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ppt课件(第五章: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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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法律关系,内容与要求:全面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重点把握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重点与难点: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分类;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如法、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大多都直接或间接地同此一概念相关联。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法律现象的

2、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法律关系,认识和研究法律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法学理论上的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比尔林的解释已经成为通说。 本书也采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练习题(司考2004 ),83.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

3、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4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2000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

4、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不是“合法、有效”)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思考: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思想意志属性的关系?,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中的法律关系,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

5、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三、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案例】“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

6、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法律关系的分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5、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6、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公法私法混合法律关系,【案例】四川宪法平等权案,2000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曾发生一起关于宪法平等权的案件。原告王勇等3名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去被告“粗粮王红光店”用餐。被告的广告上写着“每位十八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原告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以及

7、民法通则第3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侵犯了公民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因而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撤销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并返还对原告每人多收的2元钱。一审法院判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家不能对公务员消费者予以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对是否消费有充分的自由”。被告并“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决定对某一个群体和个人予以优惠”;且根据不同的群体以不同的

8、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增强竟争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属于“理解不当”,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后来,被告饭店自行撤除了关于公务员优惠的广告词。,四、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1、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个人合伙等)可以参与一定范

9、围的法律关系。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参与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中国有关法律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条约为依据。,法律关系主体,2、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法律关系主体,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

10、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案例】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1981年2月10日,石母由于妊娠难产,医院用产钳助产,在牵拉过程中,牵拉胎头较困难,7分钟(其中停顿并放松3次)后胎儿才娩出。当时新生儿皮肤青紫,经检查,新生儿头顶部表皮破2厘米1厘米,左颞下产钳伤1厘米,胎儿头顶部有9厘米8厘米血肿。当时夫妻俩谁都没在意孩子头上的伤疤会给以后来带来什么,所以在分娩后第六天产妇即出院。1981年10月11日,即石某(化名小石头)出生后

11、第九月,其父母发觉“小石头”的健康情况欠佳,便到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面黄,头呈方型,前囟未闭”。两岁多时,医生诊断“小石头”为先天性上眼睑下垂。三岁多时,“小石头”又被诊断为颅内高压,并开始出现步态不稳,头围增大的症状,即住进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拟诊为“继发性脑积水”。面对不幸,“小石头”的父母开始怀疑孩子的出生医院助产时的问题。1988年10月12日,在“小石头”父母的多方奔走下,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小石头”的病情作出了鉴定,结论为:确认因助产导致继发性脑积水的依据不足,不属医疗事故。无奈,石父母以“小石头”的名义,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对

12、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当时的“小石头”已经8岁了。法院于1998年6月1日正式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的继发性脑积水的病因及与产钳伤的关系等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继发性脑积水与其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及产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说明被告的行为具有导致原告病情的一定概率;同时因原告母亲系高龄产妇,又属过期妊娠,对胎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此客观条件虽不属原告的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根据上述理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案例】天

13、津荷花女案原告陈秀琴以被告魏锡林、天津今晚报社侵害了她以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艺名荷花女)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荷花女)之母,吉文贞15岁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望,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写成后投稿到天津今晚报社,并于1987年4月开始连载。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三次同人恋爱并接受对方聘礼,被天津帮会头目侮辱,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

14、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做某人之妾并接受聘礼。上述内容属魏锡林虚构。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因为作者使用了两人的真实姓名,虚构了有损二人形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于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0元,停止侵害。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无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法律

15、正确。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16、。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案例】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浙江省青年妇女郑雪梨的新婚丈夫罗峰供职于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5月29日,他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女)发生争执,将王莹杀死。检察院对罗提起公诉后,8月7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宣判后,罗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间,郑雪梨则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舟山市也没有人工授精的条件,拒绝了罗妻的请求。同年11月11日,罗雪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

17、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高级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拒绝。2002年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罗峰被执行死刑,郑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泡影。在本案中,作为死刑未决犯的罗锋在失去人身自由后,其是否还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还有生育权?,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

18、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 义务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 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法等原因所引起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是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行为能力在追究法律责任与免责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存在形式,其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

