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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同的终止,刘红梅,课前复习,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课前复习,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
2、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课前复习,二、合同的变更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
3、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如人格或身份权,如:租房,如:土地,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
4、,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
5、不发生效力。,8,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练习题(单),1.甲公司欠某供应商50
6、0万元货款,现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立后的500万元债务的清偿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D.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
7、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答案:B,练习题(单),2.依据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通过协商均可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B.采用范本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C.采用格式合同的,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D.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
8、规定。”,参考答案:A,练习题(多),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转让行为无效的是()。A.甲将中标的某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施工单位B.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C.甲将中标的某项目的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丁企业D.甲不顾合同所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条款,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E.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答案】ABD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
9、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答案:ABD,练习题(单),4.甲、乙双方在2012年2月7日订立买卖鱼粉的合同,约定每吨6000元,由丙方为乙方付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4月5日,甲、乙双方又约定每吨6800元。根据已知条件,下列观点
10、正确的是()A.甲、乙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B.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为更新C.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保证人丙方不知情,丙方免除保证责任D.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丙方不知情,但丙方不免责,【答案】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也是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故A项排除。更新不同于变更,更新产生新的给付,即产生新的合同,故排除B项。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11、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项。,答案:D,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部分 合同终止概述第二部分 合同的解除(重点),第一部分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重点)(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举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建设单位也付
12、清了所有的费用,双方合同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2、合同解除 即经过合同当事人协议或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合同终止,亦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最常见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拒力。,二、合同终止的原因,3、债务相互抵消 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只要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则不能相互抵消。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也可以抵消。,二、合同终止的原因,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即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
13、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提存机关: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提存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权受理提存的机关包括:法院、银行、公安机关所设的失物招领处(办理所有权不明的遗失物的提存保管事务)、公证处(年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公证机关作为提存机关的法律地位。),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债权人免除债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一经
14、免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即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为一个法人了,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法人,原合同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各种终止合同的条件从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作上述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出外游玩,但遇恶劣天气,游客要求只要能安全返回即可。,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15、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及义务消灭。(三)负债字据的返还(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仍需履行。(通知、开具发票、三包等)(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概念辨析,练习题(单),1.甲、乙双方在2012年2月7日订立买卖鱼粉的合同,约定每吨6000元,由丙方为乙方付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4月5日,甲、乙双方又约定每吨6800元。根据已知条件,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甲、乙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B.甲、乙变更买
16、卖合同,为更新C.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保证人丙方不知情,丙方免除保证责任D.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丙方不知情,但丙方不免责,【答案】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也是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故A项排除。更新不同于变更,更新产生新的给付,即产生新的合同,故排除B项。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项。,答案:D,第二部分 合同的解除(第
17、93条至第98条),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二、合同解除的特点,1、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必须具有解除事由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事先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权(单方行使),事后协商一致,合同解除的种类,合意解除,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行使),概念辨析,三、法定解除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能履行解除 部分履行无意义解除 迟延履行无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解除 双方享有解除权,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
18、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思考题(单选题),1.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乙饲养的一头怀崽的母牛,但由于山洪爆发,母牛被水冲走,那么()A.只有甲享有合同解除权 B.只有乙享有合同解除权C.甲乙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D.解除权人应当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思考题(单),2.甲演出公司与当红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于12月30日向乙支付出场费2万元,乙须于元旦晚上为甲公司举办的新年晚会演唱歌曲,1
19、2月29日,乙因车祸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3个月。则甲公司()A.有权解除合同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中止履行C.可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D.须于12月30日向歌星支付出场费。,2002年11月15日,原告张林与被告南美洲狮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从2003年1月1日起,承包被告下属的珍瑞大酒店,期限3年,年承包费为3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半年的承包金16万元。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原告以珍瑞大酒店的名义与南京招商国旅、江苏青旅、江苏通远旅行社等十余家旅行社就珍瑞大酒店为旅游团队提供就餐服务签订了16份协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旅游局向所属各旅游局及旅游单位下
20、发了“关于切实抓好旅游企业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旅游单位暂停接团和组团业务。原告得悉此情况后,于4月25日停止了酒店经营,原告的经营由此陷入困境。原告认为,这些情况是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也是以原告之力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被告认为,非典型肺炎的暴发和流行并非不可抗力,被告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要求原告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将酒店的经营定位于为旅游团队提供餐饮服务,而非典事件不仅使餐饮业经营环境发生突变,在一定期间和地域内还使旅游活动不得开展,原告因此在经营上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
