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ppt演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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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继承制度,2,3,4,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二、继承法概述,5,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宗祧(tio )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2、我国近代继承制度 (1)清末、北洋军阀时期:宗祧继承。 (2)国民党时期:1930年通过民法,1931年5月继承编颁行。该法最大特点是:废除了宗祧继承;遗产继承不分男女;承认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3、新中国的继承制度 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宗祧继承:指继承宗庙的祭祀。以“父死子继、嫡庶有别”为

2、原则。 1、以男子为中心,否认女子的继承权。即使是绝户产,立嗣继承。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唐律疏议户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7,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财产的制度 。 有宗祧继承权者必有财产继承权,但有财产继承权者未必有宗祧继承权。宗祧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与其弟(包括庶出

3、)分割继承;姐妹无权继承。,8,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转移给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继承,9,(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与遗赠,3、遗赠扶养协议,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与遗赠 法定继承 无主财产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10,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

4、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11,(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12,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权利义务一致原则,13,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四、法定继承的顺序 五、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六、代位继承七、转继承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1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

5、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制度。,(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各方面内容,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15,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 (二)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了遗嘱,但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遗嘱只处分部分遗产,未处分部分;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16,三、法定

6、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二)子女,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三)父母, 生父母 养父母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17,(四)兄弟姐妹,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后,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18,四、法定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1、配偶2、子女3、父母4、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5、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祖父母、养孙

7、子女(意见22),19,国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例 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一至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份额比例有所不同。 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只限于一定亲等以内的亲属和配偶。如法国民法典以12亲等为限、意大利民法典以6亲等为限、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以4亲等为限。,20,五、法定继承人以外遗产取得人 (一)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8、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法意见第19条、第28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法取得遗产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种人: 1、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3、对被继承人(生父母)尽赡养较多的被收养人; 4、丧失代位继承权(因丧失继承权而丧失)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代位继承人。(意见第28),21,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二)遗产取得人的

9、取得份额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视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三)遗产取得人的独立地位 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当时不知道而未提出的,在2年内提出的,应予受理。,22,案 例 分 析 江某与叶某由父母包办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多年。儿子江甲,结婚单过。江某姐姐江已年愈七旬,没有子女,一直由江某供养。1990年,江某认识了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的王某,经过交往,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此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了江某极大的温暖和安慰。19

10、98年江某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照顾了江某多年,应分得一定遗产。江已认为,自己多年来由江某供养,现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叶某认为,自己和江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已和王某都无权继承,不同意江已和王某的要求。江已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该如何处理?,23,六、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沿革 代位继承制度,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父之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尤太、印度、希脂皆有代位继承制度。原本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由于

11、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沿用。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 国外代位继承制度,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24,(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甲,被继承人,被代位人,代位人,25,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

12、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6)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三)代位继承权性质的学说 1、继承权转移说:法定继承的特殊形式。 2、法律推定意志说:推定被代位人的意志。 3、固有权利说:即使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仍得代位,德、意、日等。 4、代表权利说:代表被代位人的地位,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不得代位,法国。,27,七、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

13、示放弃继承,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意见第52条、53条),甲,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28,(二)转继承的特征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4、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6、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29,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死亡时间(发生根据),范围,范围,适用范围,30,案 例 分 析 魏某之妻早亡。长子魏浩于1998年肝癌病故,妻子王某带女儿改嫁邓某。次子魏涛和女儿魏波结婚

14、。2001年初,魏某去世,留有存款12万、房屋3间和家具电器等。魏涛和魏波料理丧事后商议由兄妹二人均分继承父母遗产。不料遗产尚未分割,魏波突遇车祸身亡。于是,魏涛认为,哥哥和妹妹都已经死亡,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儿子了,全部遗产当然归自己独自继承。但王某认为,自己与魏浩的女儿有继承权,并且魏波身亡后没有子女,自己的女儿应分得一半遗产;而魏波的丈夫杨某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并诉至法院。 本案哪些人有权继承魏某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继承法11条,意见25、52条),31,八、遗产分配原则 (一)一般原则: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二)例外情形:不均等 1、对被

15、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3、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 4、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 法条:继承法第13条,意见第27、33、34条,32,案 例 分 析 2002年10月,37岁的温州乐清籍亿万富豪胡某英年早逝 。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而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三辆宝马轿车,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对他人拥有的债权550万元以及首饰、家电、家具45万元,总资产高达上亿元。胡的