19、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由法律予以规定。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 (2)限制行为能力人。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3)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注意:民法与刑法中的规定,法人行为能力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0、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五、法律关系客体,(一)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二)特征 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 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 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法律关系客体,(三)种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4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

21、、空气;(2)国家所有的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法律关系客体种类物,丹尼斯霍普是美国月亮大使馆的总裁,他发现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有漏洞,即在这份外太空条约中,所有联合国成员都签署并同意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但该条约却没有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外太空星体。于是丹尼斯霍普向当地法院、美国、苏联和联合国递交了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丹尼斯霍普为月球、太阳系除地球外的8大行星及其卫星的土地拥有者。2005年9月5日,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月球大使馆)经工商注册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10月19日,正是开

22、始销售月球土地。谈起卖月球土地的起因,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捷说,买卖月球土地在美国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自己在1997年就开始关注此事,并与卖月球土地的美国月亮大使馆总裁丹尼斯霍普进行过交流。“趁着现在人类登月热的浪潮,我与美国总公司签定了代理协议,专门向中国人销售,并付给总公司许可费,保证最低销量。”李捷介绍,普通人只要花费298元人民币就能在月球及火星等星球购买1英亩(合6亩)土地,公司将发给购买者月球土地证书。购买者拥有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及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我们对它的定位是有无限增值潜力的礼品。因为普通人买下土地后主要是用来送人。普通人买下地后,若是各国的登月舱在你

23、购买的土地登陆,按理说要付给你相关的费用。”10月28日,北京月球大使馆有关财物被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扣留,理由是“涉嫌投机倒把”。随后,朝阳工商分局对月球大使馆的销售行为作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到:月球大使馆售卖月球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月球大使馆作出罚款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同时责令月球大使馆退还所售月球土地销售款。,法律关系客体种类,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法律关系客体种类人身,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

24、、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第四、人身(体)部分(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客体种类,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法律关系客体种类,4、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或行为结果。 有时候义务

25、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或效果。,法律关系客体练习题(司考2005 ),9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六、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关系

26、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以人们的意志是否转移作标准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51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

27、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案例】全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四川青城山年近七十的许绍芳由大儿子廖大志供养随其居住生活。但因大儿子和大儿媳李成柳嫌弃,许绍芳不愿再与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女

28、儿廖小玲得知情况后,向大哥廖大志提出自己愿意照顾母亲,廖大志夫妇当即答应了妹妹,由于廖小玲没有房屋居住,廖大志随即决定把父母分给自己的已经破旧的房屋转让给妹妹。2001年6月20日,廖大志和妹妹廖小玲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兄妹协议:哥哥廖大志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妹妹廖小玲,但廖小玲必须代为赡养母亲许绍芳。同时,协议还附加了“房屋的租用、改建、转让等权利均归廖小玲所有,哥哥廖大志无权干涉”等条款。把赡养母亲的义务有偿转让之后,廖大志再也没有回家看望过母亲。一年后,廖小玲居住的房屋因当地搞旅游开发而升值。此时,廖大志夫妇后悔当初不该把房屋转让给妹妹,在多次讨要房屋无果的情况下,2003年2月,廖大

29、志将妹妹廖小玲告上了都江堰市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当初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廖大志在诉状中称,当初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存在无效因素,其一是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其二是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存在不合法的情况。2003年10月,都江堰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史无前例的赡养义务转让案。法院经审理后一致认为,原告廖大志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且这份协议也确实能够保障老人晚年有所依靠。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这份协议有效。根据协议看,原、被告所转让的是对老年人的供养责任,供养责任是指物质上的赡养义务,而物质性赡

30、养义务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不会影响老人的权益。2004年1月20日,都江堰市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赡养义务转让案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廖大志的诉讼请求,指出赡养老人义务可以转让,原告转让给被告廖小玲的房产不应返还。本案中转让赡养义务的合同是否有效?从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的规定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推荐阅读资料】,1、美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陈端洪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 id=18895、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7、苏联尼格亚历山大洛夫: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宗生、孙国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8、舒国滢:“人”的法律意义,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29、王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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