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债的效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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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债的效力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广义指债的履行及债务不履行的效果;狭义指债务不履行的效果。,2,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又称为“债的对内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二)主要效力与从属效力 主要效力指的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从属效力指的是附随义务、受领迟延等。,3,二、债的效力的对外扩张 1债的效力内容的扩张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当事人除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外还负有附随义务。如交付机器应告知机器的装配、使用及维修方法等。

2、 2债的效力范围的扩张(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涉他契约)。,4,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也称为“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 交强险合同。,5,(2)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3)债权的物权化。 案例讨论:甲有A、B、C三座房屋,分别将A房赠与乙(但尚未转移所有权),B房出租于丙,C房借用给丁。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6,(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 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

3、乙剧场老板出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类型: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一物二卖诱使债务人违约 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 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解决:以德民第826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7,(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一定的义务。 如房屋出租人未告知洗衣机漏电,致使承租人

4、的亲属在使用时因触电而遭受损害,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依合同法请求赔偿。,8,第二节 履 行一、履行的基本原则(一)债的全面履行原则 法定之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意定之债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9,(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上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履行。 给付的标的物为房屋时,如恰逢债务人家有危重病人或产妇时,债权人不得强迫收回 。 诚实信用为债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5、因债务履行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法院得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10,(三)情事变更原则1989年9月,前民主德国的电子产品商甲向某国家的乙购买货物,双方约定乙将于1990年12月交付货物,但在1990年11月,甲通知乙这批货物对他已没有任何用途,因为德国统一后,再从此国家进口这批货物已没有市场,在此情况下除非另有其他的表明,甲有权援引情事变更原则。(大陆法)英皇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的案例。某甲有房屋一座,位于英王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游行必经之路旁,乙向甲租用该屋一天,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典礼,但这一目的并未载入合同。后来登基典礼宣布取消,乙拒绝支付租金。甲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某甲的请求,

6、认为该合同目的已落空,乙无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虽未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观看登基典礼,但从有关背景可以发现这是合同的基础,而由于登基已被取消,该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英美法) 合同法解释(二)26条,11,1、含义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传统大陆法中,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来履行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对传统大陆法的发展。 在英美法中,相当于大陆法情事变更的原则是合同落空,又称为“目的落空”、“合同受挫(Frustrated)”,,1

7、2,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当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1)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条件 包括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交易和经济情况而发生的异常变化,和因非经济事实的变化所导致的交易困难。,13,(2)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3)异常变化的情事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4)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5)情事变更造成合同目的落空或双方权益明显失衡,14,3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情事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15,二、履行

8、的内容债务人的履行包括履行给付义务和履行附随义务 。(一)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此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虽不能决定债的类型,却是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债务人履行的义务。,16,一般认为,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另外,委托合同中关于报告义务、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属此。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

9、,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17,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原定的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发生的义务。例如,因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18,(二)附随义务1、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2、分类。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大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瓷器之出

10、卖人妥善包装瓷器,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保护功能)。例如,商场应当维护其扶梯的安全运转,保障顾客的乘坐安全。,19,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1)在合同法上,从给付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只来自诚实信用原则。 来自当事人约定之义务自然就不是附随义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义务也非附随义务。 只有那些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是属于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难以辨认。 (2)通说,区分方法:看是否可以独立请求履行。能请求强制履行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只能请求损害赔偿的义务为附随义务。 法官认为某个权利是需要实际履行请求权加以保护的时候,可以

11、通过解释的方法来把该义务解释为从给付义务。,20,4、附随义务的内容 (1)注意义务 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履行债务。 (2)告知义务 债务人对于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使用方法上的告知(如出卖人交付机器时,应告知对方机器的装配、使用方法及维修方法等)、业务上的告知(如乘务员应告知车船的到停时问)、忠实告知义务(如受雇人应告知雇佣人有关劳务的有关情况)以及瑕疵告知义务等。 (3)照顾义务 包括对债权人的照顾和对物的照顾义务。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如债务人在对自己没有不利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方便债权人受领的方式履行债务;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如出卖易碎物品时,

