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条约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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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条约法,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与特征 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主要是: 1、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 2、受国际法支配 3、是书面协议,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1951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根据这项法律,伊朗政府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了国有化。这就引起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更大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国政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

2、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不接受英国关于1933年特许权协定既是一项契约、又是两国之间的条约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 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因此,英国政府不能援引1933年协定,要求伊朗对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格陵兰案 1931年7月10日,挪威政府发布了一个公告,宣称它已经占领东格陵兰的某些领

3、地,针对此单方面宣告,1931年,丹麦政府在常设国际法院对挪威政府提起诉讼,丹麦认为挪威上述关于占领的宣告以及该政府就此采取的的任何步骤都是对现有法律状况的破坏,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挪威政府则请求法院宣告,丹麦政府对艾里克-劳德斯地区没有主权。 该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争点是,有关丹麦驻挪威公使在同挪威的外交部长伊伦会谈中口头请求和答复是否构成两国间有效条约的问题? 1919年7月14日,丹麦驻挪威公使,在同挪威的外交部长伊伦会谈中口头提出了一个请求,内容是,丹麦政府要求挪威政府不反对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于全部格陵兰,对此请求,挪威外交部长伊伦与同年同月22日,向丹麦公使口头作出的回复是,

4、挪威政府将对本问题的解决不提出异议,但后来对于伊伦做出的这个口头答复,挪威政府的答辩主张,他不过是申明挪威在将来的谈判中将采取的一个亲善态度的外交保证,而不是具有条约效力的,即可以约束挪威政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保证,挪威政府进一步的抗辩主张是外交部长是无权用这种表示来拘束其本国政府的,因为国际法只是对属于外交部长的宪法权限内的那些行为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常设国际法院判决支持了丹麦政府的主张,判决认为这种性质的答复,对一个外国的外交代表提出的请求的答复,对其本国政府是有拘束力的,对于该案所涉及的是否可用口头方式缔结国际协议的问题,即使对此案判决,只有一些异议的法官也得出了非常明确的肯定结论,在这一

5、点上,当事国已经取得了一致,并且这点可以确定地被认为是将来问题解决的基础,丹麦政府的请求和挪威政府的答复之一致点是,在解决将使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及主权,与全部格陵兰的问题中,挪威政府不得提出异议。,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 (一)条约的名称 条约的名称有条约、公约、宪章、规约、盟约、组织法、协定、协定、议定书、换文、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宣言、声明等等公报、宣言、声明、备忘录是否是国际条约取决于文件的内容和性质。 (二)条约的种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政治条约、文化条约、经济条约、边界条约等开放性条约和封闭性条约,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能 (一)缔约权能概述 缔约

6、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是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 缔约能力与缔约权是相互联系的。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无缔约能力的实体就不存在由谁和如何行使缔约权的问题;缔约权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缔约能力必须通过具体的职能部门行使缔约权来实现。,(二)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相对于其他国际法主体而言,国家的这种能力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是国家自身固有的,其适用的范围比其他国际法主体更广泛。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职权,由各国的国内法,通常是宪法来规定。 一般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

7、机关或外交机关对外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缔约权应由一国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地方政府经特别授权才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缔结国际协议。国家的代表通常必须持有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该组织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书。如果各方同意,可以豁免其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下列人无需出示全权证书: 第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 第二,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为了议定该国和有关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约文; 第三,国家任命派往国际组织或其某一机关的代表:为了在该组织

8、或机关内议定条约约文; 第四,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为了议定派遣国和该组织间的条约约文。,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2003-1-20)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B,(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与国家相比,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来自于该组织章程的规则的明示的和暗含的授权,而非本身所固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权和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范围。 国际组织的缔约权,也由该组织的规则确定,一般是由行政

9、首长负责对外谈判缔结条约,审议机关负责认可或确认条约。国家的缔约代表通常是通过持有授权证书来证明其缔约权限。,二、缔约程序 (一)议定约文 谈判过程就是约文的议定过程,双边条约通常在提议缔约的一方提出的草案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草案,也可以双方互换草案供对方确定谈判方案,双方共同议定约文。多边条约的最初谈判草案的形成有两种,由常设的编撰机构或临时设立的其他委员会起草;由有意缔约的国家提出各自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协商出统一或单一草案。,(二)认证约文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确认所拟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除经修正程序,不得更改的缔约程序。 签署通常是指缔约代表正式代表其所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条约文本上

