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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婚姻(3P501),婚姻要件形式要件:结婚登记权利义务形成的必要条件;实质要件:即结婚条件,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关键,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必备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禁止条件:血亲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疾病条件(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 );不能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地位平等;都享有姓名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相互扶助义务;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成立的时间
2、:以批准时间确定,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成立时间以批准时间确定。,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否则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法同居(3P508):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2P272/3P511):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以诉讼程序申请宣告无效(但无效原因在宣告无效前消失的转化为有效婚姻);申请宣告的主体包括婚姻双
3、方和利害关系人(重婚的利害关系人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其他情况仅限于近亲属)。,可撤销婚姻(2P275/3P511):缺乏私益要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撤销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应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或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离婚条件(3P563):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条件:双方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只能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或应诉);是双方本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就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离婚申请。,诉讼离婚情形:
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下落不明满两年,公告3个月未应诉可判决离婚)。,二、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界定(2P315-317)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父母包括血亲父母、拟制血亲父母(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子女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应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双方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条件
5、),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父母应承担责任,对于离婚的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确有困难,另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3P5152P279),子女监护(3P571) 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夫妻一方死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如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又办理了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监护人委托他人监管,一般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子女收养(3P572) 收养的条件:收养人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岁以上;
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特殊收养条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不满14周岁及40岁年龄差的条件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不满14周岁及40岁年龄差的条件限制;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程序: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弃儿要公告60日。收养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拟制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关系形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被收养人自愿给生父母提供较多扶养的可作为“酌分遗产人”。,三、其他亲属关系,兄弟姐妹(3P516):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
7、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无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祖父母与外祖父母(3P517):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条件:父母双方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孙子女为成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四、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分析(3P520)(另见2P270),经营的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个人财产与经营的实业财产不分会有风险,而公司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婚姻变动中的财产风险:婚后财产
8、共有制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利用婚姻诈骗财产;转移共同财产;跨国婚姻法律风险。 子女抚养教育的相关财产风险:一般情况下子女教育等财产投入风险;离异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风险;夫妻一方去世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被侵占的风险。 财产传承风险:财产的争夺风险;产业的传承风险。,五、财产权属(3P526),财产所有权界定 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实际控制和掌握;使用权:利用财产;收益权:获取经济利益;处分权:决定财产归属和命运。,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取得:原始取得(生产、收益、没收、拾得遗物等);继受取得(继承、赠与、互易、买卖等)。丧失:绝对丧失(物)
9、和相对丧失(所有权转移和抛弃);行为丧失(出卖、赠与)和其他原因丧失(死亡、意外);自愿丧失(出卖、抛弃)和强制丧失(没收、征用、强制执行)。,个人所有财产界定(3P529) 合法收入;不动产;金融资产;其他财产如生活用品、古董、图书资料等。,财产共有(3P531)共有特征:共有的主体是多元的;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共有的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分按份共有(存在份额)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3P531):(一般应订立合同)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均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必须达成共识(可按占财产份额一半以上共有人意见,但不得损害其他
10、共有人利益);按份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转让时在价格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规定期限内行使);对遭受的外部侵害可主张权利,对外部责任,应按份额承担义务,但义务性质不可分则承担连带责任与义务;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法律有限制除外)。,共同共有(3P536):基于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及一定亲属身份关系而存在,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对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各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不属于共有财产,但婚后重大修缮使价值增加的部分为
11、共有财产;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订立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驳回诉讼请求;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子女不知情的不确定赠与关系成立。,家庭共有: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3P544)分割原则:遵守法律原则;遵守约定原则;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分割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夫妻财产 我国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
12、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夫妻法定财产(3P548) 法定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另有约定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金融资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明确给一方的除外);其他。,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或保留财产)(1): 一方婚前财产(2001后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按揭房产(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购房时间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属用共有财产偿还一方债务;详细见2P289-294);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