12、应妥为包装等。,21,(4)说明义务 详尽解释义务(5)保密义务 例如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等。 (6)不作为的义务 例如饭馆的出让人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营业与受让人竞争等。,22,(三)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前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行接触的过程中产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是为了协助相对人终了善后事务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受雇人在与雇佣人解除合同后,仍然负有保守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学说上一般认为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也属于广义上的附随义务。也有学说认为,附随义务产生于合同存续期间,而前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存续期

13、间之外。,23,(四)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是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不真正义务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利益。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受害人违反的是对自己的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而不是负满足相对人债权的义务,故此义务为不真正义务。,24,第三节 债务不履行一、类型可以把不按债的目的履行债务分为四种类型: (1)履行迟延;(2)履行不能;

14、(3)不完全履行; (4)履行拒绝这是受德国法的影响而产生的债不履行的类型划分。,25,例: A要把其所有的房屋以100万卖给B,并在今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期限是10月1日。不过在10月1日的时候,B拿钱去进行房屋登记的时候,A拒绝。B该怎么办呢?,26,(1)实际履行。这是基于履行请求权而产生的效力。不过这一般需要通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然后据判决要求法定的部门强制变更房屋登记。这种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债权的方式叫做强制实际履行。 (2)合同解除。由于这里规定了履行债务的期限,所以债权人B可以不经催告,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可以把当事人从合同之债的约束中摆脱出来。

15、 (3)损害赔偿。在要求实际履行的同时,或者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若因为A没有按期或者没有履行义务而给B还造成了其他的损失的话,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7,二、履行不能 (一)界定什么是不能 1事实不能、法律不能与经济不能 (1)事实不能是因自然法则而使履行不能,又称自然(物理)不能。如欲给付的特定物灭失等。 (2)法律不能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使履行不能。例如,给付的物被法院查封、被政府没收、或者给付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的物、给付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 无论是因为事实不能还是法律不能,都免除当事人的给付义务。,28,(3)经济不能是否是履行不能,肯否两学说。肯定说: 债务人给付自始有经济上的

16、困难,或于后来陷于经济上的困难,原则上不能认为是履行不能。但可因经济上不可期待性,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审查,而构成履行不能。比如,因道路塌方而导致送货的路线不通,绕道的成本巨大。,29,赞成肯定说。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即属于履行不能; 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例如: 不动产所有人向第三人二重转让,并经过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演奏的债务,履行的会场被火灾烧毁。这些都可以被认为属于不能之给付。,30,(二)分类 (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债务成立时即已存在,又称为原始不能

17、。嗣后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债务成立后发生的,又称为后发不能。 如,甲乙在9月9日约定将甲的祖传瓷器碗一个卖于乙,但在9月8日那碗已经被毁坏(甲是否知情,根据不能的定义并没有分别),此即为自始不能。若该瓷碗在9月11日被毁坏,则属于嗣后不能。 传统民法上,自始不能是关于债务成立、债的效力的问题,自适不能的,合同不成立、无效;嗣后不能是关于债的履行的问题。,31,德国学者麦蒙森(Mommsen)于1853年在其有关著述中强调若合同在订立时已构成履行不能,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该观点被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完全采纳。瑞士债务法第20条、我国“台湾民法”第246条也采纳了这一原则。 民法通则没有

18、规定。 梁慧星先生认为应坚持“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一般教科书中合同有效的要件之一:标的确定和可能)。 韩世远认为应废除“自始不能合同无效的教条”。,32,(2)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自始不能又可分为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凡任何人均不能履行的,为客观不能;仅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为主观不能。 甲于5月2日卖某名画给乙,约定于5月4日交付,设该画于5月1日灭失,为自始客观不能;于5月1日被丙所盗,为自始主观不能。,33,在传统民法上,区分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意义,在于(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无效,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依缔约上过失请求赔偿,而不能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 如果为自始主观不能,则债的关系有效

