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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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用于本县电子商务进

2、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选择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品牌效力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3、:1 .农产品上行。包含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县物流仓储中心、统仓共配中心)等,中央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2 .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农村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工程,优化升级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3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开展农村电商培训,培训应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育就业用工对接,加强创业孵化;4 .农村电商产业集聚。电商专业村(镇)提升改造,完善电商专业村产业体系,强化行政村(镇)电商专

4、业化水平;5 .电商扶贫。开展与对口帮扶地区的产销对接、人才对接和服务对接,鼓励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带动低收入群体增收。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和资源浪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要求。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

5、、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第八条项目的建设实施,由承办单位提出申报材料,由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由县经济商务局审批实施。第九条项目资金的拨付,由承办单位提出资金使用预算,报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项目完成后经县经济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备案情况,环境影响评估情况,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6、专项资金申请包括以下附件:(一)法人身份证件、执照副本及单位公章(复印件)。(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三)承办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电商培训等需要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承办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报经县经济商务局研究通过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十四条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县经济商务局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

7、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并要及时向县财政局通报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项目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告本单位(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县经济商务局及时将情况汇总通报县财政局,并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

8、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第十七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县经济商务局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阶段目标与验收时间。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县经济商务局、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县财政。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县经济商务局请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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