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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培训材料,安全监察局二一七年七月,目录,一、前言,二、事故案例,三、公路工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四、安全管理要点,五、安全技术,六、风险分析,七、良好实践,八、典型缺陷,一、前言,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公路发展的飞速期,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并没有跟上发展的节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形势严峻。分析总结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对于促进我国公路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特点 1)事故类型分散。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五大伤害事故依次是坍塌事故、高
2、处坠落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和物体打击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1%。 2)事故发生集中。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工程类别分析发现,桥梁施工、路基施工和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对较多,分别占事故总数的47%、29%和19%,占死亡人数总数的44%、27%和25%。,3)事故后果异常严重。公路工程建设自然环境复杂,工程规模宏大,工程建设事故常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4)安全事故的多发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增加了安全事故预防的难度。统计发现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类别具有重复发生或多发性,如坍塌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等,由此,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具有其内在规律性,针对事
3、故发生的原因,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没有对安全事故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目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主体大多追求的是直接经济利益,不注重施工安全管理,普遍存在安全管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如:安全防护极其简陋,特别是连高空、水上、深基坑和高边坡下以及隧道开挖道坑内等高危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措施也得不到有效保障。,3)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绝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劳务工,施工安全知识相当缺乏。即使采取了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还是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4)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项目部编制的安
4、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往往是为了应付检查,东拼西凑而成的,安全管理方案没有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非常空洞,也无法落实。项目部不设专职安全员,没有人来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有的安全岗位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起不到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作用。5) 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但我们只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狠抓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M:温岭:工地高空坠下钢管.mp4,M: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审宣判:15人获刑 最长6年.qsv,太原南站对面一工地塔吊倒塌事故htt
5、ps:/,二、事故案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进行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原因:,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
6、,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4、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间接原因:,1、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2、经营管理混乱。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3、监理不到位。4、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人受到行政处分 2人被建议追刑责,4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2人被建议追刑责,5人被追刑责 2人受到行政处分,总承包单位21人被追责,涉及集团总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层级:,事故刑事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
8、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1、被告人杨泽中(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有期徒刑6年; 判决原因: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被告人王京立(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有期
9、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3、被告人王英雄(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原因: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被告人曹晓凯(北京建工一公
10、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5、被告人荆鑫( 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原因:公诉人指出并非像其所述仅在工地打杂,就连钢筋施工方案,也是由其负责编写的。在公诉人出具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显示,荆鑫所在的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发现实际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应当进行纠正,不过其并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应尽职责。 6、被告
11、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有期徒刑6年; 判决原因: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7、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
12、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8、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上),负责劳务技术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9、被告人田勇(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原因: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
13、中规定不符。 10、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有期徒刑3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法院: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11、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有期徒刑3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
14、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2、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有期徒刑5年; 判决原因: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13、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
15、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14、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监理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16、监理责任。,15、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原因: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相关法律知识,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这种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
17、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 三是该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18、期徒刑。”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
19、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4
20、、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
21、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
22、章作业的行为。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安全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23、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建设施工事故调查基本做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质检总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事故现场勘察,搜集现场相关证据;(2)查明事故发生的时
24、间、地点和经过;(3)查明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人);(4)查明发生事故的建筑物、桥梁、隧道、各种装置、设备设施的设计、生产、使用等情况(物);(5)查明事故涉及的业主、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和设备设施的工作及运转情况;(6)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查明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8)提出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初步意见;(9)提出预防事故的针对性措施;(10)查明其他与技术原因有关的情况;(11)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12)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组,(1)查明事故涉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2)查明事故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情况;(3)
25、查明相关岗位责任制情况;(4)查明相关岗位人员持证、培训情况;(5)查明企业(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职工履行安全职责情况;(6)查明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7)查明其他管理方面的原因;(8)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的事故责任;(9)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0)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11)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12)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管理组,(1)负责筹备调查组成立等各项工作;(2)负责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3)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方案抓紧工作;(4)负责事故调查相