19、成立,债务人应负债务违反的责任。日本法采此立场。,34,履行不能理论发展趋势是,自始不能不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即使自始客观不能,债权债务仍有效成立,债务人自债成立之日起,就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 体现为: 1964年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放弃了履行不能的分类,无论何种不能,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应负违反债务的责任。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未将自始客观不能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5,(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在债务履行期或者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期间,其履行为

20、不能, 如果在此期间的部分时间内有履行障碍则为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时,可能会发生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可能发生履行迟延问题。,36,(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的全部履行不能;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一部分履行不能。 全部不能时,可能会发生免责或赔偿责任。而在一部不能,则可能发生履行迟延。,37,(5)可归责的不能与不可归责的不能。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为可归责的履行不能。如因债务人的过错导致要交付的标的物灭失而产生的履行不能。 (归责事由过错)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产生的履行不能为不可归责的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21、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履行不能属于哪种?(121条可归责;代位求偿权-不可归责)合同法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对其他债适用吗?),38,(三)履行不能的效力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 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物的风险或者说所有权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通知等附随义务还要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免除债权人(价金债务人)的对待给付义务。 代位求偿权。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转让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房屋烧失,保险公司) 教材(6

22、4页)认为: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履行不能属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免于履行,债权人 求偿权),39,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如果仅为部分不能,则仅能免除该不能履行部分的义务。 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在合同之债,履行不能是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依据合同法121条,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履行不能仍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40,三、履行迟延 (一)履行迟延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又称为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 (二)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定有期限的,债届期不

23、履行债务,即构成履行迟延。,41,未定履行期限的,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须为可能。迟延后发生给付不能的,按给付不能处理。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债务 正当理由: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债务不存在。,42,(三)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如果不存在免责事由,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债权人有权要求(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并要求迟延赔偿 如果仍不履行,则可诉求法院判令强制履行,并可同时诉求迟延赔偿。 迟延赔偿:孳息及收益;因迟延而增加支出的费用。如临时租用代用物所需的租金;标的物价格差额的损害

24、赔偿。,43,2、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况: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解除(第94条第3项)-通常的迟延履行的解除 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除(第94条第4项)-无催告即时解除。此规定借鉴了英美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44,即时解除。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强调因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主要指定期行为。 绝对的定期行为。如中秋月饼的订购合同、葬礼用花圈的订购合同等,由给付的客观性质决定,如不于一定的时日或一定的期间内履行,便不能够达到合同的目的;,45,相对的定期行为。如海外旅行用西服订购合同,仅从给付的客观性质并不能断定其为定期行为

25、。需债权人将其动机告知对方,只在合同中表示应严守履行期尚不充分。 即使没有告知对方自己的特殊动机,如在合同中约定,如不于特定时日履行合同即发生解除权也可(约定解除)。 除定期行为,合同法第94条还规定了其他的无催告即时解除的情形(不可抗力、履行期前的履行拒绝)。,46,思考:债权人能否不解除合同,直接以履行迟延为由拒绝受领本来的给付并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填补赔偿)呢?注:日本民法判例及通说上,承认在若干履行迟延场合下,允许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而拒绝受领迟延的履行并请求填补赔偿。,47,在我国,债务人履行迟延并不使债务归于消灭。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

26、(第107条)。 在合同之债,履行迟延后,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原则上是不能够拒绝受领的。这样,作为履行迟延的后果,直接允许填补赔偿的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法94条3、4强调的是迟延后的解除,而不是迟延后的损害赔偿),48,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27、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9,3、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在获得违约金后,且在请求履行债务之外,还可以就迟延损害请求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迟延损害的预定赔偿额,违约金之外,并不能够再请求迟延赔偿。,50,合同法第114条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赔偿性的)(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

