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内资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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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法律制度关于企业设立、企业组织、企业运行和对企业实施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投资者受否有涉外因素,企业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出资方式与责任形式不同,企业的分类,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普通企业、特殊企业,我国企业(法)的体系,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993年,集体企业,第二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一、概念: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地位:法人企业三、设立:申请审批登记四、组织机构: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1)投资人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经营实体。(2)产权关系与组织管理其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企业事务管理归出资人绝对控制与支配。(3)责任承担其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3、无限责任 (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魏某申请开办“龙发小商品批发店”,个人积蓄3000元,父母赠与7000元;承租店面,价格每月1000元,并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申报出资8000元;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但因魏某不懂经营,未进行市场调查,凭个人喜好进货,经营不到2年,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杨某某、殷某某、舒某某借债各2000元,欠房租6000元;各债权人

4、不断上门讨债,魏某无力支持,以企业所剩价值8000元的货抵补债务,并说,注册资本也为8000元,以此为限;各债权人一致认为魏某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 债权人杨某得知魏某开办小商品批发店时,魏某的父母资助7000元,提出,该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魏某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魏某则认为该批发店为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各债权人共同将魏某某诉至法院。问题:1.龙发小商品批发店是否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龙发小商品批发店的债务应由魏某某个人还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16条、第47条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第11条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18条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3条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登记机关,设立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第9条,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13条,受理,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第12条,引 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顾勇,我(国有企业职工)要创建一家独资企业,它应该是:1.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桌椅;因为注册资本越低,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3.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

6、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4.雇用3名职工,支付的工资,但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项目由职工自己解决。5.既然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挂一块招牌就可以了。6.聘用一名经理管理企业,但重大事项由自己决定。经理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行为,由经理自行负责。7.业务较少,不设置帐簿和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投资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一个自然人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具有中国国籍第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投资人 第五,依法负有竞业禁止的人,不能作为经营相应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的美容院,赵甲,男,赵某长子,19周岁,某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赵丙,男,

7、赵某次子,15周岁,初中毕业后在某美容培训班学习美容,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赵乙,女,赵某长女,17周岁,大学学生,从事网页设计和维护工作,收人颇丰,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周某,女,赵某之妻,45周岁,美国国籍,随家人在国内居住;,赵某,男,户主本人,47周岁,某县国家税务局局长;,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

8、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9、,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

10、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竞业禁止的相应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某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负责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

11、约定,对于金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事务,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否则甲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在随后的经营管理中,乙与某合伙企业协商一项商标转让事宜时,考虑到转让的金额不可能超过5万元,乙并未征求甲的同意,最终达成的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约定:分支机构在3个月后向该合伙企业转让某一未注册商标,转让金额为4万元。3个月后,由于甲已经将该商标转让给其他人,导致分支机构不能按照约定转让商标,由此造成该合伙企业损失达1万元。问题:1.应该由谁承担该合伙企业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2.乙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什么?,1.事务管理的方式第19条第1款第一,自行管理第二,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权利

12、范围第19条第2、4款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义务(1)一般性义务第19条第3款、第38条(2)禁止性义务第20条、第40条2.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财务会计管理 第21条(2)劳动管理 第6条、第22条、第23条(3)组织人事管理(4)税收管理第4条第2款(5)其他事务信贷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

1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

14、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

15、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3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8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16、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企业财产不受侵犯第5条、第17条 自主经营权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第6条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第24条拒绝摊派权第25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4条(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4条第1款依法缴纳国家税收第4条第2款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21条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6条、第22条、第2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

17、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的事由第26条(二)清算1、确定清算人第27条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第27条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第30条4、财产的清偿顺序第29条5、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第28条6、注销登记第32条,案例分析企业解散与清算,某个人独资

18、企业由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消费者赵某损失6000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4000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投资人钱某交纳4000元罚款,向税务部门缴纳所欠税款2000元,支付给职工孙某2000元工资,并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1000元后,简单编制了一份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不久赵某找到钱某要求索赔。企业的债权人周某听说企业解散了,也找到赵某让其清偿2000元的债务。钱某的个人可执行财产只有5000元了,钱某让他们看着办吧。【问题】1钱某的财产处理顺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处理?2除对财产处理的有关内容外,还有哪些有关解散的事宜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

19、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

20、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节

21、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六、入伙和退伙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法第2条1.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合伙企业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57条 4.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引例:合伙企业方案选择,某市公民李军同其朋友王宏、吴玲准备办一家企业从事餐饮业。关于如何合伙,形成了以下几种初步方案:第一种方案:三人共同出资,李军为负责人,无限责任;王宏和

22、吴玲则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种方案:由李军出资,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军再找一家国有企业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种方案: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方案:由李军一人出资经营,一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之区别?,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参加主体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自然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混合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

23、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

24、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55条第1款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107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

25、责任的规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第61条、公司法第15条(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第4、5、18、19、63条(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16、17、64、65条(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15、56、62、94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的程序第9-12条、第95条第1款订立合伙协议出资的履行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合伙企业法第18、63条,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