10、签署姓名,表示认证约文和有同意受条约约束约束意向的缔约行为。 待审核签署或草签是非正式的或不完全的签署。 待核准签署又称暂签,是指缔约代表在条约约文之后签名,待其所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确认后,就具有正式签署效力的一种非正式签署行为,如果得到确认,签署的效力可追溯至暂签之日。,(三)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 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以有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其所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式所表示。新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还有继承。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与国家相似,只不过相当于国家批准条约的行为,被称为正式确认。 签署,除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意外,也可以具有表示同意

11、受条约拘束的意义。以签署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程序便捷,效率高。,在下列情况下,条约必须经过批准或正式确认:第一,条约如此规定;第二,另经确定,谈判方如此协议;第三,谈判方已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或须正式确认之签署;第四,谈判方代表的全权证书表明或在谈判时已表明应当如此。 确立批准或正式确认程序的目的,主要是权力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或立法职能的需要。,(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有的双边条约还需要交换批准书,按照惯例,如果条约在一国签署,则一般应在另一国交换有关文书。 需要批准或核准的多边条约,依照国内法或内部法批准、核准或正式确认后,通常应当向条约的保管机关交存批准书或类似文书。,中华人民共

12、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第八条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

13、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第九条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的协定签署后,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记外,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交收伊犁条约 1871年7月,沙皇俄国趁中亚浩罕汗国军官阿古柏侵占新疆并向东进犯之际,出兵占领了伊犁地区。清政府与之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1875年,清政府任命陕甘总督左宗棠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1876年4月,左宗棠进军新疆,于1877年12月击溃阿古柏,

14、收复了除伊犁地区以外的全部新疆领土,粉碎了英、俄两国妄图通过支持和利用阿古柏变新疆为其殖民地的阴谋。1878年6月,清政府任命崇厚为钦差大臣,赴沙皇俄国谈判收复伊犁事宜。,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胁迫下,未经清政府允许,擅自与沙俄在黑海之滨的里瓦吉亚签订了交收伊犁条约(即里瓦吉亚条约)、瑷珲专条、兵费及款专条以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中规定:1.俄国归还伊犁地区,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特克斯河流域一带割让俄国,酌改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地区两国边界。2.俄商在中国蒙古地方和新疆全境免税贸易,增辟中俄陆路通商新线。3.赔偿俄国兵费和“补偿”俄民共500万银卢布(约合白银280万两)。4.增设嘉

15、峪关、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古城等七处领事。据此,伊犁虽归还中国,但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处于北、西、南三面受敌的境地。交收伊犁条约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崇厚卖国。清政府也认为“俄人与崇厚所议约章,流弊甚大”,拒绝批准该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判断:国家对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条约有批准的义务。,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同意受已签署或已生效的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的拘束的国际法律行为。传统意义上的加入仅限于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但现在的实践证明,可以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已签署但未生效的条约。 加入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尤其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有些多边

16、条约指向特定国家开放。双边条约,通常没有加入问题,不开放的多边条约,增加新缔约方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七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一、本公约自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5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第六十八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当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为本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 条约之保管机关通常在条约中指定,可以由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行政首长担任。联合国秘书长作为

17、保管机关的条约已经有500多项条约。保管机关之职务系国际性质,有秉公执行其职务之义务。 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判断: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不能生效。,例: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 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 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A,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六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

18、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

19、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条约保留的定义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条约的完整性 条约的普遍性,二、条约保留的范围 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

20、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无须各缔约方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或者相关保留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2、如果从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以及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间全部适用是每一个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 3、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另

21、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凡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所有规定外:(1)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2)如果保留经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接到保留的通知

22、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即被推定为已为其所接受。上述两个日期以较后的那个为准。,(二)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根据“两公约”第21条的规定,依照国际法或这两个公约有效成立的保留的效果,只及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方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该另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上,依保留的范围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也就是提出保留的当事方和接受保留的当事方之间适用依照保留的范围修改过的条约;在其他当事方相互之间,则不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

23、条约的规定,也就是不受条约的保留的影响。,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则在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仅在保留所排除或修改的范围内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这就是说,反对保留的意见只要不反对条约在反对国和保留国间生效,就意味着条约在两国间生效。,四、条约保留的程序 根据“两公约”第23条的规定,保留、明示接受保留以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知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方的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撤回保留、撤回对保留的反对,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子邮件和传真等形式通知条约保留也是可以的,但应以书面正式照会为准。,中国对维也纳

