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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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2007版处方管理办法,副主任药师 执业药师 滕海龙,医院处方制度并非首次提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解读一,扣紧处方权:处方管理有法可依大处方应注明理由,早在2004年,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已共同下发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2、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有涉及处方管理的条款。,全国统一处方标准,此次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发布了处方标准。今后所用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该办法还对医师如何规范书写处方作出规定。,以往处方书写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

3、在开具的药品未标明剂量、未写明诊断、格式不符合要求等。此外,个别医院还存在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开大处方等问题。,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更强调法律依据,增加了检查监控的范围。其中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生若乱开大处方,将被追究相关责任,甚至取消处方权。”,“天书处方”、“密码处方”等让患者头疼不已的现象也将得到遏制。,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根据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医师

4、书写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必须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解读二,避免重复用药:开方要用通用药名不得限制处方外流,目前我国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国际非专利名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性质,(1) 通用名 通用名的特点是它的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通用名称不可作商标注册。,但有的药名不属法定名,也非商标名而常被应用,可称为别名或习

5、用名,不提倡使用。提倡使用通用名和法定名称。 如阿司匹林又称乙酰水杨酸,对乙酰氨基酚又称扑热息痛,诺氟沙星的又称氟哌酸,头孢氨苄又称先锋4号、头孢霉素4号,西咪替丁又称甲氰咪胍等 。,(2)商品名 商品名又称商标名,即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商标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名(registered names)常用表示。它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药品质量的标志和品牌效应的体现,也是保护专利的一项重要措施。,常用药品的商品名:左旋氧氟沙星利复星、来立信等;头孢噻肟头孢氨噻肟、头孢克拉瑞、凯福隆、赛福隆;头孢曲松头孢三嗪噻肟、头孢泰克松、菌必治、头孢三嗪、罗氏芬等;卡

6、马西平痛惊宁、退痛、立痛定、痛可宁等;奥美拉唑洛赛克、奥克福尔丁、艾斯特等,(3) 国际非专利名(INN) 国际非专利名是WHO制定的药物(原料药)的国际通用名,鉴于各国药品名称混乱,WHO一直要求“发展、制定和推行代表生物制品、药品以及类似产品的国际标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从事统一药名工作,制定INN命名原则,与各国专业术语委员会协作,数次修订,为每一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可以接受的唯一名称。,我国医药行业中,“一药多名”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统计,我国2000种常用药约有万余种名称。一种药品既有通用名(法定名),又有习惯用名(别名),还有叫法繁多的商品名。比如通用名

7、为“阿奇霉素”的药,商品名就有“希舒美”、“舒美特”、“博抗”、“其仙”等许多名称。 其实它们都是一种药,成分也一样,只不过是不同生产厂家起了不同的商品名,价格自然也贵贱不等。不明就里的患者连续吃了很多种药,很可能吃的是一种药。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产生不良反应。,此次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通用药名,将避免重复用药给患者带来的损伤,并切断了某些医务人员与医药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一药多名的现象将在处方开具上得到有效遏制。由于处方上开具药品使用的是药品通用名,患者可以根据处方在医院拿药,也可以选择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

8、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问题。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00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 :,医院“处方外流”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医院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如果患者拿着处方外购药品,会造成医院收入减少。尽管处方外流可能减少医院的收入,但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护公众的选择权益,仍然制定了规范化要求,要求医疗机构不能设置障碍,不能阻止患者到院外购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处方集”,也可以看作是对常用药品通用名的一个梳理。,处方集是指各自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主要诊疗范围是什么,规定本院处方所

9、涉及的药都有哪些,处方中可能常见的问题是哪些。,建议,医院应该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医院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对医院使用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量等有一个更为细化的说明,患者如果对处方或用药有疑问,都可以查询我们提供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解读三,建立处方点评:超常开方将被问责开方牟利者“下课”,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关于处方点评(评价)制度,处方评价的

10、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构建了一个处方开具监督体系。处方权的可能丧失,将使得过去处方管理的松散状态有一个根本的改变。,新办法规定,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11、;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评价制度的特点是运用大数原则,对同类的医院进行测量,找出合理用药的中位数。只要发现某位医师有偏离中位数的情况,首先对医师进行谈话,如果没有得到改善就提出警告,再不改善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被取消处方权。,卫生部医政司:处方点评制度的设计原则,建议一:医院应该每隔1-2个月组织医务科和药剂科专家对门诊开具的处方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由专家组成员告知开具“问题处方”的医生本人,限期整改。此外,从事临床药学的临床药师也应参与临床用药的查房。,建议二:除各医院要建立处方点评、对处方开具进行内部监管外,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该定期对各医疗

