场查获刘某涉嫌非法营运,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暂扣,刘某弃车而去,未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也未到该支队接受处理,该支队依法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公告。期间,桂林市某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该支队的车辆暂扣行为剥夺了其车辆所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例10:2010年3月14日,广东省某交通综合,租赁公司认为,车辆系公司所有,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是该车的承租人,公司未参与刘某的违法活动,相关责任由刘某个人承担,支队不应暂扣该车辆。 支队认为,支队的车辆暂扣行为符合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无不妥。 复议机关维持了支队扣车的强制决定
27、。,租赁公司认为,车辆系公司所有,刘某与,案例分析:,1.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是否剥夺所有权? 2.该案的处理对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公平?,案例分析: 1.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是否剥夺所有权?,案例11:在神州大地上,有一个很“神奇”的部门,它的名字叫做“相关部门”。在这个部门之下,存在着一个更“神奇”的工种“临时工”。相对于相关部门的正式工而言,临时工经常扮演“背黑锅”的角色。,案例11:在神州大地上,有一个很“神奇”的部门,它的名,2012年8月,淄博市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某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某起诉称,对违法
28、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交管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12年8月,淄博市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2013年8月,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管部门审核,属于向交管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管部门的行政职权。,2013年8月,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例分析:,1.协管员能否拦车检查? 2.协管员能否维持执法现场秩序? 3.协管员能
29、否拍照、摄像取证? 4.协管员是否能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取证? 5.协管员能否代写笔录、开具文书等?,案例分析: 1.协管员能否拦车检查?,案例12:2008年5月10日,广东省某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实施巡查时,发现某金属厂门口有一台小轿车的司机正向乘客收取车费,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调查取证。司机姚某现场向执法人员交代了违法经过,承认非法载客的事实,并表示愿意缴纳罚款。执法人员现场向姚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姚某当日到银行缴纳了3万元罚款后,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案例12:2008年5月10日,广东省某市交通局执,姚某认为,市交通局同时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属于处罚程序不当
30、,剥夺了其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市交通局认为,姚某当天曾口头明确表示尽快接受处理,并愿意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姚某认为,市交通局同时向其送达违法行,复议机关认为,市交通局没有证据证明姚某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剥夺了姚某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撤销了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复议机关认为,市交通局没有证据证明姚,案例分析:,1.为何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案例分析: 1.为何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法条链接:
31、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案例分析:,2.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案例分析: 2.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法条链接: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交通管理,法条链接:,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条: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32、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法条链接: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条:,法条延伸:,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成立集体讨论组织,在案件调查报告基础上讨论应实施的行政处罚。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延伸: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法条延伸:,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33、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法条延伸: 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案例分析:,3.当事人能否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案例分析: 3.当事人能否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一定要等上3日?,法条链接: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 当事人一,案例13:2002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质监局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电子公司为质监局办公大楼安装局域网,工程造价8万元。 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立即投入工程施工。期间
34、,质监局以行业管理的名义,对工程的用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所用材料造假,决定对电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了假冒材料,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并处罚款9.3万元。,案例13:2002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质监局,案例分析:,该案中某质监局是否应该回避?,案例分析: 该案中某质监局是否应该回避?,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法条链接: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案件
35、调查,案例14:2008年8月20日,某市B区运管所稽查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微型货车正在运送液化气。经了解,当天下午驾驶员唐某从建达液化气公司装运66瓶液化气,该车未办理运输许可。 运管所认定违法事实后,对唐某拟处2万元罚款。唐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经济困难,无力承受重罚,请求减轻处罚。运管所经集体讨论,决定减免罚款至6000元,相关人员均在减免申请表上签署了意见。,案例14:2008年8月20日,某市B区运管所稽查大,案例分析:,1.什么是减轻处罚?,正常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分期延期缴纳罚款,案例分析: 1.什么是减轻处罚? 正常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两人执法出
36、示证件调查取证案件审核违法通知陈述申辩 文书送达 案件结案。,处罚决定,处罚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执行,案例分析:,2.该案能否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52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案例分析: 2.该案能否减轻处罚?,把握免于处罚的法定标准: (1)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条延伸:,把握免于处罚的法定标准:法条延伸:,Thank You!,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万事如意,Thank You!祝愿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