24、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的特权与豁免提具保留,因为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尚未承认梵蒂冈教皇国。 中国政府对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8 条第1 款 ( 甲) 项提具保留,除了我国 宪法 和 工会法尚未赋予工人罢工权的原因之外,还有基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的政治考虑。,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就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主要涉及条约的有效期,有七天的条约,通常在条约中明文规定有效期或有效期的延长问题,造法性条约,包括国际组织的章程,一般不规定有效期,其使用时间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条约的规定不溯及既往。条约的冲突是指同一条约对当事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规

25、定不一致,而无法同时执行这些规定的矛盾状态。,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正式开始对各当事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各当事方自此承担条约义务和享有条约权利。 公约规定,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该条约的规定或依各谈判方之间的协议。 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一般有:(1)自签署之日起生效。(2)自双方均履行完毕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或之后若干天开始生效。(3)自互换批准书或其他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文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一般有:(1)自签署国达到-定数目之后生效。(2)自全体签署国批准或各签署国明确表示承受拘束之日起生效。(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

26、起生效。(4)自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等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文书后生效。(5)自一定数量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并且达到定标准后生效。 条约的生效一般是指条约本身的生效,这与条约开始对某一国家生效不同。如果在条约本身生效之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条约本身的生效日期和对这些国家的生效日期是一致的。在条约本身生效之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条约对这些国家的生效日期肯定晚于条约本身的生效日期。,二、条约的暂时适用 条约的暂时适用,通常涉及的是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有时,为了将条约的规定或部分规定及早付诸实施,缔约国会约定在条约生效之前暂时适用;上述暂时适用的情况到条约生效、条约对暂时

27、适用者生效或暂时适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通知有关方面不愿意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后终止。,三、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无期限的条约,除非另订新约,永远有效。造法性的国际公约、边界条约、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公约,一般是无期限的。有期限的条约,通常在条约里明文规定有效期,有些有条期限的条约到期后不再延续。,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与适用 一、条约必须遵守 二、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主要涉及条约的有效期以及条约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有期限的条约通常在条约中明文规定有效期或有效期的延长问题。造法性条约,包括国际组织的章程,一般不规定有效期,其适用时间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

28、 条约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即使是“两公约”本身的规定,也仅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缔结的条约。,(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就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两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当事方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这是公约规定的条约的领土适用的一个总原则。 一般情况下,条约适用于当事方的全部领土。“全部领土”包括构成国家领土的所有陆地及底土、附属于陆地的领水以及空气空间。如果条约是关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或者根据上下文和条约规定的目的有这样的效果者,当然也适用于沿海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只要没有相反的规定,应推定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

29、的全部领土。,对条约适用于当事方全部领土是有例外的。一是条约本身规定它适用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如特定的岛屿、边界、河流等,或者排除条约适用于某一领土区域。二是经条约当事方另行确定,条约适用于特定领土区城或排除适用于特定领土区城。有些条约允许当事方在签署、批准、加入条约时声明适用的领土范围。,(三)条约冲突时的适用 条约的冲突是指同一条约当事国就同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规定不一致而无法同时执行这些规定的矛盾状态。,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如果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完成了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该国或该组织就是该条约的缔约国(或缔约方),不论该条约是否对其生效;如果一项条约对一个

30、国家或国际组织生效,该国或该组织就是该条约的当事国(或当事方);一项条约的非当事方就是该条约的第三国(或第三方)。,所谓“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方有拘束力,而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两公约”第34条,条约非经第三方同意,不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或权利。这是“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一般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特定情形下,经过第三方的同意(或不反对)并符合法律要求,国际法也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此外,根据国际法,第三方应尊重和不妨碍自己不是当事方的条约的实施。例如,应当尊重别国的边界条约。,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 根据“两公约”第36

31、条的规定,一项条约要为第三方创设一项权利,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条约当事方必须有给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2)第三方对此表示同意。如果该第三方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除非条约另有规定。(3)第三方同意后,还应当严格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这些权利,不得僭越。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多见于关于国际海峡(黑海海峡)或通洋运河(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基尔运河)的条约。在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范围内,条约实际上也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 根据“两公约”第35条的规定,一项条约或条约条款要对第三国或第三组织创设义务并产生效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条约当

32、事方有给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意图;(2)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联合国非会员国遵行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等原则。这表明,在牵涉包括第三国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如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创设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并为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需,条约可以例外地为第三国创设某种一般性义务。,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第四条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33、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二)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可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第七节 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意义 条约的解释( interpretation),是指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条约条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二、条约解释的主体 条约当事方、经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机关、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或国际 司法机关有解释条约的权力,其所作解释有拘束力。 1.当事方以协议方式作出的解释。条约的“立法者”是各当事方,所以无论双边还是多边条约,由各当事方平等协商达成有拘束力的解

