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中的疑难问题探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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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纠纷中的疑难问题探讨,第一部分狗头金与的归属关于先占制度的立法,(-)现象2019年2月,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抉黄金酷似中国地图,引起社会关注,并产生了一场法律争议,2019年7月,四川吴高亮发现天价乌木。镇政府收回国有,理由是乌木属于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政府奖励7万元。,台州水庠泄洪,居民“抢鱼”。e ARSine-现实生话中,存在打猎、捕鱼、采药、捡拉圾、捡黄蜡石等现象。,分歧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观点:乌木既不属于化石、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2.中国人民大学副

2、校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观点木的归属主要看被发现的土地,土地归谁所就归谁所有。3.法学教授何兵认为,狗头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一块石头也构不成“矿藏”,法律应该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观点: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Y(三)乌木案的评析1.发现人不能以先占为由取得所有权。我国台湾民法第802条(无主物之先占)8规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之动者,取得其所有权。”我国大陆地区民法未建立先占制度;先占与典权、让与担保制度性质相同。法律未作

3、规定,不构成法律漏洞,因为立法机关这是有意识地“疏漏”,乌木不是埋藏物、隐藏物,也不是文物,乌木是发现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缺乏依据在立法论层面,我国在所有权领域采取的是国家立法主义,其基本立法思路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统统归国家所有。这种立法主义,给人的感觉是与民争利,也容易让公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例如,遗失物的归属。,遗物物有关条文1.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台湾“民法”第805条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抬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三之报酬。”o第807条遗失物抬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抬得人归其所有。,3.尊息理论不透用于乌木归属争议。4.缺乏“先占制度”的制度下,占有人8的占有利益只能通过占有制度予以保护。5.物质奖励:渎律养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实务揉作有悖公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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