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断标准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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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2010-2013连续四年,年申请量均超过1200件,位于UPOV成员国年度申请量的第二位。截至2014年7月底,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达到12545件,授予品种权4492件。“十二五”(截止2014年7月底)与“十一五”相比,品种权申请量增长60.18%。,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十二五”(截止2014年7月底)与“十一五”相比,国内科研单位申请增长21.13%、国内企业申请增长127.49%。企业申请比率逐渐高于科研单位。,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大田作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绝对优势(分别占84%和91%),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大田作物中,主要为玉米、水稻、普通小麦,品种

2、权申请量不断增加,品种权申请总量排在前十名的省份。北京申请量排名第一。,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与“十一五” 同期相比,国外品种权申请增长53.85%。截止到2014年7月底,已有花卉、蔬菜、果树等796个新品种向农业部申请保护。,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国外品种权申请主要来自荷兰、美国、韩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良的玉米、水稻、小麦品种,中单909,农华101,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良的玉米、水稻、小麦品种,Y两优1号,新两优6号,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良的玉米、水稻、小麦品种,石麦15号,山 东 莱 州 农 业 科 学 院 经 多 年 研 究 , 选 用 玉 米 亲

3、 本 组 合DH65232/8723,即母本是品种为 DH65232 的玉米,父本是品种为 8723的玉米,最终通过杂交手段选育出“登海 3119 ”玉米,又称“DH3119”,后改名为“登海 9 号”。 2000 年 5 月 1 日,经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查合格,正式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书编号为 20000031,该证书明确记载:“登海 9 号”玉米品种 经 审 定 合 格 , 品 种 来 源 为 DH65232 8723 ; 品 种 权 号为NAl9990061.2;品种权人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授权日为 2000 年 5月 1 日。,案例,莱州农科院将其培

4、育成功的 “登海 9 号”玉米的新品种权转让给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即本案原告,并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 2001 年 3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两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和高密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 在未按照我国种子法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并销售名为“3119”的玉米品种,并在他们的宣传资料中这样记载:“3119”原名“DH3119”,是莱州农科院选育的新品种玉米的 F1 代杂交种,母本为 DH 65232,父本为 8723。,案例,原告登海公司认为被告所称的品种为“3119”的玉米其实质就是原告所拥有的品种为“登海

5、 9 号”的玉米,认为被告已侵犯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例,四个焦点:第一、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应如何界定;第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判定侵权成立;第三、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采用田间试验的方法进行鉴定,该要求是否合理;第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免责事由。,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界定,(一)植物新品种的含义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属于法学的范畴,并不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却又与自然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植物新品种的含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第二条这样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

6、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1) 生产权,即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生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权利人自行生产繁殖材料,也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生产行为。,(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2)销售权,销售权也是品种权人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不得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3)使用权,使用是对授权品种加以利用,是品种权人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又一重要途径。,(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4)许可权,即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授权品种,也可以通过

7、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式授权他人实施。,(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5)转让权,转让权属于处分权的一种,是品种权人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的让与,转让权包括品种申请权的转让也包括品种权的转让。,(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6)名称标记权,即在自己拥有的授权品种的包装上表明自己是品种权人或其他品种权著录事项的权利。,(三)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植物新品种权,在其他国家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三)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1、植物新品种权具有无形性。无形性是指植物新品种权的标的总是无形的专有权利。,(三)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2、植物新品种权

8、具有专有性。所谓专有性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所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或同意都不得使用该品种。,(三)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3、植物新品种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品种权只能在某一个地区内有效,超出该范围就会失去效力,一般来讲,植物新品种权在哪一国家被授予就只能在该国产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国无效。,(三)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4、植物新品种权具有时间性。因为品种权是一种支配权,品种权人拥有排除他人使用授权品种的独占权,试想如果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品种权,必然会造成对该品种的垄断,甚至会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该品种也不会流入公共领域,严重阻碍了科

9、学技术的交流与进步。,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 立法模式,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定义 如,法国,对每一侵权行为分别有针对性的规定,如英美,知识产权侵权立法模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模式,将什么是侵权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侵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这样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品种权侵权要件,侵权要件,依法享有品种权,侵权的品种和授权品种是同一品种,存在未经

10、品种权人许可而行使品种权的行为,商业目的,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构成要件,(一)被侵权的授权品种必须依法享有品种权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必然要以他人的品种权合法存在为前提和基础,当然,这里所说的享有品种权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或发生以后仍然享有,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被侵权人对该品种不享有品种权,或该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则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授权条件,属于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稳定性,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适当的命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1、属于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如果不在保护名录之列则不能申请品种权。,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11、的条件,2、新颖性申请品种及其繁殖材料在申请日之前未在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或者未被用于商业活动(主要是指销售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3、特异性条例第十五条是这样定义特异性的:“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4、一致性是指植物品种个体之间相应遗传特征或特性表现一致,即

12、该品种中的普通个体都能表现出这些相应的性状或具有相同的性状。,该品种经繁殖后,花颜色不一致,变异株(offtype)超过一定数量,不具备一致性。,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5、稳定性稳定性是从时间维度来考量的,是指植物品种经过若干次的反复繁殖,代与代之间仍能保持相应遗传性状不变,相邻两代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异。,该品种经加代繁殖后,后代中出现花色分离,因而不具备稳定性。,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6、适当的命名该条件是申请品种应具备的形式条件,是为了更好地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其他已知品种进行区别,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审查工作的需要,便于审查和公布,便于公众对该品种的了解。,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