12、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检查。医院的处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成为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举例:处方点评制度,1 目的:建立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2 范围:中、西药处方。3 责任者:医务科、药剂科。 4 制度:4.1 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4.2 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4.3 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

13、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4.3.1 处方格式:(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必须与病历持有人即患者完全一致,如有误所有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处方医师全权负责)、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格式*年*月*日*时)”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身份证件编号;,(2)正文无Rp或R标示,药品书写未顶格、未顶行(在Rp或R标示后留空格和空行)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

14、盖专用签章,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4.3.2 处方书写规范:(5)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实无法填写的应当将空栏划去以示无效;(6)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或者用双色笔;(7)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8)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9)处方药品名称

1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10)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11)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0-4周写日龄,4周-2周岁写月龄,且应标明体重*公斤,2-18周岁写实足年龄并且小于等于18周岁都应当用儿科处方,急诊可在右上角标明急诊字样;(12)西药和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1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第一品种未顶格书写.,(14)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16、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4.3.3处方用药合理性:(17)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18)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详见病历等影响处方点评的书写超出正常比例,特殊科室(皮肤科、男性科、妇科、肿瘤科)另行规定;(19)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20)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

17、、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21)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22)有重复给药现象;(23)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24)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25)抗感染药物不合理使用。,4.3.4其它(26)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27)不具备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的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

18、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4.4 处方评价的方法:4.4.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XCEL表格;4.4.2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4.4.3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4.4.4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院通报(每一到两个月一次)和院内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4.4.5 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4.4.6第一阶段以处方格式和书写规范为主,这是必需强化的(这其实是个态度问题)。第二阶段在强

19、化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对处方的合理性做深入的点评。(这是水平的问题,可以根据各单位的具体要求情况采取渐进式的改进),不合理处方登记表(样本),此外,处方评价制度应配套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一般缺陷处方,每个单项扣5元: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3、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

20、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6、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且未再次签名、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且未再次签名;,严重缺陷处方,每个单项扣10元: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具体品种名单附后)2、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3、有重复给药现象;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院医务科通报中列出或者医院处方集中明确注明的)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院医务科通报中列出或者医院处方集中明确注明的)6、抗感染药物滥

21、用。7、麻醉的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除了不合理处方登记表,还应建立相应的表格软件,如:定期处方点评表;抽查处方点评表;某年度总体点评表等。,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该制度应明确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药品使用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实施方案”,医生用药情况排位规定和药品使用超常警告处罚规定。有计划、有重点、连续性的进行监测,掌握药品使用动态,分析药品使用合理性,查找用药中的异常现象,建立药品动态用量发布渠道和超常预警公示渠道,做好监测和超常预警公示记录。,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相配套的“用药排位情况论证实施意见”和“不规范用药处罚管理规定”。完善“用药排位情况登记台帐”和

22、“不合理用药处罚记录台帐”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纵向监测。,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药品使用信息查询统计保密规定,统一管理药品使用信息,严格管理,责任到人。,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四是医生用药情况每季度排位一次,对使用数量、金额排在前10位的药品进行合理性论证。 即“双十制度”。,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五是根据药品用量动态,及时、科学、合理调整药品采购计划和临床用药方案,对超常现象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对排位靠前的个人发现有超常用药行为的,及时预警或视情节按照“药品用量超常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一、2007

23、年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称07版)共分8章63条分别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04版)没有划分章节只有28条。 07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二07版增加(修改)的部分内容,1、07版第二条: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2、07版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3、07版第六条第六款指出: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

24、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04版要求:西药、中成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07版和04版均要求: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4、07版第13条:增加进修医师的处方权。5、07版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本条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7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之一: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的要求有点相似。,6、07版增加第16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

25、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本条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品种做了限定。,7、07版第17条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废弃了04版第11条可以使用商品名的备选条件同时增加了“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条款。,8、07版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中相关内容合并进来并做了修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建立病历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范围确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2)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范围放宽:

26、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3)处方量适当放宽: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4)第25条增加住院患者麻醉处方的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5)患者复诊时间变短、患者