26、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5)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6)负责事故调查组的保障工作;(7)负责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8)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9)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综合组,三、公路工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路工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一)安全生产法摘要(2014)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27、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
28、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9、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31、、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32、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3、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
34、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四、安全管理要点,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责任分清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值班、例会、检查、
35、验收4.安全教育培训:三级、换岗、转岗、持证上岗5.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专项方案、交底6.安全管理措施:现场作业、管理活动的控制7.设备管理:进场验收、操作规程8.安全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指示9.安全检查:三定10.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计划:事故处理11.安全专项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夏季施工、公司“10.12”安全生产月、冬季施工,(一)安全专项方案实施管理 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建质【2009】87号)执行。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有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还应有专家论证和落实论证意见的文件。 3、
36、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应遵循: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4、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执行。 5、项目论证应存档过程资料:论证报告,经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 论证报告由专家组签字,经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由施工
37、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6、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
38、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7、管理流程,安全专项方案识别、确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与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指定专人监护、过程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住建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要点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
39、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七、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八、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九、塔式起重机顶升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应进行配平。顶升过程中,
40、应确保平衡,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十、起重机械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拆卸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十一、辅助起重机械的起重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索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十二、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一、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二、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
41、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 三、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五、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六、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七、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八、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
42、护,保证排水畅通。 九、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十、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一、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 三、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模板支架材料
43、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六、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八、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 九、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十、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
44、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相关案例,高墩模板爆裂 2011年XX高速公路“5.17”立柱模板爆裂事故 事故经过: 2011年5月17日12时许,XX高速公路B3标X桥大桥左线2#墩进行第二节墩身浇筑(第一节墩高13米,第二节浇筑高度10.6米)时,发生模板爆裂,导致正在浇筑的墩身倾斜倒塌,4根缆风绳断裂,现场作业的4人从23米高处坠落后死亡。 直接原因:(如图所示) 模板底部及侧向的螺栓未按规定上足并拧紧,模板与中系梁连接处爆裂,加之施工时出现突风,导致墩身倒塌,发生高坠死亡事故。,根本原因 1.模板设计存在缺陷,本身材质质量不过关。模板的钢板有夹层且已生锈;因为
45、周转多次,钢板抗压能力降低,施工所产生的各类荷载超出了其承受范围而发生爆裂。 2.模板连接螺栓存在问题,包括螺栓本身质量问题和安装问题。螺栓多次使用后,螺杆及刻丝刚度疲劳损伤、性能降低;螺栓连接时图省事,不按设计要求如数安装螺栓,甚至隔一上一,造成模板连接强度和整体抗拉能力的降低。 3.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模板及配件进场时未检测,模板安装后无验收;未按规定编制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专项施工方案,浇筑的方式、速度全部由操作人员自己随意控制;高大模板无防倾覆措施;浇筑时无专人对模板变形情况进行巡查;未按要求设置独立的脚手架和作业通道,供人员上下的爬梯附着在模板上。 4.混凝土浇筑工艺安全考虑不周。为减少
46、接缝,确保墩柱外形美观,施工采用泵送混凝土工艺,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的一次性浇筑量。为增加砼的流动性与和易性,混凝土中添加了缓凝剂,从而延长了初凝时间。,模板爆裂事故的共同特征 模板本身纵向开裂,或模板连接螺栓断裂、螺帽崩掉,导致混凝土外泄,墩柱坍塌。 大多数事故发生在混凝土浇筑临近结束、底部混凝土未初凝时。由于缺乏独立的施工作业平台,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死亡。,重庆丰都长江二桥4号墩围堰坍塌事故 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时33分,由中交路桥华东公司承建的重庆丰都长江二桥项目,在进行4号墩围堰桩头混凝土凿除和清理作业时,围堰倾覆坍塌,造成11人死亡。,事发时,将浮吊(80吨起重船舶)起重臂
47、拉折并部分沉入水中,围堰沉入江中,拉断浮吊吊臂,吊臂被拉入水中,围堰:为建造水下永久性建筑设施而修建的临时性围护结构作用:构建一个作业环境,防止水和土进入施工场所,一般在永久性建筑设施完工后拆除,安装中的4号墩围堰,围堰内径21米、外径23米、高37米,事发时水位为169米,围堰出水面5米。,安装中的4号墩围堰,围堰分内壁、外壁两层,内空厚度1米,围堰坍塌前全景:,4号桥墩围堰,事发时10人进行清淤清渣,4号桥墩围堰内部,8根桩基已完成,根据调查,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一,4号墩围堰加高部分结构与构造不合理,在水压力作用下,钢板应力达259兆帕,超过容许的170兆帕,造成围堰倾覆坍塌。,工期
48、调整到蓄水期(10月之后)施工,围堰设计“设防水位”由155米调整为173.5米,仅直接加高围堰,水平加劲环板竖向间距未加密,围堰钢板未加厚,竖向加劲肋(角钢)型号未增大,原定于在低水位期(5-9月份)施工,围堰设计“设防水位”为155米,事发时,水位高168.4米,每平米外表侧向水压力较原设计增加13.4吨,(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公路施工涉及承台墩身施工、连续梁施工、箱梁架设施工,各个分项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涉及到高处作业,高处坠落的风险极高。 1、墩身钢筋绑扎施工 2、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施工(包括墩身内外脚手架) 3、模板安装与拆除施工 4、连续梁(支架、挂蓝)施工 5、基坑、脚手架、墩身临
49、边等施工 6、箱梁提运架施工 7、其他高度2米及2米以上的施工作业等 高处作业的分级 2m-5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2m。 5m-1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3m。 15m-30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4m。 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5m。,高处作业人员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同 临边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洞口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攀登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悬空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操作平台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交叉作业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 1、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方面 2、临边、孔洞、脚手架等高空防护安全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
50、术交底坠落危险作业现场控制 1、必须认真计划和审核每项涉高空工作,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职责。 2、辨识及查找坠落危险。 3、努力用技术措施消除坠落暴露风险。 4、考虑所有消除或减少坠落暴露的选择和方法。 5、工作顺序(要优先考虑防护措施落实,不可本末倒置). 6、可供选择的保护措施. 7、现场监督及纠正违章,及时消除坠落风险。,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措施 一、管理措施 作业人员要明确岗位责任,熟悉作业方法,掌握技术知识,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 二、防护措施 除在危险部位设置护栏,立网、满铺架板、盖好洞口外,还应在操作人员下方设平网和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防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