13、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法定特有财产(2) 一方专业的生活用品;其他(从事自身职业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所获得的奖品;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与保险赔偿金;复原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国家资助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设计图草图;劳动关系补偿金、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夫妻约定财产(3P557)夫妻财产约定制类型 一般共同制:双方婚期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共有制(限定共同制):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分别财产制: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财产约定制内容:约定的主体(夫妻);约
14、定的内容(财产);约定的形式(书面包括数据电文);约定的时间(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效力(有约束力)。,财产约定有效要件:合法身份;完全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书面形式。 (一方将自己所有物的所有权无偿交给另一方而对方表示接受的行为是的赠与行为,以交付为赠与完成(需变更所有权登记的除外)。),夫妻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2P283):财产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的财产权利归为各自所有;债务的性质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与公证书见3P573-580 夫妻债务(2P281)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离婚股权财产分割(2P284-287),六、遗产,
15、遗产概述(3P581) 遗产特征: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概括性(包括权利义务);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具有可转移性 。,遗产范围:公民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承包应得收益,但承包权不属于遗产,承包合同关系因公民死亡而终止。),遗产不包括事项: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专属债权债务;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遗产其他要点:遗产应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受益人所得保险金不是遗产;抚恤金不是遗产,其享受者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且必须是死者生前主要
16、或部分供养的人。,遗产继承(3P586)分割原则:自由原则;保护胎儿继承份额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 分割方法:实物分割法;变价分割法;补偿分割法;保留共有法。,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子女与父母间不因“声明”断绝关系而解除相互关系,收养下财产关系:被收养人与继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未成年时解除则自动恢复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后解除的通过协议恢复与生父母间关系才恢复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只有一方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才解除权
17、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收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兄弟姐妹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子女财产关系:继父母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后与继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已被抚养成年、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的不影响继父母的继承权;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为拟制旁系血亲关系,相互有继承权。,继承份额(3P516):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18、,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七、财产分配,财产分配原则(2P295-300) 风险隔离原则(可设立信托)合情合法原则照顾妇女儿童原则:如离婚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详见2P299) 有利方便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财产分配工具 公证(2P301略) 信托(2P305)个人信托的显著特点:财产的消极增值管理和财产事务的积极管理。,个人信托形式 子女保障信托:如海外留学费用的给付、离异子女抚养费、未来子女教育及创业基金 养老保障信托:遗产管理信托:帮助
19、没有能力管理遗产的遗孀遗孤管理信托财产,合理分配遗产避免纠纷婚姻家庭信托(见下页),婚姻家庭信托:财产分离隔离风险。包括:离婚赡养信托(防止离异配偶的再婚配偶侵占财产);不可撤销的人生保全信托(以配偶和子女为受益人,提供死亡家庭保障);风险隔离信托(防财务风险,原因:个人破产制的缺乏;合伙企业连带责任;私人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混淆);子女教育信托(作用:强制储蓄;使教育金专人管理投资,增加收益;风险隔离),八、财产传承,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原则(2P324) 保证财产传承规划的可变通性(也是财产传承规划最大的特点) 确保财产传承规划的现金流动性,财产传承规划目标(2P324):帮助客户在其去世或
20、丧失行为能力后分配其资产和债务。为受赡(扶)养人留下足够的生活资源;为有特殊需要的受益人提供遗产保障;家庭特殊资产的继承;其他需要(保证家庭和睦、遗产代代相传等)。,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遗嘱遗嘱特征(2P326):遗嘱是一种单方行为的产物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实现(可变、可撤销)遗嘱有一定的形式;遗嘱是处分财产的行为,遗嘱的有效(2P327/3P603):遗嘱人有遗嘱能力(完全);是真实意思表示(胁迫、伪造、篡改内容无效);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所处分财产须为遗嘱人个人财产;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的修订和撤销(
21、2P329-330)遗嘱执行人(2P330):确定: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担任、生前单位或基层组织、指定专业机构或人士;职责: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按遗嘱内容执行遗嘱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遗嘱的形式(3P598)公证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亲笔书写的要签名或盖章,公证员代书的由公证人员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要出具遗嘱公证证明书;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其撤销只能还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能代书或打印。,代书遗嘱:遗嘱人口授由他人代写;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可包括代书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签名并注
22、明年月日。(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录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须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且见证证明录制在遗嘱音像磁带的上;封存磁带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机情况下,危机解除后有能力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内容(3P602)指定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再指定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工具的优点(3P607)(2P333)设立遗嘱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有利于发挥家庭养
23、老育幼的功能;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遗嘱工具的风险:遗嘱的效力风险;设立遗嘱执行人的风险。,遗嘱信托(2P332)生效:以遗嘱对财产设立信托,遗嘱生效时再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遗嘱信托合同才生效。 适用范围(2P337):名下有可观的财产;有些继承人属于有身心障碍或没有能力处理管理财产;想立遗嘱却不知如何规划;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 处理程序(2P337):设立个人遗嘱;确立遗嘱信托;编制财产目录;安排预算计划;结清税捐款项;确定投资政策;编制会计账目;进行财产的分配。,人寿保险信托(2P332):内容: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 功能(2P338):财产风险隔离;专业财产管理;家庭生活保障;规避经营风险。,影响传承规划的因素(2P339-345)子女的出生或死亡;配偶或其他继承者的死亡;结婚或离异;本人或亲友身患重病;家庭成员成年;遗产继承;房地产出售;财富变化(遗产债务:见下页)有关税制和遗产法律的出台及变化。,关于遗产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2P343):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保留必留份额原则;有序清偿原则(先法定后遗嘱和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2P344):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优先债权;普通债权。,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