27、范围缩小: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07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要求没有放松: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7)增加了“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的规定。,9、07版第31条: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不能从事药品调剂工作;04版:药士确因工作需

28、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10、07版第38条规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04版要求签名。,11、增加第39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12、增加第41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不知该条如何操作),13、第42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增加儿科处方的限制外购。,15、增加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其中“实施

29、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将是推动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一点。,16、第八章附则规定乡村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定义。,值得关注的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04版指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包括受过系统药学教育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药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07版只指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挑刺!,办法的实施,将使我国医疗活动中的处方和调剂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30、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处方和调剂中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提出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提高医院的处方质量和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在麻醉药品管理上,充分考虑到尽可能减轻癌症患者的痛苦,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患者开具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可以开具15天用量,比原先的规定延长了一倍,体现了人性化管理。,药师上岗资质要求过高,短期内难以适应,办法的实施,使得药师上岗资质要求一下子提高很多,如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按照这一条对照相应规定,本科毕业的药师要1年后才能独立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和参加值班,而大专和中专毕业的药师分别需要3年和6年,这

31、对医院药剂人力资源的冲击很大。,民族制药业和国产廉价药如何保护,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按这样的规定,医院在选择同类药物时,往往会选择一种进口药,一种国产药,或者干脆都选择进口药。如果选择余地更多一些,如允许选择35种,医院就有可能多选择那些廉价的国产药,这样就有利于保护民族制药工业,不至于将药品的选择权拱手相让给国外企业。,药师的技术职称与执业资格不能分离,办法对执业药师的作用没有提及。如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

32、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又如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那么,对众多在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们将如何对待?其实,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这两种系列都是国家认可的资质条件,药剂专业也一样,不能分离,更不能互相“打架”。,药师队伍现状问题,上岗资质要求过高,短期内难以实现。现有医院药学专业人员普遍知识老化,一下子将工作内容由药品供应保障型向药学技术服务型转化,难度很大。,医嘱单纳入处方管理问题,目前很多医院都用了His系统,医师住院医嘱由护

33、士录入电脑,再发送到住院药房,打印出来后药房发药。这样药师是无法审核处方的,包括护士有无录错都不知道,更别说审查合理用药了。如果将医嘱单纳入处方管理,现在的工作流程需要变更,而且各病区必须配备专职临床药师,执行起来很困难。,处方点评制度实施问题,影响药物合理使用的因素很多,并且是互相关联的,如果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处方评价标准,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等工作很难落到实处。,办法对“大处方”的限制问题:,办法规定:医师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没有管理上的实际意义,一是很多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人或住院患者在医疗时经常会一次处方超过5种药品,要达到

34、要求其实很简单,开处方时分成多张处方开出就是了。二是这样做更不利于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发现是否存在药物配伍禁忌问题。,结语:,新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是一个新旧观念转变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舆论的批评指向,直指卫生部门和整个制度体系中的问题,实际上,批评容易,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因为所有的制度,都是人制定并且需要人去遵守实施的。脱离了个人的职业操守,指向制度的批评,看起来重要,实际却很虚无。,一个简单的例子,十字路口红绿灯中的黄灯,本是为等待而设置的,而现实中,却变成了抢行的提示。一旦黄灯亮起,两边都开始抢行。你能说是指示灯设计不完备吗?当今社会是建立于规则的基础之上,规则的制

35、定与坚守,有赖于人的道德与品性。当然,我们不能指望人人自律,所以才需要制度约束,可是反过来,制度的实施,需要所有参与者恪尽职守。我认为在给办法“挑刺”的同时,主要的还是应该身体力行。,与处方管理办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执业医师法,办法第42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

36、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按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处方只是在执业注册地点有效,如果允许持执业医师的处方到药店购药,相关规定是否应作出相应调整?(这是一个问题!),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37、方可调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此法前面已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讲述。,谢谢大家!,关于“大处方”(个人理解),大处方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单张处方的药品的品种比较多,一般就是超过5种以上;第二,单张处方的用药时间比较长,超过了7天以上的用药时间;第三,单张处方的价格比较高(由于舍弃了比较低廉的普通的药物,而选择了一些高档罕见的药物,致使单张处方的价格达到几百元);第四,就是以赢利为目的,开具了大量的提成药、回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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