16、母亲郑某提出,胡的财产除了她和孙子应得的一份外,胡某的胞弟也应有一份。对此,胡某妻子张某断然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张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分割遗产继承的诉状。她和女儿(02年9月出生)要求继承的遗产为4100余万元。,33,郑某随后向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提起一场行政诉讼案。诉讼的被告是乐清市民政局,张某则被列为第三人。郑某认为张某并非胡某的合法妻子,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张某所持结婚证系张自己一手包办的,为此要求撤销二人婚姻登记。乐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国庆期间,他们按照胡某母亲郑某的意愿回到乐清,举行了隆重的婚宴。 2002年2月19日,胡某和张某到乐

17、清市蒲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由于缺少胡某的离婚证明和男女双方的婚检证明,只好先填好申请表格而未领取结婚证。当时二人急于返回上海,他们委托胡某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胡某的离婚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34,乐清法院认为,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乐清市民政局未能依法审查,在胡某与张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就颁发了结婚证,程序违法。据此,乐清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下达一审判决: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某和张某的结婚证。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评析本案如何处理。 法条:继承法第10条、14条,35,

18、遗嘱继承与遗赠,一、遗嘱继承 二、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36,(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一、遗嘱继承,37,(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38,2、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成。,遗嘱继承关系,(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3)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39,3、遗嘱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人未放弃、丧失或被取消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健在; (4)被继承人未订立

19、遗赠扶养协议。,40,(二)遗嘱 1、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是以遗嘱人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行为。,41,2、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A、内容合法。 B、形式合法。,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2,3、遗嘱的形式(五种) A、公证遗嘱 公证成立的遗嘱。 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

20、机关进行。,43,B、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立的遗嘱,又称为亲笔遗嘱。 (1)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2)立遗嘱人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见 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意见40),44,C、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产处分内容,他人代为书写书写的遗嘱。 (1)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意见第1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21、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45,D、录音遗嘱 遗嘱人以录音方式制作的表明其对遗产处分意思的遗嘱。 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6,E、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以口头方式成立的遗嘱。 (1)存在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的,原立口头遗嘱无效。,47,【案例咨询】 北京市周某退休后不久丧妻,有二子一女。后续娶40多岁的乙。乙对甲细心照顾,但甲与其子女总感觉乙有图谋甲的房产之意。甲与原妻辛苦一辈子,赚下钱全投入购买现在甲乙居住的房子,他们原意为甲的小儿子身体不好,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将来

22、甲走后就把这房子留给小儿子。因担心乙图谋房子,想找个办法解除这顾虑。 请为甲提供法律意见。,48,(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概念 变更:遗嘱人依法改变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 撤销:遗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的法律行为。,49,(2)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方式 A、明示 声明或另立新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但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B、默示 行为推定。意见第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23、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思考: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公证遗嘱优先; 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存在数份其他形式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50,2、遗嘱的执行(1)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实现其内容的法律行为。(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A、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 B、未指定或指定的人不能执行,为遗嘱继承人。 C、没有指定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51,(3)遗嘱的执行 A、查看遗嘱的效力。 B、清理、管理遗产。 C、召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D、代替遗嘱人收取

24、债权和清偿债务,依法纳税。 E、分配、转移遗产。,52,【实例讨论】 1984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田某与已有五个子女的汪某结婚。1986年,汪某的单位分给汪某住房一套,承租人为汪某。1995年7月13日,汪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与田某再婚后,田某对自己及子女照顾有加,若自己先去世,一切财产和房屋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2000年,汪某取得了该房产权证,产权人为汪某。2006年5月,汪某因病去世。,53,汪某去世后,其遗嘱成为家内争执的焦点。因汪某立遗嘱时,该房产属公产房,汪某的五个子女认为,汪某遗留给田某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五个子女都有继承权。田

25、某不同五个子女的看法,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无奈,田某将先夫的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本案应如何处理?,54,法院判决(2007年哈尔滨中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汪某的房屋现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据汪某所立遗嘱确认,由原告田某继承。 判后,汪某的五个子女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汪某生前于1995年7月13日所立自书遗嘱已明确表示其“一切财产和住房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从汪某的遗嘱意思表示来看,其在已将子女

