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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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计六章81条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已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从

2、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在2020年7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在生产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生产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在正本应当载明剂型,在副本应当载明车间和生产线。二、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生产办法施行后,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发的原有效期不变,重新发证的有效期自发

3、证之日起计算。,三、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委托生产制剂的,按照生产办法第十六条有关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规定办理,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等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委托双方在同一个省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受托方应当配合持有人提供相关材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车间和生产线开展现场检查,作出持有人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决定。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的,受托方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车间和生产线的现场检查,

4、配合持有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结论,作出持有人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决定。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GMP符合性检查。四、原已经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生产办法实施后,委托双方任何一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的,或者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的,原委托生产应当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的规定以及本公告的

5、要求办理。药品委托生产不再单独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五、2020年7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规定进行GMP符合性检查。,六、持有人委托生产制剂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后,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对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进行完善和补充签订。七、持有人试点期间至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获得批准上市的,其持有人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

6、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及检查要点的规定,依职责加强持有人在注册、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做好生产办法的宣贯和培训。要全面贯彻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大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跨省委托生产监管和信息通报,统筹安排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确保监管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监管不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九、生产办法和本公告中涉及的相关表格见附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特此公告。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2.药品

7、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3.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药品生产环节如何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为落实生产质量责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明确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提交、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要求。二是全面加强生产管理。明确要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

8、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坚持利剑高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细化药品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的具体情形。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增设了相应的罚则条款,保证违法情形能够依法处罚。,药品生

9、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药品监管部门生产监管事权如何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 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做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三是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

10、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四是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三、为什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应当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发证、到期重新审查、变更、注销、吊销等要求都进行了统一规定。一是从法律规定方面看。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

11、定,持有人作为从事药品生产的主体,无论自行生产药品还是通过委托生产药品,都属于生产行为,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二是从实际监管工作方面看。法律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从研制到使用以及上市后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对药品生产持续合规和变更管理等持续改进依法承担责任。持有人依法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与当前药品生产监管的政策和要求保持无缝衔接,更好地落实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持有人取得许可证后的相关行政管理措施。三是从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看。在持有人试点期间,持有人在招标、销售、税务等多方面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持有人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12、后,可以更好地释放政策红利,解决实际困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四、如何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是从事药品生产的起点,也是必要条件。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现场检查要求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从事药品生产,应当具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检验仪器设备、质量保证规章制度等5方面条件。另外,还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了特殊规定。二是规定了许可程序和时限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形,在规定时限

13、内作出是否受理、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明确了药品生产许可中所有时间都是以工作日计,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三是规定了变更内容。对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变更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时限等。对于不予变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规定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发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在综合评定后,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

14、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同时,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程序要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五、如何加强药品GMP质量监管?取消药品GMP认证发证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为了提高GMP实施的科学性,强化药品生产企业持续合规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进行了规定,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103号公告也进行了工作部署和要求。在GMP认证发证取消后,药品监管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GMP的监督实施,做好药品监管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认证,

15、不再受理GM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证书。取消GMP认证发证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仍然是药品生产活动的基本遵循和监督管理的依据,药品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上市后的动态监管,由五年一次的认证检查,改为随时对GM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的合规性,对企业持续符合GMP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监管工作重新进行了顶层设计,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检查频次及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通过上市前的检查、许可检查、上市后的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将执行药品生产质

16、量管理规范的网格织得更紧密,监管检查形式更加灵活,真正做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贯穿于药品生产全过程。三是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明确了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以及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信息中心等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机构的具体事权和责任。在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委托生产的总体要求,保证全国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尺度一致,有利于检查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使用,从而促进跨省委托监管能够落地实施。四是进一步做好药品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药品检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

17、品检查管理规定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下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执行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六、如何做好生产环节的跨省监管工作?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做好持有人委托生产特别是跨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监管事权划分。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负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跨省监管协同。对于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

18、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管理,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并可以根据通报情况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管信息更新情况开展调查,对持有人或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三是做好检查执法衔接工作。在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检查执法衔接,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七、持有人如何开展药品年度报告?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1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是持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持有人的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意识,增强持有人守法合规主动性,推动持有人持续改进质量体系,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水平,特别是督促持有人加强药品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理,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定,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同时,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

20、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年度报告。目前,国家药监局加快药品年度报告信息化平台建设。药品监管部门将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掌握持有人每年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推动药品生产监管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目标。,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八、持有人如何落实短缺药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

21、、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短缺药品报告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向社会发布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持有人停止生产列入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报同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持有人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停产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九、药品生产环节如何加强风险管理?为贯彻药品

22、管理法风险管理的原则,守住药品质量安全的底线,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措施,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依法报告并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持有人应当立即对相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的控制措施。强调生产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开展风险获益评估和控制,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企业遵