13、较,相同点: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两者都是有关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依据田间栽培试验。,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不同点:(1)本质特征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即财产权的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障农民利益而对申请人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 是市场准入的范畴(生产许可证)。,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2)范围不同: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既可

14、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3)特异性要求不同: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上进行审查,如植株高矮、种皮或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4)对照品种不同:区试时所选的对照品种仅是当地主栽品种;DUS测试(植物新品种测试)所选的对照品种(近似品种)则是世界范围的已知品种,并在审查测试时需将申请品种、标准品种、近似品种相邻种植进行比较。,(5)新颖性要求不同:品种审定不管在审定前是否销售过;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则要求在申请前销售未超过规定的

15、时间。,(6)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7)推广使用有差别: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推广应用;不一定要申请品种保护。而授权品种不一定要通过品种审定。,(8)通过的条件不同:品种保护强调“四性”(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品种审定则主要强调以产量和品质为主的农艺价值。,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决定了授权品种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以及给品种权人带来的利益大小,而且还是认定侵犯品种权的关键所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16、,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采用的是专门法和专利法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即植物新品种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其种植培育方法由专利法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体现到具体品种时应注意区分常规品种和杂交品种的区别常规品种是指品种生产过程中由单一的父代品种生产出遗传基因相同的子代品种。比如,父代品种基因型为 RR,通过有性繁殖,其子代基因型仍然是 RR,常规品种后代的性状在品种群体内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上下代之间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即使经过反复多代的繁殖,其基因型和当初授权品种的基因型始终保持一致,品种性状并不会随繁殖次数的增加而迅速劣变。,杂交品种是指由遗传基因不同的两个或几

17、个父本、母本经过有性杂交形成的后代品种。比如,杂交品种的父本基因型为 RR,母本品种的基因型为 rr,显然,父本和母本的基因型和常规品种一样,都能够长期保持自身特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如果杂交亲本享有品种权,它们的保护范围也应当是该品种本身和各后代繁殖材料。,(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行使品种权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类型,积极的侵权行为,又称作是作为的侵权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又称作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行使品种权的行为,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侵权行为也通常只表现为积极的侵权行为,即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地行使一定的侵权行为。,(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行使品种权的行为,1、生产和销售繁殖材料

18、的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行使品种权的行为,2、繁殖材料重复使用行为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是指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亲本之一与另外其他品种亲本材料进行杂交而生产出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行使品种权的行为,3、假冒他人品种权的行为生产或销售冒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三)主观

19、上需为商业目的,商业目的在此应当理解为生产经营目的,即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某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四)被控侵权品种特征落入授权品种保护范围,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品种权的侵犯,最终要回到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比较。,(四)被控侵权品种特征落入授权品种保护范围,1、侵权判定的比较原则采用以相同原则为主,以等同原则为补充的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其第二条第二款如是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为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

20、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际操作步骤:首先,分析被控侵权物的特征与授权品种是否完全相同如有不同,则进一步分析该不同是遗传变异所致还是由非遗传变异所致,如果是非遗传变异所致,就可认定为该行为构成侵权。,比如:情形一: 授权品种 A 的特征为 a+b+c,被控侵权物 B 的特征为 a+b+c 或者是 a+b+c+d,则此时直接适用相同原则即可判定侵权成立。情形二: 但如果被控侵权品种特征为 a+b+f,此时则应当进行第二步分析,适用等同原则分析不同的特征f是遗传变异还是非遗传变异,如果是非遗传变异,同样构成侵权。,(四)被控侵权品种特征落入授权品种保护范围,2、品种鉴定在侵权判定比较原

21、则中的应用被控侵权品种特征与授权品种特征的比较其实质是二者所携带基因的比较,而基因存在于植物体细胞核内,非借助于科学仪器是看不到的。性状由基因决定,但性状并不始终忠实于基因,性状是在基因和环境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2、品种鉴定在侵权判定比较原则中的应用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四、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中的免责事由,两类免责事由:即合理使用的免责和强制许可的免责。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两种合理使用的免责: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的行为以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

22、,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用。,四、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中的免责事由,一、合理使用的免责科研活动免责,四、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中的免责事由,一、合理使用的免责农民自繁自用,四、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中的免责事由,二、强制许可的免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四、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中的免责事由,二、强制许可的免责我国的强制许可仅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获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

23、费。,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根据以上理论可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不仅是新品种的特异性,也不局限于审查部门在授权证书上所记载的品种特征,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应当是品种本身。2、关于两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品种权的行为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销售名为“3119”的玉,其实际名称为“登海 9 号”,已经满足了品种权侵权的行为要件。且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案例分析,3、关于被告的主观态度两被告市场经营主体从事的是商业经营活动,其销售行为必然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营利润,商业目的的主观心态十分明显,完全符合侵犯品种权的主观要件。4、对品种鉴定结论的处理在权利样品上标注“权利品种”但没有标注权利人名称,并不会给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所以,该鉴定结论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被告的宣传材料和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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