28、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惩罚性的) 其性质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 ?,51,违约金,其性质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首先应当探究当事人的意思。 例如,约定了建设工程的完工期,同时约定如拖延一日,付违约金500元。在请求了数万元的违约金后,并没有另行请求迟延赔偿的意思。这种违约金便属于赔偿性的违约金。 如果从当事人的意思中仍不能确定迟延违约金的性质,法律上如何定其性质呢? 多数意见认为合同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52,4、履行迟延场合的加重责任 (1)不可抗力的损害赔偿 例如,甲应于10月1日向乙交付一个清代的瓷器,而未交付,此瓷器在10月3日毁于

29、地震,此时债务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53,(2)价格制裁例如,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的合同。该产品依规定须执行国家定价。在乙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如何执行? 【合同法第63条 】 在迟延的期间涨价的,按照原价履行;在迟延期间降价的,按照新价格履行,由迟延履行的债务人承担价格不利的责任和风险。 -保护债权人(买主)的利益。,54,四、不完全履行 (一)定义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如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给付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约定等。 主要表现为: 1、瑕疵给付 2、加害给付 不完全履行又被称为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积极违反债务

30、,消极违反债务,55,分析例: 1、甲委托的律师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2、甲卖房屋与乙,但是没有告诉乙房屋上有丙5年的承租权。 3、甲依照约定向乙给付纯种德国牧羊犬一只,但是该狗已经生病。 4、甲依照约定向乙给付纯种德国牧羊犬一只,但是该狗已经生病,且是极具传染性的病,导致乙的其他宠物受感染得病。,56,(二)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有损害发生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归责过错,57,(三)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1、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债权人不负受领

31、迟延的责任。 (2)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3)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58,(4)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5)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59,2、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 3、构成加害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

32、他法律的规定(侵权法、产品质量法)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60,五、履行拒绝 (一)概念 是指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能为给付而明示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德日:拒绝的时间点是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 2对债务人而言,是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履行则构成履行不能。 3 拒绝给付没有合法的理由。 4债务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是明示做出的。 与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61,(二)履行拒绝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债

33、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债务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则依迟延履行处理。,62,六、受领迟延 (一) 受领迟延的性质(受领是权利还是义务?受领迟延能否构成债务不履行的问题)1、法国,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 2、德国,对债务人履行迟延与债权人受领迟延分开规定,仅在个别场合(如买卖、承揽)规定债权人有受领的义务。受领是权利。3、日本民法典第413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债权人自有履行的提供时起,负迟

34、延责任。”受领是义务。,63,4 我国学者多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受领迟延为债务不履行;也有学者认为,受领权为债权的基本内容,若无受领权,债权对债权人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受领给付为债权人的权利。,64,受领义务-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协助义务)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这种义务属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诉请执行。违反此义务,将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并使债权人承担赔偿债务人损失的责任。这种受领义务表现形式多样。比如(1)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共同办理法定的登记手续的(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车辆等特殊的物),买受方应与出卖方一起办理登记手续;(2)债权人应当负有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如就医时容忍

35、医生进行检查、治疗等。,65,(二)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1)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3)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且无正当理由。,66,(三)受领迟延的效果1、债务人提供履行,若债权人迟延,即免除债务人债务不履行责任。债务人免于支付在受领迟延后发生的利息,对标的物的注意义务也有所减轻。2、如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可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运输费用和因迟延受领而增加的必要费用。,67,债务人能使用的救济手段还包括提存。不适宜进行实际提存的标的物可以由债务人变价提存。,68,【案例】 2003年12

36、月22日,李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于2004年8月30日交付;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按日向李女士支付已付房款4的违约金。后李女士依约支付了100余万元购房款。,69,2004年8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李女士交楼日期延至9月8日。同年9月9日、25日及10月26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向李女士出示了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并承诺同年10月31日前完成维修、整改、地板铺装和房屋保洁工作,10月31日交房。2004年10月28日,李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所购房屋木地板已铺装完成,经验收合格的“确认单”。2004年11月2日,李女士委托相关部门对所购房屋室内环境进行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70,2004年12月,李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屋室内空气检测不合格后,自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整改,但一直未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通知。故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整改期间自己的5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承担1500元室内空气检测费,尽快将房屋交付,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2004年9月8日公司已具备交房条件,同意给付此前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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