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468943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下达我市和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省和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

2、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第四条

3、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维护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县区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

4、制本专科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3000名,全市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8000名左右,全市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

5、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全市每年资助名额按照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具体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七)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

6、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九)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

7、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

8、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在100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

9、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八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保教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非建档立卡的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免除保教费。免除保教费标准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各县区免保教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可继续执行。(二)政府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

10、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在10001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标准、名额、范围等将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第十条在学生资助面确定上,县级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发挥统筹平衡作用,在确保本县区总体落实省定平均资助面基础上,区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

11、素,科学确定区域内具体资助面,体现合理差异,避免“一刀切”,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公平、有效。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第十二条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助学金,省属高校、省属企业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就业所

12、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省属高校、省属企业办高校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市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按照每生每年6400元标准(其中,省财政补助4000元、市财政补助2400元)和学生人数补助至学生生源所在县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24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第十三条中

13、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省属学校、省属企业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原市属3所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县属学校、属地民办学校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省属学校、省属企业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县属学校、属地民办学校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由省、市、县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省、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落实情况,在分配相关教育经费时予以奖补。市与县区分担比例具体按照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

14、定执行。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市对县区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县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第十五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省财政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拨付当年预算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省学生资助

15、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各市、省直管县。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资助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第十八条各级

16、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17、,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幼儿园)应从学费(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大病医保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等。第二十二

18、条各县区要认真贯彻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第二十四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第二十五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各市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关于转发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X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