23、守药品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九、药品生产环节如何加强风险管理?三是强

24、化风险处置。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现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通过检查发现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发出告诫信,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对持有人应召回而未召回的,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四是强化问责处置。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生产环节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主

25、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一、简政放权,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生产监管办法采取一系列简政放权举措,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取消药品GMP认证。办法实施后,依风险为基础的检查,确认企业持续合规是未来监管的主要方式。以监管检查为核心的监管必将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和责任,促进行业逐步走向规范,高质量健康发展。药品管理

26、法实施后,药品生产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药品企业普遍感觉压力较大,生产监管办法出台后,期待变压力为动力,督促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改进药品质量体系,谨慎选择委托生产、委托经营合作伙伴,严格供应商审核,勇于承担质量责任,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最严标准。办法中明晰的责任规定,有利于企业积极履行责任,做到合法依规开展生产。,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一)严格药品生产准入,许可证实行分类管理第一,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充分考虑药品属地化监管的基本原则,除药品生产企业外,

27、将境内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均需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第二,从事制剂、原料药和中药饮片生产活动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提醒行业注意,原料药在我国实行审批制(关联审评审批)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三,生产许可证增加英文字母分类编码(第七十七条),大写代表生产主体类型,小写字母代表制剂属性,例如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C代表接受委托的生产企业,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二)取消委托生产单独审批,建立持有人委托生产管理的新模式委托生产

28、不再实行单独审批,按照生产地址变更程序办理,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事项变更范围,由省局审查决定。对上述变更涉及注册事项的,在省局批准后还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更新相关的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内容。明确委托生产责任链。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承担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的义务。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

29、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明确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二、全面体现四个最严,药品质量和安全重于泰山(一)强调生产活动“全过程”“持续”合规生产监管办法中多处强调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特别强调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主体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强调药品生产、原料辅料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办法给产业界一个明显的信号,取消GMP认证后,通过动态持续合规要求实际上加强了药品生产监管。这里重点强调“全过程”和“持续合

30、规”是生产监管办法的重点,应当全面把握,深入理解,务实推进实施。明确关键责任人配备与登记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独立负责质量管理和上市放行。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登记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中的关键人员,一方面明确责任人,另一方面,当出现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违法行为时可能处罚到人,涉及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一百二十三到一百二十六条等条款,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禁业罚等。,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明确出厂放行与上市放

31、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药品出厂放行,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药品上市放行,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执行此条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当前绝大多数情况下,生产企业即是持有人,可以整合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程序,采取单一放行程序。而对于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应当严格执行双放行要求。明确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的多项义务。主要包括持续更新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第二十四条)、年度自检(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第三十九条)、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第四十条)、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第四十一条)、工艺变更管理和控制(第四十

32、三条)、关键人员变更登记(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短缺药品报告(第四十六条)、境外持有人代理人和境外场地检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二)强化动态检查,开展以风险为基础最严格监管细化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落实要求。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分级管理、能力培训、行为规范、绩效评价和退出程序等规定,提升检查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建立持有人与药品生产企业属地化监督检查原则,必要时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按第五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

33、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管为基本原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办法还特别规定,省局可以依据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的跨省监管结果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跨省监管效能。明确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与注册现场核查的关系。第五十二条按照未曾通过GMP检查的品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同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省级药监部门自行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之前已经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省级药监部门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

34、查。,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确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检查频次,高风险药品提高检查频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三年内全覆盖;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抽查并且五年内全覆盖。省级药监部门有权合理调整检查频次。确立检查后监管新措施。第一,明确告诫信的发布条件。告诫信,是指

3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发出的信函。告诫信应当载明存在缺陷、问题和整改要求。发布告诫信适用于检查后需要整改的,以及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形。第二,对于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还要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第三,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四,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36、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报告。,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三)细化法律责任,对违法生产实施最严厉的处罚细化药品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对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未经批准变更、许可证超期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对于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履行质量管理、放行职责等违法行为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GXP)规定处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法规正文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

37、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规正文解读,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38、,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规正文解读,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39、法规正文解读,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药

40、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法规正文解读,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

41、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法规正文解读,第七条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

42、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规正文解读,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43、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法规正文解读,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

44、。,法规正文解读,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法规正文解读,第十二条

45、 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规正文解读,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46、、有效期限等项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法规正文解读,第十六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47、政诉讼的权利。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上述变更事项涉及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48、审评中心更新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相关内容。,法规正文解读,第十七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法规正文解读,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原发证机关

49、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符合规定准予重新发证的,收回原证,重新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重新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法规正文解读,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

50、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十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与原许可证一致。,法规正文解读,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法规正文解读,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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