34、释协议是最好的选择。 2.经条约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关的解释。例如,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84条规定,如果出现解释争议,“经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申请,应由理事会裁决。”,3.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的解释。如果依据条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或当事方临时达成的协议将解释争议交付国际仲裁或司法解决的,仲裁或司法机构就获得对该条约解释争议的管辖权。如果是解释多边条约,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同法机关的解释仅对提交争端的当事方有效。但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如果条约的其他当事国经申请参加了诉讼的,法院的解释对这些诉讼参加国也有拘束力。,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一)条约解释

35、的理论 (二)条约解释的通则 “两公约”第31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通则。根据该条第1款关于“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的规定和第4款关于“倘经确定当事方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的规定,可以得出条约解释的通则的要点主要是:(1)依照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解释。(2)依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含义解释。(3)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解释。(4)善意地解释,即诚实、公正和合理地解释。,(三)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两公约”第32条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 (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

36、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运用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的目的是在运用通则无法清晰合理地解释条约时来确定条约用语的含义,当然也可以为了证明运用解释通则所得出的解释的正确性而运用补充资料。,第八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 一、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revision),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两公约”把条约全体当事方对条约的修订定义为“修正(amendment)” ,把条约的部分当事方对条约的修订定义为“修改(modification)。,(一)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正是重新缔结条约的部分规定,

37、应当适用原条约的缔结程序。按照“两公约”第39 条和第40条,“条约得以当事方之协议修正之”,修正的规则主要是:(1)修正多边公约的任何提议,必须通知全体缔约方,各缔约方均应有权参加条约修正的谈判。(2)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方之国家或国际组织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方。(3)未参加修正协定的原条约当事方不受修正协定的拘束。(4)修正条约之协定生改后成为条约当事方之国家或国际组织,若无相反表示,应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方,并就其对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条约当事方的关系而言,应视为未修正条约的当事方。,如果条约规定了修正事项的,适用各该条约的关于修正的规定。 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

38、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二)若干当事国彼此间修改条约 如果是部分条约当事方修订条约,则原有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仍然适用。根据“两公约”第41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多边条约的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彼此间可缔结协定修改条约: (1)该条约规定有作这种修改的可能; (2) 该条约不禁止作这种修改,且这种修改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享有该条约规定的权利或履行其义务,也不涉及任何如予减损即与有效执行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的规定。如果若干国家或国际组织彼此间按上述原则对条约进行了修

39、改,应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其他当事方。这里既规定了实质性的限制,即不得影响其他当事方依条约享有的权利,也不得影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也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即必须将缔结修改协定的意思和准备修改的内容,通知其他当事方。,二、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 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销同意时无效。条约是否无效,不能由缔约国单方面随意决定,必须依照国际法来判断。 (一)条约自撤销同意时无效的理由 1、违反一国国内法或一国际组织的规则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关于一国一国际组织同意的权力的特定限制。 3、错误。 4、诈欺。 5、贿赂。

40、 (二)条约自始无效的理由 1、强迫。 2、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施行强迫。 3、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 条约的终止( termination),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条约终止的后果是指当事方因条约终止而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或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条约的终止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依照条约规定终止或全体当事方同意终止或退出条约。 2、依照当事方的原意或条约的性质默示的权利解除或退出条约。 3、依照条约规定于多边条约的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的数

41、目以下时终止条约。,4、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终止。 5、条约因违约而终止。 6、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等意外情况以致不可能履行。 7、情况的基本改变。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9、爆发战争或武装冲突。 10、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产生。,(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条约的暂停施行(suspension of the operation of a treaty),又称条约的中止( suspension of treaty),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在指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部分或全部, 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它与条约的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条约的终止是从终止之日起终止条约的效力

42、,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条约的暂停施行只是在暂停施行期间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此外并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嗣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恢复条约的施行,但也可能导致条约效力的终止。,多边条约仅经若千当事国协议而暂停施行的情形,根据“两公约”第58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该项条约内规定有此种暂停施行之可能或有关之暂停施行非为条约所禁止;(2)条约在部分当事方中间暂停施行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享有条约上之权利或履行其义务;(3)条约在部分当事方中间暂停施行与条约之目的及宗旨不相冲突;(4) 有关当事方应将其暂停施行的协定通知其他当事方。,58.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

43、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1-58)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ABCD,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

44、。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1-33)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C,7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 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 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AD,谈判程序,授权代表谈判 全权证书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权证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政府部门首长 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参加谈判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 准条约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和重要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协定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程序,外交部或商务部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报请,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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