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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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意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内容解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流程: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

2、农产品)(第2条、第45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围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

3、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

4、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围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危害性”是召回重要衡量标准的必要条件判断有没有危害,可根据实际发病情况和专家判断,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 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

5、品的,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8条),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9条、第10条),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

6、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应当立即追回(第11条),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

7、险防控,召回实行分级按时限召回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3条),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

8、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解读:规范了召回的启动和召回时限,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标签问题召回分情形实施召回 近年来“食品标签问题”常常成为职业打假人和食品企业争议的重要话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解决办法:对于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

9、回对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13条第3项)解读 食品危害性是召回的重要衡量指标。对于因“食品标签问题”被召回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但要明示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

10、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情形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应当主动召回责令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经营者召回 对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在

11、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解读对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既要及时召回防止食品安全隐患,又要尽量避免对食品生产者造成不良影响,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生产者追回 对不安全食品尚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生产经营者控制中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风险蔓延解读追回的过程只适用于问题食品没有流通到

12、消费者手里,仅仅流通在生产经营者手中。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可以不完全按照召回流程实施追回,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处置 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一、强化

13、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处置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处置 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解读破解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安全食品如何处置的难题,防止不安全食品重新回流总之,办法

14、中“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都是为了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和蔓延,充分体现“预防第一”的立法理念,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确主体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公告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

15、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书面报告 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

16、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信息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第八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

17、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发布预警信息 为有效防控制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

18、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开展效果评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

19、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处罚 不及时履行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解读召回管理办法的落实,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追责主体理清义务、责任和法则,强化办法的可操作性,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

20、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不配合责任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拒绝或拖延履责 问题食品召回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拒

21、绝或者拖延处置问题食品,进行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不按规定报告。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22、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责 对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从轻处罚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解读 从轻处罚的立法原则

23、对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遵法守法、妥善解决食品安全纠纷、降低执法成本具有积极意义,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有关法律衔接问题。为做好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办法第37条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 “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设定有更严厉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并处二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因此,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结束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措施责令履行、现场监督检查、实时效果评价、不履责处罚等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失位的制度预警信息发布、监管部门责任追究通过各种监管措施,以使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实施,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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