26、的生活作出妥善处理之后,愿将自己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其再婚妻子。,55,之所以在遗嘱中,表述为住房的使用权,是由于当时该房尚属公产房的缘故,争议房屋不在汪某个人财产范围内。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取得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发生改变。争议房屋由原来的承租使用权已经转化为所有权,属于汪某所有财产范围,即应包含在“一切财产”内。遗嘱人汪某并未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也未对遗嘱中“一切财产”范围予以变更。结合其立遗嘱时的本意,其愿将一切财产留给其再婚妻子,所遗财产由其继承,故争议房屋应遵照汪某的遗嘱由田某继承。汪某的五个子女对遗嘱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故法院判决驳回汪某五个子女的

27、上诉,维持原判。,56,【实例讨论】 张德福、魏文娥夫妇生有1子1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大的财产-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疼爱的孙子张凡。1998年3月26号,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57,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意外

28、。因为对父母生前立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背老人的意愿提出分房产呢?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又立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58,如何分割该房产,法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以,应以被继承人的最后的遗嘱为准,房产由张小兰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变

29、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方的意见。魏文娥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德福的死亡而归于消灭,即不得通过另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共同遗嘱,所以根据共同遗嘱该房产应由张大军继承。,59,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反映,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所以,张德福的遗产应由张大军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应根据变更后的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张小兰各继承房产的一半。 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魏文娥立的第二份实际上是撤销了共同遗嘱,故本案中张德福的

30、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共同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继承房产的1/6,张小兰继承房产的5/6。 请谈谈你的意见。,【法理】一方可更改夫妻共同立下的遗嘱?,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年月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民字第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1994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

31、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1986年06月20日,61,(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二、遗 赠,62,(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国家、集体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法律制度。,63,(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

32、,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与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区别:,1、表示的时间要求不同,2、表示的形式不同,64,(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65,(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三、 遗赠扶养协议,66,(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扶养人的民事合同。, 权利:接受生养死葬 义务:赠与遗产, 权利:受遗赠 义务:提供生养死葬,67,2、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

33、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68,1、扶养人违反协议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扶养义务。 (1)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二)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2)扶养人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或补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已经履行的有效),也无权要求赔偿(扶养人自己有过错)。, 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69,2、遗赠人违反协议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扶养或擅自处分财产。 (1)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2)扶养人有权要求遗赠人偿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 扶养人不

34、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70,【案例咨询】 湖南湘西沈某夫妇的儿子不务正业、四处流浪。沈某夫妻日益衰老,没有生活来源,而儿子又不见踪影,遂找沈某侄子商量,表示如果侄子愿意供养老两口,老两口的一栋2层的楼房于去世后就归侄子所有。侄子一方面念着伯父伯母老来无依而心生同情,另一方面考虑到自己付出后能得到伯父母的楼房,不算很吃亏,就同意了。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但事后,侄子总不放心,担心伯父母背着自己另立遗嘱,把楼房留给儿子。 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沈某侄子法律意见。,71,(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72,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 二、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税款、债务的清偿

35、三、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73,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2、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确定放弃继承的开始时间。 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 6、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74,(二)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 1、实际死亡时间 2、推定死亡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适用推定死亡时间制度。,(1)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各有其他继承人的:,75,(三)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36、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76,1、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我国对遗产管理人没有全面规定。 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据此,遗产管理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保管义务人,即存有遗产的人承担遗产分割前的保管义务;一种是指定保管义务人,即人民法院指定的保管义务人承担遗产分割后的保管义务。,77,2、遗产管理人的

37、权利义务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我国继承法也无具体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2)为保存遗产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 (3)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 (4)清偿债务及税款; (5)移交遗产等。,78,二、遗产分割与被继承人税款、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 1、要区分个人遗产和共有财产; 2、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3、有利于生活生产; 4、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进行。, 无论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均应保留。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胎儿出后是活体,后死亡的,作为其遗产处理。,79,(二)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 1、限定清偿原

38、则 以所得到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责任。 2、债务的清偿 (1)先还后分(如,德国民法典),(2)先分后还(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同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后,按各自所得遗产的比率,分担遗产债务。),剩余部分,法定继承人再行分配,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先行取得,法定继承人先行清偿,不足部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再行清偿,80,我国继承法对清偿方法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是: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首先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缴纳其生前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其生前所欠个人债务,然后再就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在数人共同继承的情况下,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清偿债务:一种是共同继承人先把被继承人的

39、债务一次清偿完毕后,再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分割剩余的遗产;一种是共同继承人先按应继份额分割遗产,然后分别清偿各自承担的债务。前者称为“总体清偿方式”,后者则称为“分别清偿方式”。相比较而言,两者各有优点,分别清偿方式中,各继承人的清偿责任明确;而总体清偿方式则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完整实现。实践中较常采取的是总体清偿方式。 对遗产已被继承人分割后的遗产债务清偿,对此,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