21、影响并没有导致双方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和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原告订立承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珍瑞大酒店的承包经营权,并通过承包经营进而获利,因为至今并未出现合同标的灭失,或原告的经营行为被禁止,以及其他从根本上阻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所以,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非典事件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进行协商解决,被告亦表示可以降低承包费及延迟承包费交付期限,而原告却未能以尊重契约、诚信公平的态度进行善意的磋商,使得合理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解除合同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人民日报),参考答案,(二)因预期违约(违约时间届满之前)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22、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被违约的一方获得解除权,三、法定解除的情形,(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人:债权人;债权人获得解除权如:旅行社催游客交旅行费用,游客迟迟不交,旅行社有权解除旅行计划。,三、法定解除的情形,思考题(单选题),1.在合同生效之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主要债务,在乙公司数次催告后,甲公司仍未履行,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A.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解除合同B.乙公司只能解除合同,而不得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乙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中任选一个D.乙公司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
23、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实际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履行期对当事人至关重要,三、法定解除的情形,思考题(单),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解除合同。A.可直接解除合同 B.只能通过人民法院 C.经催告后 D.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思考题(单),1.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在中秋节前签订了月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所以未对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运
24、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付款。甲商场当场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与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只是迟延履行罢了B.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其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C.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乙公司履行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虽然迟延履行,但甲商场并未依法进行催告,(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
25、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的情形,思考题(多选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哪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A.甲、乙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4月5日前向乙交付钢材500吨,货到付款。过了4月5日后,甲仍未向乙履行交付义务B.甲、乙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4月5日前向乙交付钢材500吨,货到付款。4月5日,甲向乙交付钢材450吨,剩余50吨经催告后仍不予交付C.甲从乙商店购买电视机一台,回家后发现图像正常,但没有声音D.甲从乙商店购买电视机一台,回家后发现品质良好只是画面中有少许“雪花”,答案:ABD,法定解除权就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是对违约方十分
26、严厉的处罚,而且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不可能滥用解除权而将合同置于儿戏之中,因此法律对解除权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选项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于4月5日前向乙交付钢材,构成违约。但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并不能由此获得解除权,必须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
27、要件,因此此案中甲尚未催告并容忍一定期限,不能当然地获得合同解除权。B选项中,甲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交付了大部分钢材。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要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本案中甲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虽然仍有小部分义务尚未履行,乙不具有解除权,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中,乙出卖给甲的电视没有声音,这已经影响了电视的正常使用,使甲购买电视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因此甲具有法定解除权。D选项中甲购买到的电视总体品质良好,只是稍有“雪花”,这没有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甲没有法定解除权。,思考题(
28、单选题),2.按照合同,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是()A.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债务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债务,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96条),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97条),1、终止履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2、对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或合同性质特点要求恢复原状:如返还标的物、取回货款等 补救:如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赔偿损失注意:合同解除可与损害赔偿并存,思考题(单选题),1.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29、)A.合同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B.合同面向将来继续有效C.尚未履行的应继续履行D.尚未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复习,1、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2、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乙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2005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由买方支付14万元定金,定金交
30、付5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货款16万元,卖方即可发货,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方又口头通知卖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支付定金,让卖方先安排生产,卖方为履行合同,又与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约定了交货,期限将至,丙公司给卖方发来通知,告知其定购的电梯已全部生产完毕,包装待发,要求卖方支付货款。而买方于2006年4月25日向卖方致函一份,称双方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因合同技术参数与设计图纸技术参数不符及其它诸多因素,要求解除合同。卖方以单方毁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损失10万元。,案例分析,本案中,当买方在履行给付货款的
31、义务期限届满之前,致函卖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卖方选择了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院应该支持。但卖方请求支付10万元的损失赔偿金,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故该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参考答案,2007年5月,胜光公司与木马安装公司签订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一份,委托木马安装公司安装厂房、办公室及职工宿舍的空调工程,双方于报价单中就空调的型号、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工程报价为22万元,按实结算。胜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先付18万元设备款,并付定金2万元,余款在工程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给付。木马安装
32、公司在收款后20日内应完成设备的订货任务并将空调运至施工现场,进场后20日内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双方约定,如有违约,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胜光公司向木马安装公司支付了18万元设备款及定金2万元。木马安装公司收款后,至今未完成订货任务,更未组织安装,给胜光公司在夏日的生产带来严重困难。胜光公司遂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1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案例分析,木马安装公司至今未将空调运至现场,也未组织施工,未能按约完成空调购销安装工程,延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胜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设备款。同时依照
33、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综上,胜光公司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扬州仲裁委员会),参考答案,2002年7月,翁某和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40号1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翁某与陈某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四层楼房一幢。2003年7月26日,翁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凤凰路40号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中的份额以175000元转让给翁某,翁某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付给陈某165000元。陈某应协助翁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于该土地使用权手续
34、办妥之日,由翁某将余款10000元付清。2003年8月15日,翁某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亦无向翁某催付上述款项。2004年2月,翁某通知陈某要求其领取房地产转让款,未果。之后,陈某两次向翁某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03年7月26日签订的合同,被拒。2004年3月,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则认为,翁某没有按约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该合同已终止。据此陈某解除合同有理,请求法院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迟延履行债务,被告
