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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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分论,第七章侵权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2022/11/23,第一节监护人责任,一、监护人责任概述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责任亦称法定代理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022/11/23,2,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1、过错推定原则2、公平分担原则作为补充,2022/11/23,3,(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1、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加害行为的违法性。2、主观过错; 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对行为人负有监督职责的

2、监护人的过错,该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2022/11/23,4,3、因果关系。(1)加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监护人疏于监督与损害事实之间也有因果关系。,2022/11/23,5,三、监护人责任的承担,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022/11/23,6,应注意三个问题:1、夫妻离婚后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问题;2、被监护人死亡的侵权责任主体;3、单位监护人的责

3、任承担。,2022/11/23,7,第二节 无意识侵权责任,一、无意识侵权责任的概念 无意识侵权责任系指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导致其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2022/11/23,8,二、无意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被侵权人须收到损害;3、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须处于丧失意识或失去控制能力;4、侵权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2022/11/23,9,三、无意识侵权责任的承担,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

4、受害人适当补偿。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2/11/23,10,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一、用人者责任概述(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实际用工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022/11/23,11,用人者责任的基本特征:(1)导致责任的行为主体特定化;(2)引发责任发生原因特定化;(3)责任对象即受害人特定化;(4)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2022/11/23,1

5、2,(二)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用人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用人者侵权行为发生;(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22/11/23,13,二、用人单位责任,(一)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1、致害行为须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2、工作人员的行为须为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3、工作人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且造成第三人损害。,2022/11/23,1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022/11/23,15,(二)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追索权,尽管侵权责任法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

6、人员有追索权,但立法者倾向肯定用人单位享有追索权。,2022/11/23,16,三、劳务派遣责任,(一)劳务派遣的概念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之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2022/11/23,17,(二)劳务派遣的责任,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2022/11/23,18,四、个人劳务责任,(一)劳务关系

7、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通过订立劳务服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022/11/23,19,(二)个人劳务责任的承担,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022/11/23,20,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责任概述(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2、客体的特殊性; 3、损害后果的特殊性。,2022/11/23,21,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一)

8、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但也不排除网络技术服务者在个别情形下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2022/11/23,22,(二)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帮助网络用户侵权而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形式。在这里,所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造成的损害与网络用户具

9、有共同过错,故意而应由两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022/11/23,23,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2/11/23,24,1、网络服务提供者依“通知规则”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1)通知的意义及其必要性 所谓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实施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后,将其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意思表示。,2022/11/23,25,(2)通知的形式 侵权

10、责任法并未对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规定任何形式要求。从文义上看,任何形式的通知,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属于有效的通知。,2022/11/23,26,(3)通知的效力 通知到达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采取的此种措施被称为“取下”义务,是通知产生的直接效力。,2022/11/23,27,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即发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违约责任豁免效力。当网络用户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抗辩。由于此种效力是在网络服务提

11、供者收到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发生的,故又称为间接效力。,2022/11/23,28,(4)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通知作为的后果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害扩大的,其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2/11/23,29,2、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知道规则”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其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2/11/23,30,3、两种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 上述两种连带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递进关系,更非包含关系。如果

12、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知道”,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其无法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之规定发出通知。,2022/11/23,31,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又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它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2022/11/23,32,(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因设备、设施而产生

13、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障其经营、活动场所使用的建筑物及配套服务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使之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或法律计可的基本安全标准,即应承担物的安全保障义务。,2022/11/23,33,2、因服务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应当是安全的,即应承担因服务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3、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当向消费者或活动参与人提供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外,还负有主动防范外来危险发生的义务。,2022/11/23,34,(三)安全保障义务

14、的范围,1、义务主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两类: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二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2022/11/23,35,2、保护对象,此外之社会公众包括但又不限于如下三种人:一是作为经营者服务对象之顾客或称消费者,他们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往往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曾经存在合同关系。二是顾客的关系人,如陪伴顾客或者消费者出现在公众场所的近亲属或其他亲友。三是群众性活动的参与者,如体育比赛之观众、音乐会之听众、展销会之参观者、人才招聘会

15、之招聘者与应聘者等。,2022/11/23,36,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的性质来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范畴。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 1、行为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2、相对人受到损害。 3、义务人具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22/11/23,37,(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形态,1、直接赔偿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由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2022/11/

16、23,38,2、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由加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022/11/23,39,第六节 教育机构责任,一、教育机构责任概述(一)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制

17、度。,2022/11/23,40,(二)教育机构责任之界定,1、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 只有当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负责。2、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空间 学校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应该是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2022/11/23,41,3、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他们遭受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权益损失,其主要原因是:合理划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仅涉及受害人的保护问题,而且涉及受害人的行为自由问题。,2022/11/23,42,二、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按行为能力区别教育机构责任归责原则的模式

18、,其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显然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2022/11/23,43,同时在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显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022/11/23,44,三、教育机构责任的类型,(一)直接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直接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2、须有教育机构的加害行为。

19、3、教育机构的行为与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伤害的发生有过错。,2022/11/23,45,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2)学校是否对学生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3)学校是否能尽相应的注意义务。,2022/11/23,46,(二)补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在该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的责任形态。,2022/11/23,47,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系由第三人所致。2、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3、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与学生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2022/11/23,48,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则是:第一,第三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责任时,才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责任,则教育机构不再承担责任。第二,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根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2022/1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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