40、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81,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成因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中部分丧失,其余放弃;5、只有受遗赠人,但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6、只有受遗赠人,但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后仍留有遗产。,82,(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无业居民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

41、位村民或职工的,归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 3、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的充公,不影响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也不影响有权分得遗产的人的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四种人:一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二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三是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人;四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人。,83,【不定项选择】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无遗嘱,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

42、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归还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构成善意取得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补偿,D,84,【案例咨询一】 户口跟随亲戚具有房屋财产继承权? 我的户口和爷爷奶奶在一起,是否具有房屋的全部财产继承权?如果不能继承全部,那应该按什么法律程序进行呢?现在如果进行房屋财产继承公证,该如何去办理呢?还有就是我伯母一直都想在房产的问题上分的一杯羹,她是否有继承一部分的权力?我会遇到哪些阻碍呢?真的很急!寻求帮助请结合继承法规定,谈谈你的意见。,8

43、5,网上答复: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且前者为当然继承,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后者为优先继承,即有遗嘱时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依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因此依据法律你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你要想继承房子,只有你爷爷奶奶立下遗嘱,并指定你为继承人。至于继承公证,应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对你爷奶的遗嘱进行公证。而你的伯母依法没有法定继承权,但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你伯母符合这一

44、法定情形,应该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86,【案例咨询二】 丈夫去世,存款如何取出来? 家住海口市国贸三横路的孙女士的丈夫于2006年在外地死于车祸。2007年五一期间,孙女士在家收拾丈夫的遗物,在一本书中翻出一张显示余款为4.3万元的存折,估计是丈夫做生意的流动资金。孙女士拿着存折到其开户行取钱,但由于她不知道密码,银行拒绝她取款的要求。,实践中的做法: 1、先进行遗产继承公证(死亡证明-公证); 2、后凭公证办理取款手续(挂失 - 新密码取款)。,87,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 长子刘伯潇(96年6月去世):妻,夏桂兰;子,明川;女,明秀。 次子刘仲湘

45、:妻,赵秀兰;与前妻所生之女,明月;与赵秀兰所生之子,明山。 三子刘叔湖:妻,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94年8月去世):丈夫,马行空;女,马玉花。 刘惠良财产:17间房屋,11万元。,继承法,综合案例1,88,刘惠良遗嘱: (1)刘叔湖不孝,不得继承。(2)刘季南生活艰苦,分3间房屋1万元。(3)邻居张扬有情,分1间房屋,1万元。(4)朋友赵玉山有困难,分3万元。1996年1月赵玉山病故后,刘惠良口头表示将3万元给赵玉山的妻子和子女。 对刘惠良的遗产怎样继承?,继承法,89,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46、,90,分析: 1、本案继承人有:夏桂兰、刘明川、刘明秀、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其余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刘惠良遗嘱部分有效。应首先依遗嘱继承:张阳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其余遗产依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刘伯潇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分额,即法定继承部分遗产的1/3,由其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转继承;刘季南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涉及刘季南部分无效,依法定继承刘季南应继承部分,即法定继承部分遗产的1/3,由马玉花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部分遗产的其余1/3,由刘仲湘继承。,91,综合案例2,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

47、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92,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

48、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93,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94,分析,95,(1)本案被继承人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李树纲房屋12间系自建、李全喜房屋4间系与任平婚前所建,李山房屋2间系用复员费购买,均属个人财产,应列入遗产;三人在同一次事故中丧生,死亡

49、时间不能确定,依法律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判断死亡时间的 ,应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最先死亡;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因三人均有其他继承人,依法应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李树纲先死亡,其次李全喜,李山最后死亡。,96,(2)李玲是李树纲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树纲的部分遗产; 任平、李林是李全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全喜的部分遗产;何慧、李洁是李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山的部分遗产;李全喜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转由任平、李林、李山继承;李山应继承的李全喜的部分遗产,转由何慧、李洁继承。 李明星代位继承李全兴应继承的李树纲的

50、部分遗产。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视为放弃受遗赠,不得继承。遗嘱中遗赠部分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97,第十四章 继承法律关系,第一个问题:继承权 第二个问题:遗产,98, 一、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四、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第一个问题:继承权,99,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继承关系。 1、法律事实:死亡、留有遗产、有效遗嘱。 2、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内容:继承权、受遗赠权等。 (3)客体:遗产。,100,(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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