26、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63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合伙企

27、业法第16、17条,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企业法第64、65条,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

28、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

29、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

30、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他4位合伙人,刘某,普通合伙企业(400万)(产品生产),田某,银行,1台机器设备,借款5万,期限6个月,抵押,(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第20条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1.财产的分割第21条2.财产的出质第25、72条3.财产的转让第22-24、73条对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三十日通知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

31、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22-24、73条,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2、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5、72条,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李某、夏某、杜某、薛大、薛小五人共同出资7.5万元(每人1.5万元)开设普通合伙企业“旺日”火锅店;合伙协议约定:薛大(

33、负责人)、李某(采购)和杜某(财务)执行企业事务;损益分配比例为薛大(30%)、李某和杜某(23%)、薛小和夏某(12%);依法定程序2010年4月开业,薛大、李某、杜某三人共同招聘三名服务员;薛大做主雇佣一名厨师;营业期间,李某将购买的食品加价卖给火锅店,夏某质疑,被拒;2010年10月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受害人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共计6万元,经查,食物过期变质导致;有关部门责令火锅店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职工、受害人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五人互相推委,不予承担责任。法律问题1.该企业此种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2.各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3.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

34、应如何承担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的方式2.事务执行与监督3.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损益分配(二)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70、71条3. 有限合伙企业利益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69条,1. 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具体方式:第26条、第31条第6项(1)全体合伙人共同或分别执行(2)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3)委托数名合伙人(共同或分别)执行(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 事务执行与监督,(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共同决定、相互监督(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第27-28条

35、、第29条第2款(3)各合伙人分别执行第29条第1款(4)外聘经理第35条,3. 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法第30条 (1)依合伙协议约定(2)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3)依法律规定第31条 第97条,4. 损益分配,(1)损益的内容 合伙利润 合伙亏损(2)损益分配原则第33条一般原则依合伙协议约定补充原则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公平原则,合伙企业法第27-29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

36、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法第30-31条,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

37、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

38、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法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

39、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0、(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合伙企业法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70、71条,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97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

41、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37条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2.合伙人的债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李某技术出资2万,麦某现金出资5万,秦某,小女孩,清清茶坊,年终结余3万,李母患病,李向秦借款2万,期限6个月,利息600元,负责经营,为减轻李某压力帮忙送茶,常来喝茶,积欠50

42、00元,不慎打翻茶碗,烫伤女孩,要求赔偿10万元,问题:本案中的各种债务应如何偿还?,要求李债务抵消,或代其管理茶坊,1.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第38-40条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可按比例承担)(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第57-58条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内,故意、重大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人主观态度区别对待)(3)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部分,普通合伙人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第82-

43、84条,2.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禁止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41条清偿顺序: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 合伙企业法第42条 (2)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 合伙企业法第74条,六、入伙和退伙,2009年9月王海(4万元)、李平(3万元)、俞颖(3万元)三人共同出资开设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综合商店。合伙协议约定:三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盈亏。2009年10月开业经营。2010年2月,为解决资金不足,向该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2010年6月,李平要求将自己财产份额转让给舒立欣后退伙,王海、俞颖表示同意。2010年7月1日,李平办妥

44、了退伙手续,企业进行了变更登记。2010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11年1月,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解散企业,分配现有财产5万元,对银行贷款的清偿未作处理。2011年2月,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企业偿还全部贷款,四人互相推诿。,(一)入伙,第一,方式:1.直接投资入伙2.接受转让投资入伙3.因继承而入伙第二,条件:第43条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3.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第三,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44、77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二)退伙,第一,种类1.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第45条(2)通知退伙第46条

45、第47条 2.法定退伙 第48条、第78-79条 3.除名退伙 第49条 第二,法律后果1.财产继承 第50条、第80条 2.退伙结算 第51、52、54条 3.责任承担 第53条、第81条,七、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分别出资4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依合伙协议,企业于2009年12月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只有钱某愿意继续经营,其余3人不愿继续经营,决定解散。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通知并公告了债权人,经过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一系列活动,查明情况如下:合伙企业现有财产66万元,对外没有债权,欠缴税款11万元,合伙企业债权

46、人共申报债权总额22万元,拖欠企业职工工资8万元,拖欠职工社保费用2万元,清算费用3万元。清算人按上述情况对企业财产依法进行了处理,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了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2010年3月20日办理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2011年4月,周某从国外归来发现对其负有30万元债务的该合伙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就找到孙某要求其偿还债务,孙某拒绝,周某向法院起诉。问题:1.清算人查明情况后,应该如何处理企业财产?2.孙某对合伙企业所欠周某的30万元债务是否应当清偿?,(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92条第1款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立清算人第86条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第88条第

47、1、2款3.清算期间的要求及事项第87条、第88条第3款4.财产清偿顺序第89条5.注销登记第90条6.合伙人持续的偿债责任第91条、第92条第2款,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

48、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

49、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企业法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57-58条,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8条合伙人执业

50、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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