35、并未就此向其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而是直接通知原告要求解除转让合同,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参考答案,2004年6月18日,被告新疆西部大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大众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因为原告王齐贵的车辆是挂靠被告西部大众公司,王齐贵以西部大众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交纳了保险费4283.38元。2005年5月,王齐贵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约定应赔付保险金10690.78元。由于被告西部大众公司部分挂靠车辆未向保险公司交纳保
36、险费,保险公司与西部大众公司协商用保险理赔款冲抵西部大众公司欠交的其他车辆的保险费。之后,西部大众公司的会计已经签收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款通知单”和“赔款付据”,赔付金额为:10690.78元。2006年3月21日,西部大众公司给原告王齐贵开具了付款金额为10690.78元,同意给付原告。但最终西部大众公司未给付原告。原告王齐贵起诉请求二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10690.7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案例分析,合意抵销是指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抵销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西部大众之间订立抵销约定而消灭了双方之间因保险合同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从被告保险公司将“赔款通知单”和“赔款付据
37、”交给西部大众公司,西部大众公司的会计一经签收,双方的合意抵销就已生效,且保险公司并未附条件和期限。因此,西部大众应承担给付原告王齐贵保险理赔金10690.78元的责任。(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参考答案,某物业公司向洪某借款150万元人民币用作流动资金。借款时,物业公司允诺以商业银行租赁的营业场所的租金来偿还借款,并进行了公证,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当时也表示同意。某商业银行于2005年5月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位于某市商业中心的一楼临街门面房500平方米出租给该银行作营业厅,租金每平方米每月300元人民币,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5年。该物业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向该商业银
38、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了商业用房1000平方米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物业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洪某持物业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向商业银行收取租金时,商业银行以物业公司贷款逾期,租金应与贷款抵销为由,拒绝向洪某支付租金。洪某持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商业银行未付租金。法院对物业公司租赁给银行的门面房500平方米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人民法院在查封的同时向银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商业银行未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租金。执行过程中,商业银行以贷款应与租金抵销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行使抵销权的规定,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是
39、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且债务均已到期。因此,商业银行可对已到期的应当支付的租金与对物业公司的贷款债权进行抵销。这部分租金,法院虽然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予以冻结,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商业银行的抵销权,商业银行对此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尚未到期的租金,因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则不能行使抵销权。在法院查封、冻结前,银行对已到期的债务与已到期的债权进行抵销,实际上是一种自力救济的行为。但是对于法院查封后尚未到期的租金,也就是物业公司的债权,面临的不止商业银行的贷款债务,还有其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债权人之一的银行行使抵销权的话,对于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银行的贷款债权与其他人的普通债权是
40、平等的,在法院对银行所负的未到期债务予以司法限制后,银行可以通过依法处置物业公司的抵押房产来实现其债权。所以,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商业银行不能行使抵销权。(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参考答案,第7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承担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二、不可抗力构成条件法律后果及应尽义务,一、违约责任的概述,1、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只要行为人没有履
41、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述,二、违约责任的承担者,1、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一无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由此规定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者,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
42、此规定可见,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者,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的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减轻因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
43、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四、违约金,1、违约金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2、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但没有要求必须相等。,四、违约金,【补充】非违约方的态度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违约金,五、定金,1、
44、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与预收款预收款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得到所需某项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以前,先向经营者支付一笔货款,然后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五、定金,3、定金与违约金的选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
45、适用一项条款。,五、定金,定金与预收款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收款则无担保的性质。2)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收款可以是价款的全部或更多,即所谓的“多退少补”。3)当发生违约时,预收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当该款项的利息即可;而定金或是加倍返还,或者是无权要求返还。即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六、预期违约,1、预期违约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可能受损失方提前获得
46、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预期违约的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预期违约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期违约必须由表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发生。,六、预期违约,3、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预期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事实进行审理后,可以判令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六、预期违约,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
47、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举例:基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义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一、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48、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一、不可抗力,3、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向对方通报自己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以期得到对方的协助,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若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则不能不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提供证明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及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据合同实践及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应
49、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这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两项义务,则不能不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练习题,1.某工程在9月10日发生了地震灾害迫使承包人停止施工。9月15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工程的损害程度,并一致认为损害程度严重,需要拆除重建。9月17日发包人将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9月18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回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A.9月10日 B.9月15日C.9月17日 D.9月18日,【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合同解除中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笫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主张解除合同的
50、,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解除合同的通知在9月17日送达承包人的,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9月17日。,答案:C,练习题,2.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A.发生泥石流将拟建工厂选址覆盖B.由于报价失误,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后表示无力履行C.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同意提供担保D.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使该项目已无投产价值E.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了现场技术人员,【答案】AB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